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可以設立專門的中小企業發展局
全國政協委員、上海銀監局局長閻慶民今年參加“兩會”的提案是圍繞中小企業的。他在名為《關于進一步引導和扶持中小企業可持續發展的幾點建議的提案》中提出,中小企業是繁榮經濟、增加就業、推動創新、催生產業和穩定社會的重要力量。而國際金融危機加劇了中小企業經營的困難程度,甚至引發部分地區中小企業的集中倒閉。所以需要加快制度創新和設計,強化政策扶持力度及機制引導,以提高中小企業競爭力,促進可持續發展。
經濟觀察報:你怎么看待我國中小企業發展在國民經濟中的戰略意義以及目前遇到的挑戰?
閻慶民:改革開放30年以來,我國中小企業迅速成長,已成為繁榮經濟、增加就業、推動創新、催生產業和穩定社會的重要力量。
根據統計,目前我國中小企業已達4300多萬家,創造的最終產品及服務的價值占全國 GDP的58.5% ;繳納的稅金占全國稅收總量的50.2% ;提供的城鎮就業崗位已經占到75% 以上。此外,我國中小企業研發的專利和新產品已分別占到全國的66%和82%。
國內外經濟發展實踐表明,中小企業由于經營機制最為靈活、富有創新精神,往往成為一國產業結構升級和技術創新的生力軍。為此,美國把中小企業稱為“美國經濟的脊梁”,德國稱中小企業是“國家經濟的重要支柱”,日本則將中小企業稱為“日本經濟的發動機”。各國普遍都以法律法規的形式將保護和鼓勵中小企業發展的措施確立下來。
而我國中小企業仍面臨總體產業層次低、結構不合理、發展方式粗放、管理薄弱、創新不足、融資困難等一系列的困難和挑戰。
此次“百年一遇”的國際金融危機更是進一步加劇了中小企業經營的困難程度,甚至引發部分地區中小企業的集中倒閉。
經濟觀察報:你認為當前對中小企業的扶植政策還存在哪些不足?
閻慶民:目前,在促進中小企業發展中的關注點主要集中在融資、創業等重點方面,突出的是“點”,而不是“面”。如果從長遠發展考慮,關注點需要轉向構筑多層次的服務體系,創造良好的中小企業經營發展環境。
政府對中小企業多頭管理的問題依然沒有得到根本解決。目前,國家在工業和信息化部設立了中小企業司,承擔中小企業發展的宏觀指導,及會同有關方面擬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和非國有經濟發展的相關政策和措施等職責。但在具體實踐中,國家發改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工商總局等分別承擔著中小企業發展的不同職責。
我認為,中小企業的發展不能局限于當前發展中面臨的困難,需要從產業結構升級和建設創新型國家的戰略高度進行制度設計和規劃??陀^需要加快制度創新和設計,強化政策扶持力度及機制引導,以提高中小企業的競爭力,促進可持續發展。
經濟觀察報:那么現有的中小企業政策應該做怎樣的調整?
閻慶民:首先,政府可以設立專門的中小企業發展局。我認為可以借鑒美國小企業管理局(SBA)的發展經驗和做法,在工業和信息化部下設副部級的中小企業發展局(可參照人民銀行與外管局模式),統一負責執行和落實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各項法規;統一使用國家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各項政策性資金;統一監管為中小企業提供創業、技術創新和員工培訓等服務的中介機構;統一建立覆蓋全國的中小企業信息網絡,提供國內外市場、行業和新產品等方面的信息。
其次,應該有效的發揮政府采購的政策扶持作用。采取政府采購的宏觀調控作用,支持中小企業發展同樣是國際上的通行做法。例如,美國法律規定 ,聯邦政府采購合同份額的23%必須給小企業,并要求大企業獲得的政府采購合同份額的20%轉包給小企業。10萬美元以下政府采購合同,要優先考慮中小企業,并通過價格優惠方式對中、小企業給予照顧,價格優惠幅度為 6%和12%。50萬美元以上的貨物合同和100萬美元以上的工程合同,中標企業都必須提交分包計劃,將合同價的 40% 分包給小企業。美國小企業管理局則通過“擱置購買”、“拆散購買”和“頒發能力證書”等措施,為小企業爭取初級合同,并推動政府機構和大企業在二級合同中向小企業訂貨,為小企業從聯邦政府的采購計劃中爭得合理份額的商品和服務合同。大多數國家的政府采購法律中都有類似規定。
我國《政府采購法》和《中小企業促進法》,明確提出政府采購要有“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及“中小企業享有優先權”的規定。但由于只是政策取向,沒有具體制度和措施,制約著扶持政策的具體落實。我認為,應該制定支持中小企業參與政府采購的政策措施,完善政府采購機制,明確專門機構負責幫助中小企業獲得政府采購合同,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壯大。
經濟觀察報:除了直接政策支持外,國家如何引導中小企業發展?
閻慶民:政府在引導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中發揮著關鍵作用。需要借鑒國際經驗,以政府為主導構筑多層次的服務體系,為中小企業發展提供全方位的支持。
從產業集群發展考慮 ,各級政府應在產業集群地區和高新技術園區積極培育中小企業研發、信息、技術、咨詢等服務機構,帶動中小企業實現專業化、配套化、協作化發展。
從金融支持上,可以進一步理順擔保機構的經營機制,包括建立全國性再擔保公司,分散和化解擔保體系風險;各級政府引導和督促擔保機構建立科學的績效評價機制,提高擔保機構尤其是政策性擔保機構的積極性,發揮擔保機構的乘數效應和支撐作用。
此外,還需要加強中小企業輔導培訓體系建設。包括強化發展導向的引導、創業培訓、財務管理的規范、人力資源和市場營銷的培訓、技術創新的支持等,進一步提升小企業經營管理效率及產品品質,推進產業升級轉型并提升中小企業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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