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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連載六:不為公眾所知的改革(6)
    張軍
    11:56
    2010-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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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2簡化了承包經營責任制的基本實施過程??吹贸?,這是一個政府與企業之間的談判過程。正因為這樣的性質,承包經營責任制肯定埋下了經濟過熱的火種。其實,就在企業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的初期,就有不少經濟學家提出,承包經營責任制僅僅向國有企業提供了一個正面的激勵,但并沒有配以相應的約束制度。也就是說,企業的承包人實際上負盈不負虧。全面推行承包經營責任制后,這一問題得到證實并變得十分突出。為了回應這一問題,1987年8月25~29日,國家經委、中共中央組織部和全國總工會在北京聯合召開全面推行廠長負責制工作會議,要求全國所有大中型工業企業在1987年內普遍實行廠長負責制,所有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要在1988年年底之前全面實行廠長負責制。  
    當然,這樣的做法并不能改變問題的性質。在為期三年的首輪承包經營責任制推行期間,即1987~1990年間,中國經濟再次在宏觀上經歷了劇烈的波動,1988~1989年的經濟過熱暴露出了承包經營責任制固有的弊端。對于這個弊端,經濟學家的解釋是,政府和企業之間確立的承包經營責任制不可能是一個完全可執行的契約。從理論上說,由于政府與企業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在簽訂承包合同、確定承包基數時,企業就有了因操縱信息而獲得額外利益的討價還價能力,企業可以利用信息優勢來謀求最大的分配利潤。1988~1989年發生的宏觀經濟過熱在很大程度上改變了承包經營責任制在20世紀90年代初進一步推行的政府意愿。

       作為在校的研究生,我自己正是在這段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推行后的時期(1989~1990年)有幸在上海參加了一些關于大中型國有企業的調研活動。其中一個調研活動是作為上海哲學社會科學“七五”重點研究規劃項目的一部分,是在上海社會科學聯合會和上海經濟學會的組織下展開的,于1989年初夏開始,持續了一年多的時間。這期間我參與了對上海的數家國有大中型企業(如上海牙膏廠、上海刀片廠、上海電鐘廠等)的調查。上海人民出版社于1990年年底出版的研究成果《發展與改革:若干重大經濟問題研究》記錄了當時基于這個調查的主報告和分報告。另外,我還參加了對上海國有企業(當時稱為國營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的專項調查活動。這個調研活動最后以《上海企業承包制研究》為名結集出版,成為今天我們回顧與評價二十年前的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經驗教訓的重要資料。

       以我今天的眼光來看,國有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的實施在中國經濟體制改革和企業改革的歷史上是最典型的中國式改革方式。它從局部經驗(試點)中形成方案,然后自上而下推廣和逐步完善。上海自然也不例外,它的大多數國有企業都在這個時期實行了承包經營責任制,因而為我更詳細地了解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的微觀和宏觀效果提供了經驗素材。 
    根據《上海企業承包制研究》中提供的資料,在1979年,全國有八家企業開始成為實行國有企業利潤留成的試點。上海有三家企業被選擇為試點單位。這三家企業就是赫赫有名的上海氣輪機廠、上海柴油機廠和上海彭浦機器廠。后來這個試點推廣到了103家基層工廠,實行“基數留成加增長分成”的利潤分配辦法。這個試點導致了利潤的增長,于是上海工業系統請求國家經貿委和財政部批準,在冶金和紡織兩局分別實行“基數包干、增利分成”和“利潤全額分成”的承包試驗。在紡織局系統的這個方案里,實現利潤的9.5% 留給企業;而在冶金局系統,利潤的基數全部上繳國家,增加利潤的40%留給企業。而且這兩個局的試點時間都規定在1983年。 
    隨著1983年和1984年國家實行第一步和第二步“利改稅”,上海的調節稅率定得全國最高,1985年平均為27.91%,在這種情況下,上海政府決定在工業系統內推行以企業工資總額包干并與效益指標掛鉤為主的所謂“四配套”改革。所謂“四配套”是指工資總額包干,上下浮動;改進獎金分配辦法,實行上不封頂,下不保底;實行廠長負責制;全面貫徹國務院的“擴權十條”。這樣的政策當然對提高企業職工的工作積極性有相當正面的激勵。特別是,企業職工的工資、獎金分配和調資升級等都由企業自己決定,在外部條件不發生變化的短期情況下,這樣的激勵可以顯著提高企業投入的利用率和勞動生產率,增加產出。

       但是,在第二次“利改稅”之后,“四配套”改革的效應受到了影響,而且總是解決不好企業的技術改造所需資金來源的問題。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國有企業的技術改造是一項重要的考核指標。而在“利改稅”之后,企業上繳了各種稅費和攤派之后資金已經所剩無幾。1987年,國家經委向全國的工業企業推行了更加綜合的承包經營責任制。而上海的465家國有企業(其中411家為大中型企業)也是在這一年實行了包上繳利潤、包技術進步、包固定資產增值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鉤,也就是所謂的“三包一掛”的綜合承包經營責任制的試點。 
    1988年,中央政府為了支持上海的發展,決定同意上海實行財政包干的方案并支持上海企業的發展。在這種背景下,上海市政府對原來的承包經營責任制做了一些改進和調整。特別是大幅度提高了企業的留利,承包期限大多數調整為五年。換句話說,全國的大多數企業的承包合約在1990年到期,而上海的承包合約大都在1992年到期。同時針對不同類型的行業企業采取不同的承包方法。1988年5月底,上海經委系統下的1 623家企業中的98.2%與主管部門或財政局簽訂了不同形式的承包合同。 
    在1989~1992年間的整個承包期內,市場條件開始出現惡化,能源、資金和原材料供給均出現短缺和緊張的局面,價格和成本上升,企業的利潤大幅度下降,導致無法完成承包基數的企業數開始持續增加。根據1990年對上海十個工業局的123家企業所作的調查,完成承包基數的企業只有28%,而且還首次出現了全行業的虧損。

        上海的承包企業面臨的問題當然也是全國承包企業共同的問題。全國企業的承包期大多數是到1990年結束。而在1989年,對承包經營責任制方案進行修正的呼聲越來越強烈。令我印象最深的是強調“利稅分流”的方案。該方案認為,當時的承包經營責任制在承包的基數上沒有區分利潤和稅收,而應該把利和稅各自歸位。由于這個方案曾經在個別地區和企業試點過,所以很快被政府接受了。1989年,財政部、國家體改委聯合下發了《關于國營企業實行利稅分流的試點方案》,提出了將企業的利潤分別以所得稅和利潤的形式分開上交,稅后還貸,上交的利潤采取多種形式承包的辦法。比全國的時間表稍晚了一些,上海的承包企業大約在1992年第一輪承包期結束后開始實施了“利稅分流”的承包方案。 
      承包經營責任制作為在1987~1992年中國國有企業改革政策中的重要內容,在今天評價它的歷史功過已經沒有太大的意義了,但是它為什么會成為當時的主流方案,卻又是很有意思的問題。通過很多經濟學家的言論,似乎多少能看出一些當時最能打動改革者的論點,那就是,承包經營責任制最大的優點是它的簡單性和可操作性,它是社會成本最小的改革,而且它顯然具有固定租約一般的激勵增進的直接效應。但如今我們都知道,租賃和承包合約其實僅僅適用于特定的行業企業,它的成功需要非常嚴格的條件,而承包經營責任制顯然把這些條件都給一般化了。 
      回想起來,1978年之后,承包經營責任制在農業生產上相對來說取得了成功,但1987年開始全面推行的承包經營責任制在工業企業上的實施和執行卻復雜得多,不如農業生產那么簡單易行。這是有多方面原因的,比如,對農業生產,農戶的“積極性”至關重要;而對于工業生產,個人的積極性雖然也是重要的,但還有比積極性更重要的因素(如企業家精神、技術、競爭、決策與治理模式、資本結構、創新等)決定著企業的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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