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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淺談個稅改革——分類所得稅制度

    2014-07-30 09:55

    2014暑期訓練營B組 趙旦

     從2011年9月1日起,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全面實施,調整工薪所得稅率結構,由9級超額累計稅率調整為7級,取消了15%和40%兩檔稅率,將最低的一檔稅率由5%降為3%。新個稅法實施后,月收入低于3500元(扣除“三險一金”后)的工薪族不再繳納個稅,使低稅率向大部分納稅人傾斜,減輕了中低收入者稅收負擔,讓“結構性減稅”在個人工薪中得以實現。

     縱觀個稅改革歷程,從1980年9月1日至今,個稅起征點歷次調整6次,從800元到3500元,個稅不斷的完善著二次分配的公平性和以人為本的治國理念。個稅改革前,隨著時間的推移、社會經濟的高速發展,個稅的設計難以滿足市場經濟的需要,源泉征稅(分類征稅制)的方法并不能根據納稅人的實際稅負能力課稅,難以體現公平稅負、合理分擔的原則;原有的九級累進稅率級次過多,標準扣除數二十多年一成不變,各種經濟指標的變化,使原有的標準速算扣除數不能合理估計城鎮居民的實際生活支出水平,中低收入人群難以受益。據調查統計,高收入階層在我國占有3%的比例,這部分人群卻占有全國儲蓄的47%,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不及總量的10%。由于通貨膨脹率過高,物價水平持續上漲,基尼系數的超警戒水平,居民收入分問題的嚴重性日益顯露。

     為實現中低收入人群的稅負減輕,調整社會貧富差距,實現社會公平作出以下四方面的改革:減除費用標準由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調整工薪所得稅率結構,由9級調整為7級,取消了15%和40%兩檔稅率,將最低的一檔稅率由5%降為3%;調整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和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稅率級距;納稅期限由7天改為15天。

    然而目前我國的稅制改革對個人所得稅只是小修小補,滿足一時社會需求,真正問題存在與個稅稅制設計的不科學和征管方式的落后等方面。

    分類制下的征稅范圍過小。我國現行的個稅稅收方式是分類所得稅制,將個稅稅目分為11類,分別用以不同的稅率、計征方法和不同的費用扣除規定,體現了差別課稅原則,對所得數量相同的納稅人體現了橫向公平的原則。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個人收入的類型、項目日益呈現多元化、復雜化趨勢,而現行的個稅制度未將新出現的項目列入稅目之中,而它們已成為高收入群體的主要來源,這使得分類課稅制度有很大的避稅空間,造成部分稅款流失,導致高收入群體實際稅收負擔較低的不公平現象(中低收入者收入相對幾種反而要繳納更多的稅);其次,分稅所得稅制下的稅率借口復雜多樣,容易造成稅負不公。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所得法中,根據不同的征稅項目分別采用了3%-45%及5%-45%的超額累進稅率和20%的比例稅率(其中還按照個人工薪所得、勞務所得、偶然所得等項目分類征稅),復雜的稅制增加了納稅成本,再者,對不同來源所得采用不同征收標準的方法,不能全面真實的體現納稅人能力,另外,邊際稅率過高,容易造成稅負不公的現象,抑制人們工作的積極性。第三,費用扣除的方式過于簡單,“一刀切”的方法并不能充分考慮納稅人的實際稅負能力,容易造成個人稅收負擔的不平衡,同等收入水平的人實際稅負能可能出現很大的差異,例如負擔醫療、教育、住房、養老程度的不同,所在地區差異的不同,個人情況的不同等,造成稅收不公。再來,統一的定額扣除的方法并不能滿足一定時期內經濟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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