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暑假訓練營 C組 王雪喬
一、禮和力的定義
傳統意義上的“禮”,絕不是我們今天所說的道德或者禮儀,而是從古代奴隸制社會森嚴的等級制度發展而來的一系列國家制度的總稱?!吨芏Y》有六篇,涵蓋了政府官制、教育制度、祭祀制度、軍事制度、刑罰制度和工具工程六個方面,加上后來中央集權政權衍生出來的戶籍征稅,幾乎也就是一個政府需要管理的全部內容了。因此古代社會的禮其實也有力的部分,也就是說這個禮是有強制力的。比如你穿錯了衣服的顏色,乘錯了轎輦的規制,沒有對上層社會的人行禮,都是要受到一定懲罰的。在這樣的社會情境設定下,我們完全可以說以禮治天下,因為禮就是人們生活中的行為準則,法律依此而定,獎懲也同樣有理有據。但我們今天顯然不是在討論歷史,現在的社會制度下,“禮”已經不具有強制性的元素,也就不再具有支撐整個國家運行的傳統力量了。
再來看“力”。很明顯人們首先會想到的關聯詞是暴政、強制力、軍事干預。為了打贏比賽而把力強行定義為法律我是非常不認可的,這一點稍后再談。從我們對力的直觀感受出發,現代社會中的典型案例大概就是朝鮮和越南以及部分非洲不知名小國了。這些國家的典型特征是軍事集權,統治集團過分干預民眾生活。但這樣的案例也相當極端,試想一下,我們平時討論的中美等幾個大國是否也存在治國理念上的差異,他們對于“力”的把控是否有強有弱以至于我們會認為某一個國家政府干預民眾更多而另一個國家干預更少?因此我們需要討論的“力”也并不以朝鮮越南這樣的軍事國家為例,而是討論更多常規案例中政府的用力與國家穩定的相關性。
定義過后,我們會發現在當今任何一個正常的社會當中,禮或力都不可能是這個國家的全部,它們只能作為某種補充機制協助政權統治。那么它們補充的是什么呢?當然是法律。這也是我不同意將“力”定義為法律的原因,它只是一種補充?,F代國家的基石是法律,這一點我想是得到公認的,哪怕每個國家的具體執行情況不一。法律提供了社會運作的最基本規則,不論條文法還是案例法,都以不同的方式來闡述人們的法律權利與義務??梢哉f孟德斯鳩的三權機構基本可以保證一個國家機器的發動,但是當這個龐大的機器出現故障,我們就需要一些其他的約束力進行潤滑。這時國家就來到了“禮”或“力”的十字路口。
二、禮治和力治的現實意義
讓我們具體來看一個例子。我們知道現在醫患矛盾頻繁,在很多糾紛當中,雙方都是不愿意在法庭之上進行辯論的,更多的人會在法律以外選擇庭外協商的方式。這個時候政府是主動幫助建立起協商平臺讓雙方平等協商或者進行博弈,還是強行對某一方的行為定性,在不做出更多判斷和協商的情況下直接由政府強制執行一項決議,就是國家在法律以外對“禮”和“力”做出的選擇。
再來看一個例子。中國古代的法律制度和英美法系有很多相似之處,雖然有固定的條文,但也會遵循先例,社會觀念的變化也會逐步反映到判例乃至條文的變化上。在悠久的司法歷史上,古代社會重“禮”的表現有很多。比如,明初的法律采行“強制侄子繼嗣”,這一變化使婦女付出了可觀的代價,無論是女兒還是寡婦,不僅如此,在強制侄子繼嗣法頒行的早年,寡妻無權選擇而只能過繼與其亡夫血緣最近的侄子。然而明清時期對婦女貞節的崇拜不斷上升和強化轉而強化了婦女的權利以至于到了清代中葉,國家正式賦予了寡妻自由選擇其亡夫的任何同宗侄子繼嗣的權利。這種在強制侄子繼嗣的法律框架內,寡妻對財產監護權的擴張就是以禮補法律之不足,完善社會制度的一個例子。
在充分理解了這兩個例子之后,我們就可以開始將“禮”和“力”放到現實層面上來思考的工作了。如果我們認為在醫患矛盾的例子中國家給雙方一個協商的平臺是為“禮”,而把政府直接干預是為“力”,那么我們是否可以將它們類比為現代社會學中的“弱干預”和“強干預”的概念呢?在這個辯題中,當一個社會的社會自組織發育明顯,不需要國家強制干預這些組織覆蓋到的人群,我們稱之為“弱干預”;而當一個社會中社會自組織發育緩慢,需要國家強制干預這些群體,加大力度,甚至設法將某些理念直接灌輸進去,我們就稱為“強干預”。
要理解這兩種社會模式我們可以看中美兩國,一個是“政府——個人”的層級體系,另一個則是“政府——社區——個人”的結構體系?;蛘呶覀円部梢耘e古代中國的例子。古代中國的祠堂就類似于一個社區,以宗親血緣為紐帶,一個祠堂有一個祠堂的規矩以規范族人的行為,并且配套有相應的獎懲措施,家族的族長甚至掌握全祠堂人的生殺大權。政府各項事務的具體執行都要透過祠堂這樣一個中間的權威機構才能順利進行。這樣的一種“政府——祠堂——個人”或“政府——鄉鎮——祠堂——個人”的社會結構我們也稱之為“弱干預”。是不是很像我們今天討論的“禮”和“力”呢?在以法律為基本框架的情況下,一個政府可能會選擇盡可能少的直接干預,更多讓民眾通過其他組織自行解決個人和社區事務,這樣的弱干預下形成的強社會就是一個禮治的社會;而如果政府更多直接干預民眾事務,減少社會自組織的存在,以政府公權力作為對法律的補充甚至干涉,這樣的強干預下形成的弱社會就是力治的社會。
奧巴馬推行醫改期間不就被美國民眾詬病說他太社會主義了,妄圖干預美國人生活,意欲在美國構建一個大政府嗎?包括后來他和羅姆尼的論戰,表面上是關于要不要減稅,要不要大刪社會福利經費等公共政策的論辯,骨子里卻是“大政府”與“小政府”之爭,也即“強干預”和“弱干預”之爭。禮治抑或力治,其實是一個國家的政府在統治哲學上的選擇,它往往脫胎于一個國家的政治傳統與民族性格,同時也會對這個國家的未來走向產生制度上的深遠影響。
三、中國國情下的思考
在理解了禮治和力治的現實意義之后,我們最后來看一看今天中國的社會穩定到底需要哪一個。今天我們可以看到很多藏獨疆獨分子或者社會底層人群進行的一些慘絕人寰的報復性行為。這里我們根據之前的定義提出一種假設,在弱干預模式下,這樣的行為是有機會被避免的。邊緣人群除了報復社會以外至少還有其他渠道可以表達他們的不滿和訴求,比如游行,比如向一些致力于民權的非政府組織求助,這些多元化的渠道至少可以大大降低受壓迫群體進行報復性殺戮的可能性。但中國目前的強干預模式下,政府杜絕了一些群體任何表達他們利益訴求的途徑,更多以“力”采取強壓政策,哪怕無辜民眾需要為此買單。
既然中國目前的強干預模式有諸多問題,那么弱干預模式又能否解決這些問題呢?換個方式問,當前中國的社會動亂到底是不是非正常的;如果是,那么強干預模式是不是其中的制度因素;強弱干預兩種模式誰又更能在中國社會發展下去,更能解決社會問題,更適合中國的政治土壤?辯論到這個部分才真正開始。
其實現代中國還是有很多從前遺留下來的弱干預模式在頑強地掙扎,尤其是在很多偏遠的鄉土社會,仍然存在一村的長者或族長享有極高威望的情況,這些地區的政府在處理村鎮事務時往往需要倚靠這些長者,否則政府政令很難傳達下去——畢竟在這些地方,一個陌生的中央政府派來的年輕村官是很難在這些古老的遺民中間樹立威信的,更何況山高皇帝遠。一個典型的例子,在位于桂黔交界的九萬大山之中,當地的苗王在寨子里的威信沒有人能比,村里的大小事務都離不開他,村黨支部書記和村委會主任要在村里貫徹上面的精神,都得事先與他商議。這已成為多年來的習慣,主要是他威信高。其實,所謂苗王也就是苗族村寨的首領。村寨的人基本上是同一姓氏,世世代代居住在一起,具有強烈的內聚性。苗王是按照世代流傳,早已內化在村民心理的傳統習慣來處理各種大小事情的。
說到這里,可能很多人就要問了,那在城市中不也有社區居委會這樣的組織充當政府和個人之間的緩沖嗎?看起來似乎是這樣,但這里需要注意的是,社區居委會是政府直接在各個街道社區設立的,其中的工作人員直接受政府的津貼補助,人員的上下流動也遵循體制內的管理模式。也就是說社區居委會實際上只是政府在城市設立的基層管理單位。而弱干預模式下“政府——社區——個人”體系中對“社區”的基本要求應該是自下而上自發形成的,居住在社區的居民具有影響公共設施讓其服務于本社區的行為能力。就好像中國古代的祠堂,英美國家的教區、莊園。社區的居民們共同推舉一位首領(大多為長者),按照習慣處理社區的大小事情,比如:決定興辦修橋補路之類的公益事業;調解社區內的大小糾紛;主持社區內的嫁娶喪葬、節日慶典等活動;決定對社區內的鰥寡孤獨等特殊人群的照顧;組織對外的交往活動,特別是在與外界發生矛盾和沖突時動員和領導居民進行斗爭,帶領本社區居民向政府爭取權益等等。這樣的長期組織在現在中國的大部分地區是不被允許的。
除了政府合法認可的社區居委會,我們是否有建立弱干預模式下的社區組織的可能性呢?部分學者認為是有的。聯想一下經常發生的小區業主因不滿物業公司在服務和管理方面的漏洞而集體抗議。在有些地方,開發商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甚至會動用保安人員對業主們大打出手,更加激起業主們的憤慨,于是組織起自主的業主委員會,通過各種合法手段與開發商進行斗爭。這樣的業主委員會就是一個暫時的社區領導組織,如果有機會長期固定下來成為一種長久的機制,那么在這一片社區,弱干預模式就形成了。當然不是只有社區組織才是政府和個人中間的緩沖,慈善團體、非政府組織、專業協會、工會等等都是。支持這一道路的學者們認為,經濟社會的發展使得人們對“物權”、“民權”以及“公民社會”的認識不斷加深,這種對私人物權的保護意識很可能成為新的“禮治”成長點。
從目前來看,社區居委會能夠部分起到社區組織的作用,對于社會穩定有一定的積極貢獻。但這僅限于政府利益和居民利益一致的時候,當二者利益發生沖突,比如土地開發強制拆遷等等,社區居委會往往會毫不猶豫地站到政府一方,引起居民的不信任從而導致其社區組織的角色坍塌。而業主委員會同樣看起來相當美好,但能否在現代都市的陌生人社會里打破居民日常的不信任感,同時抵制住市場和政府的雙重夾擊,也是它需要克服的難題。
現在我們的面前有兩條路:以政府建立社區居委會為表征的“力治”,和以自發形成業主委員會為表征的“禮治”。究竟要選擇哪一條道路,這既是學術界爭議的話題,也是這個辯題的核心交鋒點。
文化大革命之后傳統鄉土社會中以大家族為基本治理單位形成的市民自治精神被強行切斷。今日中國,傳統鄉土社會不斷解體,國家作為外部力量越來越深入滲透到鄉村城市,消解和破碎著傳統“禮治”資源。缺乏自治精神的現代中國還有沒有可能模仿西方社會的弱干預模式?這種模仿首先又是不是必要的呢?如果不必要,請反方給出理由。如果必要,正方又是站在怎樣的立場和基礎之上作出論斷的呢?這是一個開放的討論平臺。
一點拙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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