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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國人大代表高紀凡:亟需抓緊開展可再生能源修法工作

    2024-03-08 15:24

    經濟觀察網 記者 鄭晨燁 3月8日,經濟觀察網記者從天合光能獲悉,在今年的全國兩會上,全國人大代表、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高紀凡提交了《關于修改〈可再生能源法〉的議案》。

    高紀凡表示,《可再生能源法》是促進我國可再生能源發展、實現能源轉型的重要法律保障。2006年《可再生能源法》正式生效,有力促進了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和產業發展壯大。但是隨著我國提出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可再生能源尤其是光伏等新能源發展面臨的宏觀形勢發生了變化。

    記者了解到,現行《可再生能源法》于2005年頒布后,2009年進行了修訂,形成了包括總量目標與規劃、全額保障性收購、分類固定電價、費用補償、發展基金等重要制度機制。

    高紀凡指出,在現行《可再生能源法》的基礎上,我國可再生能源法規和政策體系近年來不斷完善,開發利用水平大幅提升,科技水平持續進步,產業和制造水平不斷提升,可再生能源的社會效益日趨凸顯。其中,光伏發電從2005年剛剛起步,到2023年底累計裝機達到6.1億千瓦,已成為我國第二大裝機電源。我國光伏產業也已成為我國少有的具備全球競爭優勢,實現端到端自主安全可控并有望率先成為高質量發展典范的新興產業,占據全球絕對領先地位。

    但與此同時,高紀凡亦表示,經過十余年快速發展,新能源產業正面臨著一系列新的矛盾和問題,需要通過頂層法律規范進行解決,因此亟需抓緊開展可再生能源修法工作。

    他告訴記者,針對《可再生能源法》執行情況,2019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曾開展了執法檢查,指出《可再生能源法》落實過程中出現的典型問題,包括可再生能源消納壓力較大,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落實不到位,電價補償和發展基金問題較為突出,與相關財稅、土地、環保政策銜接不夠,可再生能源技術研發應用仍需加強等,明確提出要進一步修改完善《可再生能源法》。

    “執法檢查結束三年以來,上述大部分問題不僅沒有得到有效解決,且益發突出,落實《可再生能源法》主要制度已面臨困難。主要體現為目前光伏風電等已進入了平價上網階段,直接的電價支持政策已不再適用;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也不再具有普適性、經濟性;隨著新能源規模的擴大和電力市場化的深入,光伏發電綜合電價持續下降,如何促進光伏等新能源穩步進入電力市場成為替代直接電價支持政策的迫切任務重點。”高紀凡說。

    在此背景下,在2024年兩會召開之際,高紀凡對《可再生能源法》修法提出了三條建議:

    一是建議將《可再生能源法》第一章第四條:“國家將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列為能源發展的優先領域,通過制定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總量目標和采取相應措施,推動可再生能源市場的建立和發展。”

    修改為:“國家將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列為能源發展的優先領域,通過制定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總量目標和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等措施,并與綠證、碳交易機制銜接,推動可再生能源市場的建立和發展。”

    高紀凡表示,自2019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建立起來,消納權重在壓實各地區可再生能源開發和消納責任,推動可再生能源裝機規模提升方面發揮了顯著作用。

    因此,在他看來,應于《可再生能源法》中明確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制度,由電網企業、售電企業和電力用戶等市場主體共同承擔消納主體責任,同時與綠證、碳交易機制銜接,這將對可再生能源健康持續發展,以及碳排放雙控數據統計和考核,提供長期制度保障。

    二是建議將《可再生能源法》第四章第十四條:“國家實行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

    修改為:“國家實行可再生能源發電保障性收購制度。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新老劃斷’原則,制定可再生能源發電保障性收購制度的具體辦法。”

    同時,高紀凡建議,在保障性收購制度的具體辦法中,還要充分考慮新能源項目的政策背景、開發成本、技術水平等因素,采取“新人新辦法、老人老辦法”原則,對存量項目繼續實施全額保障性收購,對增量項目,允許各省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對本省新能源項目合理利用水平進行差異化處理。

    此外,要壓實電網企業在保障性收購等方面的責任,加強電網建設,建設新型電力系統,并按照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提供優先發電、優先輸送服務。

    三是建議將《可再生能源法》第五章第十九條:“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上網電價,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根據不同類型可再生能源發電的特點和不同地區的情況,按照有利于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和經濟合理的原則確定,并根據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技術的發展適時調整。上網電價應當公布。”

    修改為:“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家能源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按照‘新老劃斷’原則,建立與新能源特性相適應的上網電價和電力交易制度。”

    同時,高紀凡還建議在《可再生能源法》第五章“價格管理與費用補償”章節,新增“國家實行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制度,建立全國統一的綠色電力證書體系”的條款。

    高紀凡表示,現行市場交易機制更多針對常規電源特點設計,不符合新能源出力特性,降低了新能源在電力現貨市場中的競爭力。

    因此,其建議隨著后續電價和電力交易制度完善,按“新老劃斷”原則,存量項目不進入電力市場,繼續執行固定電價,保障存量項目合理合法收益。

    而增量項目非保障性收購部分的電量,其上網電價由電力市場確定,并通過制定合理的機制保障新能源參與電力市場交易合理收益,比如政府授權差價合約機制、20年PPA(購電協議)政策等。同時,結合綠電綠證市場建設,將形成“電能量價格+綠色環境溢價”市場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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