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觀察網 記者 張云 陸續爆出的正德人壽、信泰人壽償付能力問題暴露了保險業快速發展中的風險管理缺口,而在放開前端、管住后端的監管思路下,保監會對公司償付能力的監管將更加細化。
隨著征求意見稿密集下發,保監會全力推進的二代償付能力監管制度(簡稱“償二代”)正在銜枚疾進。近日,保監會又研究起草了《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第7號:償付能力風險管理要求與評估(征求意見稿)》,對保險公司管理風險、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操作風險、戰略風險、聲譽風險、流行性風險、信息披露風險進行了細致規范。
根據《征求意見稿》,保監會根據保險公司的發展階段、業務規模、風險特征等,將保險公司分為I類保險公司和II類保險公司,分別提出償付能力風險管理要求。
其中滿足下列任意兩個條件的保險公司為I類保險公司:公司成立超過5年;財產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規模保費超過50億元或總資產超過200億元,人身保險公司規模保費超過200億元或總資產超過300億元。規模保費是指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費;省級分支機構數量超過15家。
這類保險公司的監管最嚴,保監會要求保險公司應當指定一名高級管理人員作為首席風險官負責風險管理工作,首席風險官不得同時負責銷售、投資管理、產品精算等與風險管理有利益沖突的工作。其中I類保險公司應當設立獨立的風險管理部門,配備至少10名具有風險管理、財會、精算、投資或相關知識背景的風險管理人員。
在產品管理環節,要求公司加強在售產品管理,對在售產品的銷售情況、現金流、資本占用、利潤等進行評估。對上市兩年以內的新產品至少每季度進行一次評估,對上市超過兩年的產品至少每年進行一次評估;每年至少對規模保費占比在5%以上的在售產品的保費充足性進行一次評估;
在市場風險管理方面,保監會要求要制定利率風險、權益價格風險、房地產價格風險、境外資產價格風險和匯率風險管理和監測流程,嚴控風險。
自2013年4月,第二代償付能力監管制度體系建設正式啟動,項俊波擔任工作組組長,“償二代”推進可謂銜枚疾進。根據時間表,“償二代”建設規劃提出用三至五年時間建成第二代制度體系,分五個步驟加以推進。分別是總結評估階段、專題研究階段、形成制度階段、測試完善階段和發布實施階段。目前行業正在對實施意見進行征求意見。
分析人士指出,“償二代”引入多指標衡量保險公司的經營風險,不同風險有望實施差別化的償付能力監管指標。在差異化監管機制下,治理優良、內控嚴密、風險結構合理的公司將受益。
“償一代”以規模為導向,而“償二代”以風險為導向是此次償付能力監管的最直接體現,未來即使兩家保險公司保費規模一樣,但資本要求卻不一定相同。而這將有助于行業在健康的前提下發展壯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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