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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常鏢局”之興衰再探(3)
    麥田
    11:30
    201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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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變、強制的“合約”?

    五常先生合約理論的精要在于資源稀缺時競爭無可避免,為約束競爭,辦法可以很多,可以是論資排輩的等級制度,也可以是市場價格,而后者不會導致租值的消散,即最有效率或最小的損失(P122,P128)。

    鏢局故事已經說明了五常先生之縣政府土地出讓及競爭的精要,就是第三年的情況,縣政府可以低價出租土地(鏢車上的位置,五常先生稱贊如此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分離,而不需嚴格意義上的私有產權了),但最后吸引來的企業日后的增值稅要能彌補土地降低價格的損失。于是,五常先生欣喜地見到奇特高效的“承包責任合約”誕生了!

    應該說,五常先生對上述前者的認識和對后者的描述都是符合現實的,不過二者合在一起是否就經得住現實的考驗呢?另外,是否有五常先生沒觀察到的現實關節之處呢?

    五常先生將承包責任合約看作是“坐在”“等級界定權利的制度轉到以資產界定權利的制度”(P130)兩種合約之間的新合約,讓筆者想起那個老詞——“權力攪買賣”。這當然不是個“好詞”,但不妨從經濟解釋的角度觀察,是不是就有高效的現實的作用。

    事實上,正是“權利”與“權力”二字道出了機關,如果是五常先生約定的作為沒有消散租金、最具效率的承包責任制,那應該是雙方都同意,自愿的行為,是“權利”(P128-129)。但現實中,鏢局中老板和鏢師是難得對等的,甚至現實中我們討論的鏢師們(縣級)哪里有用腳投票,一走了之的機會呢?那么,既然不是基于市場價格原則上的合約(而是“坐在”兩者之間的合約),按五常先生論證,則租值消散在所難免,也就是說效率沒那么高了。

    現實中縣級政府與省、市或中央政府的關系又是怎樣的呢?

    舉例觀之,1994年分稅制時,作為握有“決定使用土地權力”的縣級政府可有參與嗎?事實上是有。都是時任副總理朱镕基一個個去找省長書記談,沒見過哪個縣長書記參與。

    如果說94年是中央和省級分稅了,之后才是省以下分稅,但一方面各省通常是將指標直接下達各市縣,雖然也有分類(一般分三類:自給自足的、財政中等的和好的)分別對待,但在沒有鞏固的地方稅源的情況下,事實上的分稅制僅僅在一小部分縣級運行著,大部分依然是按傳統“弱勢”承包談判后的增長任務運行。

    “弱勢”承包談判不僅是因為級別低,更是因為行政體制和談判數量——如果一省只有4個市,則肯定比有40個市難談成,前面情況下市級更容易合謀而提高自己的分配利益?,F實中,縣級就太多了,除個別經濟實力非常強的之外,幾乎無力對上談判。

    不僅是弱勢、不對等下的“合約”,而且隨著省級和市級政府“仿照”中央不斷集中財力,而規范的轉移支付又未形成,縣級政府被動之下收支壓力加劇了。更有甚者,本世紀初以來,在這輪經濟周期中,很多市級加快了調整與其下各縣的“談判”次數,調整財政關系頻率大大加快了。2006年,河北財政廳的調研報告總結了縣鄉財政體制的主要問題:

    來自筆者的調研亦顯示,在縣級面臨到的上級財政體制“隨意性”大大增加后,縣對鄉鎮的隨意性也異常強化。筆者調研的縣對鄉鎮的財政關系,在1985年是一定五年,1996年為一定三年,而2001年則開始執行“一鄉一算、按月考核、經費掛鉤”,幾乎可以說,現在鄉鎮每月的收支計劃都在由縣政府動態考核之中。市對縣亦然。

    五常先生看到了縣政府低價出讓土地這個似乎是市場化的行為,但沒注意到不僅事實上縣政府壟斷一級土地,決定了這樣的行為肯定不是市場化的,而且縣政府與上級間的合約也如此易變、強制,這種類似于鏢局第三年的情形是很難稱作有效率的市場化“合約”的,肯定是會出現效率降低、租值消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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