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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產管理信托管理辦法》征求意見出爐

    2025-11-03 16:57

    行業動態

    10月31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官網公布《資產管理信托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辦法》)?!掇k法》包括五章,共計85條內容,從產品定位、銷售管理、投資管理等多個維度全面強化了資產管理信托的監管要求,并新劃定多條紅線。通道類業務、資金池業務等違規業務再迎禁令。目前,意見稿尚未明確《辦法》施行時間。

    這是繼2018年資管新規、2023年信托業務三分類新規落地之后,信托領域的又一塊重要制度,業內對此期待已久。


    《辦法》明確了適用范圍。信托公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據信托法律關系,通過非公開發行集合資金信托計劃募集資金,將兩個以上(含兩個)委托人交付的資金以自己的名義進行集中管理運用或者處分,提供投資和管理的金融服務的資產管理信托業務活動,適用本辦法。

    附: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就《資產管理信托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答記者問

    為貫徹落實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規范信托公司資產管理信托業務發展,金融監管總局制定了《資產管理信托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有關司局負責人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出臺《辦法》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現行《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是規范信托公司資產管理業務的主要規章,2007年發布至今已實施18年,需要結合信托業實踐予以調整。2018年,資管新規明確了資產管理業務統一標準。2023年,《關于規范信托公司信托業務分類的通知》厘清了資產管理信托、資產服務信托、公益慈善信托邊界內涵。2025年1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金融監管總局《關于加強監管防范風險推動信托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明確加強信托業務全流程監管。近期金融監管總局修訂發布《信托公司管理辦法》,全面強化了信托業務監管要求。綜合上述因素,金融監管總局制定了《辦法》,旨在進一步加強監管,防范風險,夯實資產管理信托業務健康發展的制度基礎。

    二、《辦法》的總體結構和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辦法》共五章,八十五條。第一章總則明確資產管理信托(以下簡稱信托產品)是基于信托法律關系的私募資產管理產品,信托公司管理信托產品,不得保本保收益,應當履行主動管理職責,遵守市場交易和公平交易原則。第二章信托產品的設立、變更、終止規范合格投資者標準、風險承受能力評估、適當性管理、風險申明、投資者承諾、信托文件簽署、份額轉讓、產品終止清算等管理環節。第三章信托產品的運營管理從管理體系與管理制度以及信托產品的銷售、財產托管、投資管理、風險管理、信息披露和受益人大會等七個方面進行了系統規范。第四章監督管理明確信托公司報告要求、監督檢查、問責處罰和自律管理。第五章附則明確相關定義、制度解釋、施行安排等。

    三、《辦法》對資產管理信托如何定位?

    答:《辦法》將資產管理信托定位為基于信托法律關系的私募資產管理產品,具有以下特征:一是符合資產管理本質。信托公司應當堅持為投資者最大合法利益服務,堅持“賣者盡責、買者自負;賣者失責、依法賠償”,做好適當性管理、銷售管理、投資管理、財產托管、凈值管理、信息披露等全過程管理。二是堅持私募定位。信托產品面向合格投資者非公開發行且人數不超過200人。三是嚴格投資者標準。在落實資管新規關于私募資管產品的投資者標準基礎上,對于風險較高的信托產品,實施更為嚴格的投資者資質和最低投資金額。信托公司在信托產品銷售和份額轉讓等環節,都要履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程序。

    四、《辦法》在資產管理信托銷售方面主要有哪些要求?

    答:信托公司銷售信托產品,應當向投資者充分說明風險,不得以任何形式保本保收益或者掩蓋實際風險狀況。一是嚴格風險揭示要求。要求信托文件以醒目方式提示風險,明示信托產品的風險本質和風險承擔原則。二是嚴格銷售管理。要求信托公司加強銷售渠道、文件和人員管理,厘清與代理銷售機構之間的責任。明確信托公司和代理銷售機構在產品銷售過程中的禁止性行為。三是嚴格風險匹配原則。要求信托公司對信托產品逐個劃分風險等級,明確適合銷售的投資者范圍;對每個自然人投資者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并劃分等級,向其銷售與其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信托產品。四是引導強化風險意識。引導投資者基于自身的風險識別和承擔能力獨立審慎開展信托產品投資。

    五、《辦法》在資產管理信托投資方面主要有哪些要求?

    答:一是嚴格運用方式管理。信托公司運用信托財產,應當法律關系清晰,按照《辦法》規定的投資范圍,投資于真實、合法、有效的基礎資產。二是強化不同資產類別管理。區分證券期貨資產、非標準化資產、資產管理產品、關聯方資產等,針對性提出管理要求。三是嚴格組合投資管理。明確單個信托產品投資同一資產的比例上限。四是加強投資合作機構管理。明確了投資合作機構的資質條件和管理要求。

    六、《辦法》在加強資產管理信托業務風險管理和信息披露方面有哪些要求?

    答:一是健全全面風險管理體系。明確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職責,要求建立與信托產品特點和風險狀況相匹配的風險管理體系,建立覆蓋各類風險的風險管理制度。二是加強操作風險管理。督促信托公司建立全流程操作風險防控機制,按照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和信托文件履行受托管理責任,并加強預計負債管理。三是強化信用風險管理。要求信托公司加強每個信托產品的風險監測,足額計提資產減值準備,至少按季開展風險分類,及時采取風險控制措施。加強投資集中度風險管理,對同一信托公司管理的全部信托產品設定投資資產限額。四是加強市場風險管理。對于投資標準化資產的信托產品,要求監測基礎資產市場價格波動并采取風險管理措施。五是嚴格流動性風險管理。要求信托產品基礎資產的流動性與投資者贖回需求相匹配,防范期限錯配風險。細化短期開放式信托產品流動性管理要求,明確封閉式信托產品期限不得低于九十天。六是明確信息披露要求。細化信托財產管理報告和臨時信息披露要求。信托產品的信息披露行為還應同時符合金融監管總局有關資產管理產品信息披露管理的制度規定。

    七、《辦法》在規范重點業務領域方面有哪些要求?

    答:一是嚴禁開展通道類業務。明確信托產品應當由信托公司承擔主動管理責任。禁止信托公司以信托產品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從事違法違規等活動提供便利。限制單個投資者投資同一信托產品的比例。二是嚴禁開展資金池業務。要求信托公司對信托產品單獨核算,信托單位凈值要及時、準確、完整地反映信托財產狀況,不得脫離基礎資產的實際收益水平和風險因素影響進行分離定價。明確信托產品投資非標準化資產的期限匹配的要求。三是規范開展關聯交易。要求信托公司全面準確識別關聯方,規范關聯交易認定和定價,建立健全關聯交易內部評估和審批機制。對信托公司將信托產品財產運用于關聯方提出限制要求。

    八、《辦法》對存量資產管理信托業務整改有哪些安排?

    答:信托公司應對照《辦法》要求,梳理存量資產管理信托業務,充分識別待整改資產管理信托業務,制定整改計劃,明確整改工作時間進度,鎖定待整改業務規模并有序壓降。金融監管總局將把資產管理信托業務整改進展作為分類監管的重要依據,督促各信托公司穩妥有序整改。對于已納入資管新規過渡期結束后個案處理范圍的資產管理信托業務,還需按照資管新規有關要求及前期已報送的整改計劃繼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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