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托“通道”將全面收緊,互聯網助貸業務合作模式面臨“洗牌”。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近日發布《資產管理信托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辦法》),明確信托產品投資各類基礎資產要求,細化組合投資規則,規范關聯交易行為,嚴禁通道類業務和資金池業務。
在過去與互聯網助貸的合作中,不少信托公司扮演“資金通道”的角色。在業內人士和行業專家看來,《辦法》封堵了信托通道業務,將重塑行業生態,信托機構從“被動通道”向“主動管理者”轉型,缺乏核心能力的信托公司可能會被淘汰出局;而互聯網助貸業務的合作模式將“洗牌”,信托公司必須對貸款的全流程擁有實質性的管理權和監督權。從長遠看,《辦法》將倒逼整個產業鏈走向專業化、透明化和合規化,提升風險識別與定價能力,促進普惠金融的發展。
嚴禁通道和資金池業務
《辦法》將資產管理信托明確定義為“基于信托法律關系的私募資管產品”,要求信托公司必須履行主動管理責任,不得以任何形式承諾保本保收益,禁止信托公司以信托產品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從事違法違規等活動提供便利,限制單個投資者投資同一信托產品的比例。
《辦法》還嚴禁信托開展資金池業務,要求信托公司對信托產品單獨核算,信托單位凈值要及時、準確、完整地反映信托財產狀況,不得脫離基礎資產的實際收益水平和風險因素影響進行分離定價,明確信托產品投資非標準化資產的期限匹配的要求。
此外,《辦法》要求信托公司全面準確識別關聯方,規范關聯交易認定和定價,建立健全關聯交易內部評估和審批機制。對信托公司將信托產品財產運用于關聯方提出限制要求。
金樂函數分析師廖鶴凱告訴記者,信托公司通過通道業務為其他機構提供規避監管的便利,實際上讓渡了管理職責,僅作為“影子角色”存在,容易導致權責不清,存在監管套利和風險隱患,降低了監管成效,增加了系統性風險。限制關聯交易,是為了防止利益輸送和業務風險轉嫁以及其他可能的道德風險,損害部分客戶權益。
用益信托研究員帥國讓對記者分析稱,在通道業務中,信托公司基本未真正履行主動管理職責,只是為其他機構或自然人提供規避監管的渠道;資金池業務通過“滾動發行、集合運作、分離定價”的方式,將不同期限、不同風險的產品資金混合使用,存在諸多風險;關聯交易可能導致信托資金被不當使用,如被用于本公司關聯方的利益輸送,損害了其他投資者的利益。
中國政法大學財稅金融法研究所副所長劉東輝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首先,通道業務中,信托公司僅作為名義受托人,可能淪為規避監管、實現資金跨機構流動的“牌照工具”,模糊了風險承擔主體,極易引發風險交叉感染,增加了監管機構對風險的有效穿透識別,也不利于提高我國信托機構的經營水平;其次,資金池業務本質上是“期限錯配”和“流動性轉換”的龐氏游戲,掩蓋了底層資產的實際風險與損失,嚴重違反了信托財產獨立性原則,極容易造成大規模金融風險與機構破產。
新規將重塑行業生態
據不完全統計,中誠信托、華鑫信托、天津信托、陜國投、國民信托、外貿信托等20余家信托公司參與消費金融業務。
廖鶴凱表示,20多家信托機構參與消費金融業務,預計存量規模達2000億元以上。新規倒逼信托公司從“資金通道”轉向主動管理,強化風控與合規管理,需落實合作平臺名單制披露,資金成本上升且優先對接頭部助貸平臺,受綜合融資成本紅線約束,違規成本增加,展業范圍縮小,收費需透明納入綜合成本,行業將加速洗牌。
一名互聯網助貸機構高管告訴記者,“以前走‘信托通道’的規模雖然不大,但《辦法》出臺后,信托的通道業務完全被堵死,影響肯定是有的。如果信托公司全流程主動管理,可能還能做,但這考驗信托公司的獲客和風控能力?!?/p>
帥國讓表示,《辦法》強力推動信托業從“融資平臺”轉向“投資機構”,從“類信貸”思維轉向“凈值化”管理。短期來看,行業轉型之痛不可避免,信托公司的生死突圍戰已經打響。然而,長期看,這有利于整個信托行業的健康發展,并為資本市場引入更規范的長期資金,最終更好地服務于“五篇大文章”所指引的實體經濟重點領域。
“互聯網助貸中常見的‘滾動發行、集合運作’等模式被禁,資金用途需更透明合規?!敝袊胤浇鹑谘芯吭貉芯繂T莫開偉對記者表示,《辦法》明確禁止信托公司開展通道類業務、資金池業務,并要求履行主動管理職責,不得將管理職責讓渡給其他機構或個人。這會直接沖擊信托業依賴“類信貸”模式的運作方式,迫使機構轉向資產管理本源業務。
劉東輝也認為,《辦法》會重塑行業的生態。首先,對于信托機構而言,這意味著從“被動通道”向“主動管理者”的強制轉型,信托公司必須建立自己獨立的風控體系、技術系統和運營能力,這將大幅提升合規成本,缺乏核心能力的信托公司可能會被淘汰出局;其次,對于互聯網助貸業務來說,則意味著合作模式的“洗牌”,信托公司與平臺之間的權責關系必須重新界定,信托公司必須對貸款的全流程擁有實質性的管理權和監督權。(文章來源:國際金融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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