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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1日,中央紀委、監察部、國務院國資委、安監總局聯合召開新聞發布會稱,截至10月20日,全國有4578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共在煤礦入股6.53億元(目前已撤資4.73億元),粗粗算來,平均每人入股14萬元。而在此前由國家安監局公布的數字中,人均入股金額還要少得多——山西4.87萬元,河南6.54萬元,內蒙5.45萬元……   
        但是,如果比較一下已撤投資和未撤投資的人均投資額,可以得出一個結論——官煤勾結水還很深,“大魚”還在水下。
        以山西為例,山西省11個地市共上報922人投資入股煤礦,共投入資金9257.74萬元,其中836人已撤出入股資金4077.33萬元。也就是說,山西省86名逾期未撤出投資的公職人員的總投資達5000余萬元,人均高達60萬元左右。
        國家安監總局局長李毅中也表示,這次清理糾正工作中撤除的投資可能只是一部分,從目前舉報的線索看,還有更隱蔽、埋藏更深的。而山西省清退辦的一位官員也告訴本報記者,從目前自查自報上來的情況統計,入股的官員大多只涉及到鄉鎮一級,而大量的舉報線索卻直指縣、市甚至省級領導,許多官員是以親屬或代理人的名義入股,還有的是不具名、不投資只“分紅”的“干股”,清查這部分官員,難度更高,需要更大的決心和勇氣。
        上周,本報記者深入山西小煤窯最為集中的大同、太原、忻州地區,試圖探詢“紅頂煤商”們的蛛絲馬跡,但是,“從主管副市長、紀檢組長、新聞中心主任直到偏僻山鄉中的值班礦長和村民,幾乎都是一句話:‘不知道,不能說?!保ㄒ姳緢?005年10月31日《山西紅頂煤商二三事》)。
        山西省發改委的一位官員一語道破“天機”——山西上至省城下至鄉鎮,許多官員是煤炭系統出身,或與煤炭有著千絲萬縷的關系,利益錯綜復雜,官煤鐵板一塊,這些人都是官煤勾結利益鏈條上的一環,想從他們身上打開缺口,無異“與虎謀皮”。
        我們發現,在這種集體緘默的背后,是一種模糊的官商界限,官商勾結、官煤一體已經成為當地經濟社會結構中的一種常態。甚至,連負責清查的紀檢干部也為一些入股官員“抱屈”,因為他們調查發現,在一些鄉鎮,甚至全體鄉鎮干部都在煤礦有股份,最少的只入了1000元的股。其中,很多是在1980年代小煤礦效益不好時為支持地方經濟發展而入的股。紀檢人員認為,這些地方官員入股小煤礦,與當初要求深圳干部購買股票的性質一樣。
        需要指出的是,就在去年,山西省政府還專門下文鼓勵公務員“帶薪下?!?,文件規定:“機關公務員和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職工,可以離職帶薪到民營企業就業,三年內原單位發給基本工資。三年期滿后,如果要求回原單位工作的,將由原單位安排工作?!?BR>    山西鼓勵公務員“帶薪下?!?,初衷或許是為了精兵簡政、鼓勵創業、發展經濟等等,但是,這種官商一體化的制度安排,為權錢之間的“期貨交易”創造了空間,“帶薪下?!钡墓珓諉T就可能異化為新的“紅頂商人”,破壞市場經濟秩序。事實上,1993年頒布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早有規定,國家公務員禁止經商、辦企業以及參與其他贏利性的經營活動。山西省為什么反其道而行之呢?
        與此同時,我們還應該注意到這樣的事件:阜新市清河門區長助理李樹林,日前從煤礦撤出了700萬元入股資金。一位小小的科級干部,何來700萬元巨資?其實,李樹林并非嚴格意義上的“公務員”,據清河門區委宣傳部門負責人介紹,李樹林“真正的身份是一名農民企業家,我們聘他為區長助理,只是給他一個職務,目的是吸引他在清河門投資開礦”。就這樣,李不僅在區政府大樓擁有辦公室,而且有資格出席區委、區政府的重要會議。
        在眾多“由煤而官”的現象中,李樹林只是九牛之一毛。一些地方政府為了招商引資,或者給有突出貢獻的私營企業家以“獎勵”,通常會安排他們進入人大、政協擔任要職。這些人在私下是商人,住豪宅、開名車,而在主席臺上,他們又是擁有“公權”的官員,官商界限進一步模糊。
        通過“由官而煤”和“由煤而官”兩條途徑,權力與資本合謀共生,官中有商,商中有官,公共政策受制于利益同盟,公共機構不能代表公共利益。于是,大量煤商的暴富,必然以浪費資源、破壞環境和犧牲礦工的生命為代價——比如山西省,盡管一再治理整頓,但非法違法采礦行為并未有效遏制,許多地方甚至進一步惡化,由個別人的行為演變為群體性的行為、由小規模的私采濫挖演變為大規模的機械開采、由偷偷摸摸演變為明目張膽,大有愈演愈烈之勢,以至于山西省紀委書記發出“山河破碎,觸目驚心”的感嘆。
        一般認為,“官煤勾結”有其長期性、復雜性、頑固性、隱蔽性,撤資難于一蹴而就,但這種認知還僅僅停留在治理工具的創新上。事實上,根治官煤問題,是一個治理結構的重組問題。如果不能實現向現代政府治理結構的轉型,官員主掌資源分配的權力就依然不受監督,礦業權的出讓就依然不能市場化,資源的出讓價格就依然不能真實反映資源的價值。在這樣的土壤上,依然會開出“官煤勾結”的“惡之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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