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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西“訂婚強奸案”案外思考:推動兩性對話更重要

    經濟觀察報 關注 2025-04-18 14:12

    作者 賀立

    2023年5月發生于山西的“訂婚強奸案”,4月16日二審維持原判。被告人席某某在與被害人訂立婚約的次日,不顧被害人反抗,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山西省陽高縣人民法院一審以強奸罪判處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此案涉及婚約風俗、性別平等、婚戀價值觀等,輿論關注度很高。為此,二審審判長以“七問七答”的方式回應了公眾疑問,體現了法庭最大限度回應社會關切并澄清事實的努力。然而,對法官難能可貴的心證公開和釋法說理,輿論場中仍有迥異的聲音。支持者看到的是“訂婚不等于對性行為的默示同意”,對性犯罪行為的零容忍有助于推動社會對女性性自主權的尊重;反對者則質疑本案中對男性的強奸行為的認定是否排除了合理懷疑,并進一步擔憂男性被騙婚、騙財的風險和兩性親密關系中的誣告風險。?

    先看本案中的法律問題。就強奸罪而言,性行為必須建立在雙方明確且自愿的基礎上,任何違背女方意志的性行為都構成強奸。如何體現女方的意志呢?在我國司法實踐中,認定是否“違反婦女意志”一般使用綜合標準說,女性語言上的拒絕和哭泣也被視為一種合理反抗。在使用綜合標準說時,分為兩個步驟:第一,在女性無反抗的情況下,分析為什么不反抗,她是否具備反抗的能力和條件;第二,在女性反抗的情況下,分析她的反抗程度,判斷其反抗是否達到了合理的程度。?

    根據審判長披露的證據和事實,本案中被害人事前明確表示反對婚前性行為,事中具有明顯反抗行為,事后反應強烈,具體體現為:身體檢查發現“被害人手腕、雙臂有淤青,現場勘驗筆錄及照片證實臥室榻榻米上的窗簾被拉下、客廳的窗簾有被點燃的痕跡、電梯監控視頻證實案發后席某某往外拖拽被害人”,這足以證明違反了女方意志。?

    不過,幾乎所有的熟人強奸案中,被害人的強奸指控都會遭遇陳述真實性的考驗。她們可能受到質疑,被認為是撒謊、尋求特殊待遇或試圖破壞他人名譽。本案也不例外,有相當多的網民認為被害人是借婚姻索財不成才報案的,這顯然是受到了其他騙婚案的影響,法庭專門對誣告動機問題進行了澄清。?

    事實調查到此,適用法律并不困難??煞ㄍプ隽舜罅酷尫潘痉ㄉ埔獾墓ぷ髦?,效果仍不如人意。這說明,在法律之外還有更復雜的社會原因。這也是本文進行案外思考的原因。我們應當分析自己的立場,并識別自己支持什么,同情什么,到底為何困惑、為何站隊。?

    我們看到,反對者關注的未必是男方是否實施了強奸,而是男方的遭遇是否值得同情。他為了娶老婆付了彩禮,見了女方父母,畢恭畢敬的跟兒子一樣,最后到底得到了什么?只是同情還好理解,但還有一種火藥味更重的情緒:一種應得的權利感受挫了——我付了彩禮都不能發生性行為嗎?他們不可避免地產生憤怒和不滿,那么他們怪誰恨誰呢?為什么他們認為判決偏袒了女性?從表面上看,反對者將彩禮、婚約與性權利進行了錯誤關聯,忽略了性權利的自主性和不可侵犯性。在這背后,實質是對女性的物化和對結婚生子傳宗接代的應得權利主張?;蛘邔W術一點,這是父權制下男性對性資源的焦慮和伴生的厭女情緒。?

    “厭女”也出現在三聯周刊的報道《94.6噸清運量背后:給“胖貓”點外賣的人》一文中。據報道,那些“給‘胖貓’點外賣的人”被一些女性在社交媒體上打上標簽——“共情”“胖貓”的“incel”(被迫單身者)?!癷ncel”是一個不祥的詞,代表了一種厭女情緒,把自身在親密關系中的挫敗感歸咎于女性和社會。在“胖貓”離世之后,這些人通過點外賣的方式支持“胖貓”,他們同情“胖貓”在戀愛關系中的付出,對女性欺騙抱有極大的厭惡和憤怒。?

    實際上,“訂婚強奸案”中對男方的同情和對被害人的不信任甚至抹黑,與“胖貓”事件中部分網友對“胖貓”的同情和對譚某的質疑甚至攻擊有相似之處,都反映了性別觀念沖突下的情緒宣泄。情緒宣泄之下出現認知偏差,這不是法官釋法說理能解決的問題,也不是法律問題。在某種慣性思維里,婚約換來的就是合法的性行為,女人說“不”就意味著對男性既有權利的否定,而男性的失敗就緣于這些“壞女人”以及“偏袒她們”的社會和法律。

    我們要警惕那種危險的情緒。這是一種有毒的東西,有的人認為以一定的方式獲得女性的關注和性關系天經地義,當這種期望落空時,他們便將憤怒轉向女性,而不是這種錯誤認知本身。這會造就了一系列針對女性的污名和暴力。

    這個案件雖然已經劃上句號,但兩性對立和猜忌沒有停止。假如我們對此視而不見,偏見將繼續蔓延。我們作為社會的個體,有責任去思考如何面對。?

    從這個案件的回響來看,它反映了女性主體意識的崛起與鄉鎮傳統婚戀觀、民俗及以男權為中心的傳統文化的激烈碰撞。判決本身追求的“反思傳統觀念、推動性別平等”的意義自不待言,但協商性司法也許更能體現兩性的對話和理解。無論是“厭女”還是“恐男”,都不應是本案討論的導向,也希望這樣的案外思考能提供多一種視角。?

    (作者系法律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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