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最高法院不是“政治性法院”。九大法官,是不同的總統在不同歷史時期任命的,這些人如果有觀點分歧,一點兒也不奇怪。不同的法官,在不同的司法理念指引下,自然會得出不同結論
作者: (美)保羅?伯格曼 (美)邁克爾·艾斯默
譯者: 朱靖江
出版社: 海南出版社
出版年: 2003-08
通過75部經典法律題材電影,引導讀者熟悉美國司法制度及法律文化??陀^真實性是審判唯一的圭臬,而且它還濃縮了人類種種沖突,對抗的力量還在這里進行正面而又激烈的交鋒。
致年輕律師的信
作者: (美)德肖維茨
譯者: 單波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年: 2009-08-27
美國著名的刑辯律師寫給年輕法律人的忠告,這些忠告既包括關于律師職業的實用性建議,也包括對法律的哲理性反思,對職業理想、人生態度的忠告。作者反思自己的執業生涯,揭示美國刑事司法的“黑暗面”。
作者: 伯納德·施瓦茨
翻譯:畢洪海 石明磊等
出版社: 政法大學
出版年: 2005-12
了解美國最高法院百年歷史的最好作品之一,體例清晰、史料翔實,穿插了與大法官有關的大量趣聞八卦。不理解最高法院在歷史中起到的作用,就很難完整地理解美國的歷史。
何帆
與一本書,又或一本書的作者結緣,往往出于偶然。2010年,我翻譯了《九人:美國最高法院風云》一書,引起不少讀者對當代美國最高法院的關注。書中對司法政治及大法官之間意識形態之爭的描述,頗令一些向往美式司法獨立的國人震撼。譯罷此書,我本人也心存疑問,因為《九人》畢竟是《紐約客》專欄作家杰弗里·圖賓的作品,作者雖握有“獨家猛料”,但總歸是外部人視角。我很想知道,九位大法官會怎么看待此書,是否認同“司法政治化”的說法。湊巧的是,2010年11月,我在《紐約時報》暢銷書榜單上看到了《法官能為民主做什么》一書,作者正是美國現任大法官斯蒂芬·布雷耶。
最高法院大法官著書立說,點評個案,批評同事,在任何國家都不多見。而布雷耶不但這么做了,還成功讓這本書進入公共閱讀領域,受到市場肯定,委實不易。
在美國,布雷耶是位非常特別的大法官。每年年初,美國總統會在國會發表國情咨文演說,總結內外形勢,暢談執政方針。兩院議員、內閣高官、聯邦法官、軍隊高層皆會到場。許多大法官因為與時任總統政見不同,或者嫌麻煩、怕尷尬,對這類重大政治活動向來“能躲就躲”。只有布雷耶風雨無阻,從不缺席。在他看來,大法官出席這一場合,是一項“非常重要的舉動”,因為這是聯邦政府的一次集體亮相。人民會在現場看到總統、議員、內閣、軍人,身著黑色法袍的法官當然不能缺位。法官的出現將表明,法院也是民主政府的重要組成部分。記者曾問他:“哪怕在座的只有您一位法官,您也會到場嗎?”布雷耶回答:“對,即使只有我一個人,我也會坐在那里,證明司法機關不會缺席。”
有意思的是,在最高法院內部,布雷耶也是唯一一位在立法、行政、司法三個分支都擔任過公職的大法官。他在司法部負責過反托拉斯事務,擔任過“水門事件”特別助理檢察官,在參議院司法委員會當過首席法律顧問,還曾是第一巡回上訴法院首席法官。此外,他還在哈佛法學院教過書,寫過許多有分量的學術著作,如《規制及其改革》、《打破惡性循環》等。業余時間,他喜歡藏書、騎車,對建筑學頗有研究,甚至參與設計波士頓聯邦法院大樓,被稱為“最有智慧的大法官”。
司法理念上,布雷耶傾向自由派。他支持種族平權措施,贊同嚴格限制死刑,注重刑事被告人權益,認為應當將婦女墮胎權納入憲法隱私權范疇。但在處理具體個案時,他并不純粹以意識形態劃線,反而格外注重案件事實之間的差異,試圖結合個案情形,尋找最佳處理方案。
布雷耶非常在意自己的法官身份,即使不開庭,也常身披法袍在辦公室工作。別人問他這么做的原因,他會笑著說:“穿上法袍就與政治絕緣了!”與其他同事不同的是,布雷耶對國會一直持信任、尊敬態度,認為他們是人民的代表,為人民的利益而工作,“始終在盡力做正確的事”。他承認,這是自己在那里工作時的真實體會,更是肺腑之言。有人甚至打趣說,在美國,如果還剩一個人相信國會那幫政客靠得住,他就是布雷耶大法官。也正是基于這個原因,布雷耶并不像傳統自由派大法官那樣,熱衷于通過重要案件的判決,推動社會變革。在他看來,這些事應該交給人民用選票選出的國會議員來操心,法院最好不要越俎代庖,動輒推翻立法。
布雷耶思想靈活、開放、務實,不大受傳統教條和陳舊觀念束縛,更注重解決現實問題。在2005年出版的《積極自由》(Active Liberty)一書中,他首次系統闡述了自己的憲法理念。“我們的憲法歷史,”他寫道,“追求的是一個切實可行的政府,一個切實可行的民主政府,一個切實可行的民主政府對公民個人自由的切實保護。”有意思的是,《積極自由》中多次出現“切實可行”和“實用主義”二詞。用布雷耶自己的話說,這是最能說明他的司法理念的兩個詞匯。
這本《積極自由》主要針對的是同事斯卡利亞大法官倡導的“憲法原旨主義”思想。這也是斯卡利亞一以貫之的司法理念,即:法官應當根據制憲者當年的立法意圖,嚴格按照文本含義解釋憲法,不必考慮時代、社會的變遷。不過,即使是斯卡利亞這樣的原旨主義者,也并不反對社會進步。比如,他不反對性別平等,只是反對從憲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條文中,直接推導出性別平等的含義。在他看來,與其從憲法里推導出超越制憲者原意的含義,還不如直接修憲。他曾在加州一次演講中說:“如果現代人想宣布性別歧視違法,可以去找立法機關??!”
布雷耶則認為現代人根本無法從憲法條文中,推測出制憲者們的想法,更別說了解他們會如何使用這些條文。但是法官可以結合立法意圖與預期后果,靈活解釋法律。如果像斯卡利亞那樣解讀憲法,審判席上坐的應該是九個歷史學教授,而不是九位大法官,因為歷史學家可能比法律人更擅長探究制憲者們當年的所思所想。
在布雷耶看來,死扣憲法條文,只會“破壞憲法創設的民主政府框架——這個政府,不僅保護基本個人自由,還允許公民自治,最終實現有效自治”。這里的“民主政府”形式,正符合他對“積極自由”的界定——一部憲法不僅應保障公民免遭政府的脅迫與侵害,更應當賦予公民自治的權利;政府的存在價值,就在于賦予每個人平等參與政治生活的機會。
現任大法官出書坦陳自己的憲法立場,并公開批評另一位大法官的司法理念,即使在崇尚學術自由的美國,也是非常罕見的?!斗e極自由》出版后,在司法界、學術界引起很大反響,不少法官、學者撰文支持,也有很多人提出批評。不過,就連布雷耶自己也承認,他根本不指望說服那些信奉憲法原旨主義的同僚。事實也的確如此,從2005年至今,在許多重要案件中,他都位于少數方,只能在異議意見中發言。畢竟,決定案件勝負的,不是誰的司法理念更先進,誰的法學造詣更精深,而是誰能夠爭取到關鍵性一票。
2008年,“赫勒訴哥倫比亞特區案”(Heller v. District of Columbia)中,布雷耶與斯卡利亞以筆為刀,就憲法第二修正案是否限制普通公民持槍,各抒己見,展開了精彩絕倫的正面交鋒。最終,由于中間派大法官肯尼迪站在保守派一方,自由派陣營以一票之差敗北。在日趨保守的最高法院,布雷耶的見解再有道理,也很難上升為多數意見。歷史上,像奧利弗·溫德爾·霍姆斯、路易斯·布蘭代斯這樣的大法官,無論身后聲譽多么卓著,在任時也只能扮演“偉大的異議者”角色。布雷耶也曾告訴《九人》作者杰弗里·圖賓,如果可能,自己更愿意成為多數方的一員,因為所有的異議意見,終究只是失敗者的意見。與撰寫異議意見相比,著書立說或許更能傳播自己的司法理念。
2010年,布雷耶推出新書《法官能為民主做什么》。與以往不同,他這次選擇的讀者群是美國普通民眾。在他看來,憲法已經創設了一個民主政府,但民主政制的有效運作、垂范久遠,取決于政府不同分支的協作配合,以及廣大人民廣泛、積極的參與。如果人民對政治生活完全沒興趣,對司法機關的作用完全沒認識,那么,當政府借多數人名義,侵犯少數人權益,甚至干涉司法獨立時,民眾可能會置若罔聞、無動于衷。
為了說明問題的嚴重性,布雷耶憂心忡忡地指出,在今日美國,三分之二的人可以說出《美國偶像》三個評委的名字,卻只有三分之一的美國人能說出三大政府分支的名稱,四分之三的美國人連法官與議員的區別都不知道。當務之急,是普及常識,開啟民智,向廣大人民介紹司法機關在當代民主政治中應當具備的功能、地位和作用。
為了能讓更多人讀到,并且讀懂此書,布雷耶盡可能化繁為簡,用平實、直白、淺顯的文字語言闡述觀點,并輔之以生動、翔實的史實和案例。他結合最高法院最近五年審理的重要案件,尤其是“赫勒案”、“關塔那摩囚犯案”,認真討論了法官應當如何解釋法律,推動實現切實可行的民主。
布雷耶首先提出的,是最高法院在現代民主政治中的合法性問題。法庭上,布雷耶是一位“設問大師”,經常通過層層設問,逼得庭辯律師自曝邏輯漏洞,然后抽絲剝繭,逐步展現自己的立場。在本書開篇,他借一位非洲法官之口,拋出一個疑問:“為什么法院說什么,美國人都會照辦?”隨后,他以時間為線,分別梳理了“馬伯里訴麥迪遜案”、“切諾基印第安人遷徙案”、“德雷德·斯科特案”和“小石城事件”的來龍去脈。布雷耶試圖說明,最高法院并非民選機構,它在美國憲政體制中的無上權威,并非一朝一夕確立。歷史上,大法官們也會犯糊涂、做錯事,而且,當法院判決不被主流民意接受,甚至遭遇總統、國會抵制時,司法的作用將無從發揮。經過幾代大法官的孜孜努力,美國的官員和人民,才將遵從最高法院的憲法解釋,視為公共習慣,司法至上的觀念才真正得以形成。2000年,盡管有一半美國人不認同“布什訴戈爾案”的結果,但還是選擇尊重最高法院的判決。布雷耶之所以回顧歷史,也是為了提醒同事:絕不能濫用人民對最高法院的信任。否則,司法權威蕩然無存的歷史可能重演。
法官到底該如何裁判,才能維系人民的信任,實現切實可行的民主?布雷耶反對死扣條文的憲法原旨主義,也不贊成法院唯我獨尊,過度自信,盲目司法。在他看來,對于國會通過的法律,法官應合理推斷立法意圖,評估預期后果,審慎進行解釋;對行政分支的決策,法官在推敲其合法性時,也應適當考慮專業部門的相對專長;最高法院應尊重地方政府的制度創新、民意基礎,注重下級法院在認定事實、案件管理上的優勢,維護司法先例的穩定性;此外,法官在解釋與個人基本權利相關的法律時,應靈活進行價值觀判斷,用好比例原則,尤其當國家安全面臨嚴重威脅時,法院更應竭盡全力,令總統和國會恪遵依循憲法之責,避免出現“憲政獨裁”的局面。
許多美國學者的著作提到“三權分立”時,往往談分權制約多,講分工協作少。布雷耶認為,最高法院與白宮、國會、各州、下級法院之間,或許存在緊張關系,但絕非截然對立,法官必須認可并尊重其他政府機構的職能。只有統籌考慮自身及其他機構的實踐經驗和專業知識,最高法院才能使司法工作更加有效,才更有利于創制一個切實可行的民主政府。讀到這些內容,恐怕就不難理解,布雷耶大法官為何會十幾年如一日,一直堅持參加總統的國情咨文演說。我們也借此了解,這位顧全大局的法官如何“講政治”。
讀罷此書,我被作者開啟民智的良苦用心所打動,也意識到本書對當下中國的價值,所以很快請出版社聯系版權,并著手翻譯。需要指出的是,從可讀性上說,本書前三分之一和后三分之一基本是談案例,說故事,任何讀者都可以讀懂。中間三分之一技術性較強,不太好讀,內容涉及法官如何解釋法律,維系民主,但這也是本書最有價值的部分——承載了一名美國法官關于民主問題的思考。
2012年5月,布雷耶大法官以建筑學界的“諾貝爾獎”——“普利茲克獎”評委的身份來華頒獎,并在北京與我見面。老人家雖已七十四歲高齡,但精神矍鑠,活潑健談。給我留下最深刻印象的,還有他的低調謙遜、風趣幽默。5月24日下午,我陪他出席在清華大學法學院的一場講座。講座現場立著一張海報,上面寫有“美國最高法院最有智慧的大法官”。當隨行人員把這句話的意思譯給他聽時,他笑著回應:“哇,這下我回去可麻煩了。”然后私下樂呵呵地對我說:“等斯卡利亞大法官來了,你們可以把這張海報給他看。”
布雷耶的講座很生動,氣場、風度完全不輸他的哈佛前同事邁克爾·桑德爾的“公正課”。當講到憲法的重要性時,他像變魔術般從上衣摸出一本袖珍版憲法,更是激起陣陣掌聲。講座結束后,他將那本袖珍版憲法簽名贈予我。我問他:“您總是隨身帶著憲法嗎?”他嚴肅地說:“當然,憲法是拿來用的,必須隨身攜帶。”
短暫見面期間,我就美國是否存在“司法政治化”的問題向他求教。他回答:“政治不會對最高法院產生影響。在描述一個大法官如何裁判一起疑難復雜、備受關注的大案時,‘政治化’不是一個恰當的形容詞,‘意識形態’更不合適。法官之間的分歧,還是用方法論的差異或司法理念的不同來描述更好一些。最高法院不是‘政治性法院’。九位大法官,是不同的總統在不同歷史時期任命的,這些人如果有觀點分歧,一點兒也不奇怪。不同的法官,在不同的司法理念指引下,自然會得出不同結論。在一個擁有三億九百萬國民的國家里,人民秉持形形色色的立場,法官之間存在各種分歧,其實是件挺好的事。”我想,這段話不僅澄清了我的疑問,也代表著他對司法與政治關系的看法。
(作者為最高人民法院法官) b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