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耕辰 李丹怡/文 近期,關于“觀影時拍照是否構成侵權”的問題引發網友關注。觀眾觀影時,往往在電影精彩處,會對大熒幕拍照以作留念,電影結束后還會上傳拍攝的照片到社交平臺,分享自己的觀影體會,那么該行為是否構成侵權?本文將對該問題進行探討。
一、電影版權保護與公眾行為的平衡
隨著電影產業的蓬勃發展,電影版權保護問題逐漸凸顯。電影作為一種思想表達的具象化方式,其背后蘊含著導演、演員、編劇等眾多創作者的辛勤付出和智慧結晶。因此,保護電影版權,維護創作者的合法權益,是電影產業持續健康發展的關鍵。
原慕尼黑知識產權法律中心董事會主席約瑟夫·斯特勞斯曾指出:“版權法旨在鼓勵創作,而不是抑制創新?!边@一觀點為我們提供了思考電影版權保護與公眾行為平衡問題的新視角。在保護電影版權的同時,我們也應關注公眾的合理需求,尋求一種既能維護創作者權益,又能滿足公眾需求的平衡方式。因此,我們需要深入研究和探討,明確電影版權保護與公眾行為之間的界限和平衡點,才能在保護電影版權的同時,也尊重公眾的合理需求,實現電影產業與公眾行為的和諧共生。
二、有關“屏攝”問題的法律背景
(一)版權法中的合理使用原則
在探討電影銀幕拍照的版權爭議時,版權法中的合理使用原則成為了一個核心議題。合理使用原則允許在特定情況下,未經版權所有者許可,使用受版權保護的作品。這一原則的核心在于平衡版權所有者的權益與公眾獲取信息、進行學術研究、教育、批評和評論等自由之間的關系。
合理使用原則提供了幾個關鍵的考量因素。首先,使用受版權保護作品的性質和目的必須是非商業性的,即不能用于盈利目的。其次,使用作品的數量和質量必須適度,不能侵犯版權所有者的核心利益。此外,使用行為對原作品市場價值的影響也是一個重要的考量因素。
總之,版權法中的合理使用原則為我們提供了一個在版權保護與公眾自由之間尋找平衡的重要工具。在判斷觀影拍照行為是否構成侵權時,我們應當充分考慮這一原則的精神和具體標準,以便更好地保護版權所有者的權益,同時也保障公眾獲取和傳播信息的自由。
(二)《電影產業促進法》中的相關規定
該法第三十一條:“未經權利人許可,任何人不得對正在放映的電影進行錄音錄像。發現進行錄音錄像的,電影院工作人員有權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刪除;對拒不聽從的,有權要求其離場?!痹摋l款明確指出,“錄音”、“錄像”行為應當予以制止,并未將“拍照”行為列入其中,因此簡單的屏攝行為并不構成侵權。司法界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審判員何雋認為:“在影廳里錄音錄像不宜認定為侵權,除非大量連續拍攝。如果只是個別照片拍攝,從觀影文明角度加以處罰管理,這沒有異議,但是不宜認定為侵權?!?/p>
筆者以為,錄音錄像行為構成侵權,是因為持續性的聲音及銀幕錄制容易造成思想表達泄露,聽眾或觀眾能夠從聲音及影像中獲得有關電影的故事情節、人物關系等要素,部分時間、精力、金錢不充裕的潛在觀影人群,進而以侵權內容實質性替代院線電影作品,造成令權利人損益的市場替代效果。而拍照行為,能夠傳遞的信息較少,部分精彩的照片甚至能夠調動尚未觀影的公眾興趣,進而吸引更多觀眾進入影院觀影,提高票房,有利于促進整個電影產業的進步。故而《電影產業促進法》并未將“拍照”行為認定為侵權,旨在預留社會公共利益的福利空間,也是開拓電影宣傳渠道的一種有效模式。
三、相關案例研討——薛之謙觀影分享事件
分享是互聯網交互的關鍵一環,以人氣歌手薛之謙的經歷為例,他因為分享自己對電影《飛馳人生2》的喜愛,不小心陷入了“盜攝”爭議。他作為公眾人物,在表達自己對電影的喜愛時受到了意想不到的阻礙,其行為引發廣泛的興趣和討論。引發討論的原因主要是其公眾人物身份與影響力,其對電影的評價將間接影響電影票房及潛在觀影人群。而在這場討論中,央視新聞與央視電影頻道給出了完全不同的解答,加劇公眾的困惑。電影頻道認為“盜攝”構成侵權,央視新聞則認為“看電影拍照”不構成侵權,可見社會各界對于該問題的看法也不一致,官媒也未統一立場。筆者以為,觀影時拍照并不當然構成侵權,究其根本,是薛之謙的身份及社會影響力使得其行為應受到的約束更多。這種約束并非來自于法律對于盜攝的明文規定,而是來自于公眾對于其作為公眾人物行為的期待和審視。公眾人物因其特殊的地位和影響力,他們的言行往往會被放大,并產生一定的社會影響。他們的行為,尤其是可能對他人產生影響的行為,更應該慎重考慮,避免產生不必要的誤解和爭議。
回到薛之謙的這次事件,他作為一位人氣歌手,其影響力不言而喻。他分享對電影的喜愛,無疑會引發大量粉絲的關注,甚至可能影響到他們的觀影選擇。如果他的分享方式涉及到侵權問題,那么這種行為不僅可能給他自己帶來麻煩,也可能誤導粉絲,使得他們誤以為盜攝是合法的行為。
然而,我們也不能忽視央視新聞與電影頻道之間的觀點差異。電影頻道認為盜攝構成侵權,這是基于版權法的明確規定。而央視新聞則認為看電影拍照不構成侵權,這可能是基于作者版權利益與社會公益、個人自由的平衡,并不能簡單的判斷哪種觀點正確或錯誤。這種差異表明,對于同一問題,不同的機構和專家可能會有不同的看法。這也提醒我們,在面對類似的問題時,應該保持理性,全面考慮各方面的因素,而不是盲目跟從某個觀點。在法律尚未明確爭議的最終結果之前,任何社會團體、組織及個人的討論都是有價值值得被借鑒的,廣開言路才能防止立法出發點片面單一。
四、拍照行為是否構成侵權的判斷標準——拍照行為的性質與目的
首先,從性質上看,拍照行為本質上是對電影銀幕上呈現的圖像進行復制。這種復制行為是否可能構成侵權,需從質與量上進行判斷。因電影作品是幀圖的集合,如果攝影行為同時滿足連續、高速這兩個條件便與錄制無異,故連續且高速攝影是錄制行為而非攝影行為,即構成違法屏攝。
其次,從目的來看,拍照行為的目的也是判斷其是否侵權的關鍵因素。如果觀眾在觀影過程中拍照是為了個人欣賞或留念,且照片不會被公開或用于商業用途,那么這種行為可以被視為合理使用,不構成侵權。如若觀眾拍照的目的是為了分享到社交媒體且制作并出售衍生品或進行其他形式的商業利用,那么這種行為就明顯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圍,構成了對版權的侵犯。
拍照行為的性質與目的是判斷其是否構成對電影銀幕拍照版權侵權的關鍵因素。在判斷時,我們需要綜合考慮拍照的性質、目的以及其對創作者權益的影響,以確保版權法的公平與有效實施。
五、結論與建議
法律規制屏攝行為的初衷并非剝奪觀眾的基本觀影權利,而是為了構建一個公平、有序的電影市場環境。在互聯網時代,信息的傳播速度之快、范圍之廣,使得盜版電影在短時間內便能迅速擴散,給電影創作者帶來巨大損失。這種侵權行為不僅損害了創作者的合法權益,也破壞了電影產業的健康發展。
然而,法律并非一味地限制觀眾的行為。觀眾在觀影過程中,為了留下美好回憶或分享觀影感受,進行適度的拍照留念是可以理解的。在不影響他人觀影體驗且不侵犯版權的前提下,這種行為應當被允許。因此,我們需要明確一個合理的界限,即觀眾在觀影過程中拍照留念的行為應當遵循“合理使用”原則。這意味著觀眾在拍照時應當注意避免影響其他觀眾的觀影體驗,不得將照片用于商業用途或大范圍傳播,以免侵犯版權。
同時,筆者也呼吁廣大觀眾提高版權保護意識,共同抵制違法屏攝行為。在觀影過程中,我們應當尊重創作者的勞動成果,維護電影市場的秩序。通過文明觀影,我們不僅能夠享受更好的觀影體驗,也能為電影產業的健康發展貢獻一份力量。
作者簡介
劉耕辰,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高級權益合伙人、知識產權業務中心總監,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師事務所管理主任。
李丹怡,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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