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者12月8日從業內獲悉,為進一步規范信托公司家族信托業務經營行為,促進家族信托業務健康發展,保障信托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辦法》《關于規范信托公司信托業務分類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及監管規章,中國信托業協會將于近期發布《家族信托業務指引(征求意見稿)》。
所謂家族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單一自然人委托,或者接受單一自然人及其親屬共同委托,以家庭財富的保護、傳承和管理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財產規劃、風險隔離、資產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業等定制化事務管理和金融服務的信托業務。
家族信托初始設立時實收信托應當不低于1000萬元。受益人應當為委托人或者其親屬,但委托人不得為唯一受益人。家族信托涉及公益慈善安排的,受益人可以包括公益慈善信托或者慈善組織。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見稿》明確,單純以追求信托財產保值增值為主要信托目的、具有專戶理財性質的信托業務不屬于家族信托。
據了解,《征求意見稿》共八章四十五條,明確了適用范圍、起草依據、制度與組織保障、信托設立、存續期管理、終止與清算等方面內容。
以信托設立章節為例,《征求意見稿》規范家族信托業務營銷宣傳、盡職調查、方案設計、合同文本及簽署、信托財產交付等家族信托設立階段的各個流程。信托公司可以通過自主推介和合作推介方式進行家族信托業務推介。自主推介由信托公司自行承擔家族信托業務推介相關職責。合作推介由信托公司與銀行、證券公司等具有相關資質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合作推介家族信托業務,并應通過書面方式就信息披露、適當性管理、反洗錢義務、客戶資料傳遞及信息保護、后續服務安排、投訴和應急處理等關鍵內容約定推介家族信托過程中雙方的職責。
此外,《征求意見稿》也要求信托公司開展家族信托業務應建立健全風險管理制度,有效識別、評估、監測和控制業務風險。針對家族信托業務的特點,建立業務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流程風險識別和防控機制,防范法律、合規、操作、投資管理及受托人道德風險等風險,保障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文章來源:中國證券網)
京公網安備 1101080202854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