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濟觀察網 記者 姜鑫 隨著保險市場的快速發展,財產保險產品開發主體日益多元化,產品開發管理的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重質量輕數量、炒作概念的問題。就此,保監會發布了《財產保險公司保險產品開發指引》,(以下簡稱《指引》)就財產保險產品開發的原則進行了明確,這或許意味著“霧霾險”等噱頭化的保險將被禁止。
據了解,《指引》共分九章53條,由三個方面的內容構成:一是從規范保險條款費率的角度,對公司條款費率的基本原則、框架要素、重點條款、費率要求和命名規則等進行規范。主要包括第二章產品開發基本要求、第三章命名規則、第四章保險條款要求和第五章保險費率要求。二是從引導保險公司建立產品開發和使用管理內控制度的角度,對產品開發機構、職責權限、流程、經營使用和評估修訂等進行規范。主要包括第六章產品開發組織制度、第七章產品開發流程、第八章評估修訂與清理注銷。三是其他內容。主要包括第一章總則部分規定了制訂依據、基本概念等,第九章附則部分規定了適用相關事宜。
據保監會相關負責人介紹,《指引》首次細化明確了產品開發原則和禁止性規定。在《保險法》等基本法律框架的基礎上,《指引》對條款費率開發原則提出了更細致的要求。如第5條規定了產品開發基本要求,如依法合規、不得違反保險原理、不得違背公序良俗,應當綜合考慮公司承保能力、風險單位劃分、再保險支持等因素,不得危及公司償付能力和財務穩健。第6條從正面詳細列舉了保險產品應當堅持的原則,分別規定了保險利益原則、損失補償原則、最大誠信原則、射幸合同原則、風險定價原則等。第7條從反面列舉了一些不得開發的8種保險產品類型,主要是對當前市場上存在的一些問題產品的總結。這些原則要求明確細致,操作性強,將指導公司規范產品開發行為,為監管實踐提供依據。同時,《指引》進一步強化了公司產品開發主體責任:針對目前部分公司產品決策機制不健全、產品開發隨意性大、部門間缺乏溝通等問題,《指引》規定公司應當成立產品管理委員會,作為公司產品管理的最高決策機構,由公司主要負責人牽頭,各相關部門負責人參加,負責審議公司產品開發和管理重大事項。
在業內人士看來,隨著保險市場的快速發展,財產保險產品開發主體日益多元化,產品開發管理工作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一是部分公司存在重數量輕質量、重開發輕管理的問題。二是個別產品存在炒作概念和噱頭化的傾向,損害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三是少數公司產品制度機制不健全,產品管理粗放,產品管控不到位。針對這些問題,保監會啟動《指引》制定工作,能夠有效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完善產品管理制度,規范公司產品開發,提升保險產品供給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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