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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占領運動的邊界

    經濟觀察報 關注 2014-04-09 16:04

    劉波/文

    不僅感冒會傳染,占領和抗議活動也會在全球范圍內傳染。除風起云涌的“阿拉伯之春”外,2011年自稱代表美國“99%”的人占領華爾街,去年底基輔示威者占領獨立廣場,最終把總統亞努科維奇趕下臺……近幾年世界各國這樣的例子不勝枚舉,規模有小有大,影響有淺有深。

    今年3月,這場抗議風潮又傳到了臺灣地區。3月18日,因為不滿《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一些臺灣學生占領“立法院”,到3月23日又攻陷了“行政院”,并在3月30日有據稱近12萬人聚集在凱格達蘭大道向“總統府”示威。同時學生的抗議迫使服貿協議退回“立法院”逐條重審,也迫使馬英九不得不想方設法盡快平息事態,以免臺灣政治陷入更持久的僵局。

    但是這并不是一場簡單的“政府”與“民眾”之間的對立。“反服貿”運動者并不代表臺灣地區全部人的意見,甚至不一定是多數人的意見。據報道最近“反反服貿”的一派也聲音漸強,反對學生占領“立法院”議事場所導致日常政治議事癱瘓,近日?;鶗岸麻L江丙坤等人出面力挺服貿協議。因為對立的雙方并非涇渭分明,這就讓人對這場抗議活動更加難以評價。這場臺灣抗議活動的有趣之處在于,它在大陸人群中也引發了分歧,出現了支持與反對的兩種聲音。

    支持者堅持認為,這是合理的抗議行為,代表著年輕一代的意識覺醒,遏制了馬英九政府以“秘密而粗暴”的方式把服貿協議強加給臺灣人的“企圖”,捍衛和強化了臺灣民主的公民參與性,代表著令人樂觀的趨向。

    而反對者有不同的側重。有的人雖然承認合法示威與抗議的權利,但認為學生的行為不夠理性溫和,尤其是占領立法機構之舉超出了合理表達憤怒的限度,走向盲目和過激,甚至破壞了臺灣的法治。

    自由派中更重視自由市場的一派則認為,服貿協議并未損害臺灣利益,即使是單向的貿易開放對經濟的長遠發展也更為有利,學生的“反服貿”實為反對自由貿易,已經接近非理性民粹主義的深淵,而有的學生打出的“反對資本主義”口號更是給這種批評以口實。另外還有人嘲笑這只不過是一群血氣方剛、少不更事的學生的姿態展示,只是“找點事干干”,在異性面前扮酷耍帥,吸引注意。

    意見與批評的多樣性反映了事實本身的多層性和多面性。這場占領活動究竟為什么會爆發,對它應該如何認識,它是代表了臺灣人對與大陸接近的疑慮,還是反映了臺灣工作者對服務貿易放開的真實憂慮,抑或只不過是部分社會群體對馬英九政府長期不滿的總爆發,甚至是民進黨和“綠營”主導的一場政治運動,折射了臺灣政治與社會的長久裂痕,目前都沒有確切的答案。

    事實的晦澀也使得我們對“反服貿”運動者、馬英九政府等各當事方的正誤、得失難以評判。我們只能探討抽象的問題,如抗議與遵守法律有何關系,違法法律的抗議是不是一定不對,不違法的抗議是否也要遵守某種合理限度,等等。

    首先,一個現代國家或地區必定要承認和尊重民眾游行抗議的權利,但這一權利不可能是至高的、絕對的、絲毫不受限制的,因為任何自由始終都要以不妨礙他人的正當自由為前提,任何權利的行使都需要尊重他人的并行權利。

    有的國家或地區抗議需要得到批準,有的則容許更大程度的自由,但仍有一些通行的原則,如抗議者不得使用和煽動暴力,不得侵犯他人的人身和財產權利等等。同時也要看地方政府的具體規定,如果抗議活動毫無限制,西方國家也就不會有示威者被警方拷走的場景了。在當前的案例中,那些占領立法機構的臺灣學生也有可能違反了具體的法令。

    但是即使抗議活動可能違反,也并不意味著這種違法就構成對“法治”的破壞。如果示威抗議的參與者只是普通公民而不是政黨或其他有組織并成形的政治勢力,那么違反法律規定的方式與程序的抗議可能構成違法,但不能構成“破壞法治”。

    因為在現代民主社會里法律是約束公民的,法治則是約束政府的,要求政府依法來治理而不能越權、濫權和違法侵犯人權,因此“破壞法治”的主體只能是政府或者有組織的政治勢力。普通民眾的抗議活動即使確實有違法律條文,政府也只能在法律層面內糾正并懲治責任人,這些都必須有據可依,合理有度,而不能以“破壞法治”的帽子來對其進行政治層面的譴責和追究。

    再進一步而言,通常公民在抗議時要遵守法律,但在特殊的情況下,公民可以依據某種更高的準繩來超越現行法律,即在“違法”但不違憲原則的情況下抗議。按照傳統民主理論,法律是全民代議機構通過的規則,應該得到全民的遵守,但是在現實中和在具體的歷史階段中,議會未必代表國民,法律未必反映民眾的真實意愿,在這些時候,如果不遵守法律而奮起抗議,反而恰恰是在行使正當的民主權利。

    這方面的一個典型例子是“公民不服從”(civil disobedience)理論,它是在20世紀60年代美國風起云涌的民權運動中,作為一種公民在“法外”反抗國家權力的依據被發展起來的。

    羅爾斯認為公民不服從有“公開的、非暴力的、政治性的、憑著良心違法的”等特征,為“既是按照良心的又是政治性的對抗法律的行為”。雨果·亞當·比多(Hugo Adam Bedau)教授這樣定義公民不服從:人民基于某一政治及道德之動機,為了達到國家政策的改變(多半是以修改法律之方式),公然采取不服從的舉動,破壞秩序法令,但是以非暴力的方式來行使之,以抵抗不正義之法令。比多認為,公民不服從發生在“我們面對一個我們內心將其評判為不道德的政府或者法律時”。美國法學家德沃金這樣強調:持不同政見者并不是要求特權,他們只是出于自己對法律的理解而行為,政府(包括法院)不應一味判斷這些人為違法而加以懲罰,相反,政府在不損害其他政策的前提下,負有保護持不同政見者的表達自由等權利——只要他們所造成的影響不至于危害社會。

    回到臺灣的事例,可以說,在其他條件滿足時,臺灣學生表面上看起來過激的占領活動,也可能在某種程度上符合公民不服從的特征。

    公民不服從理論的法理基礎是,在現實世界的法律之上,還存在更高的更符合正義的法律原則。但是公民不服從理論也存在著與生俱來的內在困境,因為“社會契約”、“民主精神”、“正義感”乃至“良心”等都屬于言人人殊的抽象概念、主觀觀念,缺乏統一的標準,在現代的多元化社會中更難以形成眾口一致的認定,也不可能再設立專門的權威機構來評判。而且即使可以,如果這些權威違反那些“更高的法律”又該怎么辦。如果人人都可以以該理論為由抗議自己不喜歡的法律,那將破壞社會生存所依賴的基本秩序進而有帶來無政府主義的風險。因此公民不服從也是一個有缺陷并在發展過程之中的理論,不可能被用來無視具體情境而為所有抗議活動背書。

    同樣重要的是,羅爾斯定義過公民不服從應該發生的社會環境:“一個接近正義的社會,即一個就大多數情況來看是組織良好的、不過其間確發生了對正義的嚴重侵犯的社會。”這提醒我們,公民不服從理論或許是一個奢侈品,不能用來支持發生在埃及、烏克蘭、泰國等轉型國家的街頭政治,那種政治沖突形式可能導致社會的撕裂,以及各種政治群體的為所欲為。而臺灣地區是否符合羅爾斯所描述的標準,是不是一個組織良好的成熟社會,或許也是見仁見智的。

    上文所述的這些抽象問題雖然顯得很復雜,但現實則更為復雜。再次重申:由于并非所有事實都清晰地擺在我們面前,如服貿協議簽署的具體過程,服貿協議可能對臺灣相關產業帶來的具體影響,抗議者的組成狀況及身份等等,也由于事態還在發展之中,所以我們很難對誰對誰錯、誰越界誰未越界這些價值判斷問題作出明晰無誤的結論。

    但我個人依然傾向于認為,目前很難說學生占領“立法院”之舉完全合情合理,但也不能說就走到了不理性、有違法治和“民粹”的極端。在筆者看來,臺灣作家陳文茜的觀點是持平之論:“如果理解2011年起的全球性學潮,不會對臺灣此次抗爭意外……服貿只是一個導火索,真正的問題在政治”,但與此同時,學生占領“行政院”不可鼓勵,因為此例一開,任何人只要對執政者不滿皆可以“無政府狀態”攻擊政府機構,臺灣地區將失去政治上的良性循環,經濟也面臨崩潰風險。合理的認識,在毫無保留地支持占領者的一切舉動,與把占領者直接抨擊為無理性的民粹分子這兩個極端之間。

    再回到抽象的層面,自由與秩序之間存在著永恒的張力,如何處理二者的平衡也將是人類社會的一個永恒的難題。但無論如何,在一個有序和運轉良好的民主社會里,政府、政黨和民眾都需要知曉自身行動應守的邊界。一些要求更大抗議權的左翼人士,如美國歷史學家霍華德·津恩會說:“違反法律的抗議并不是背離民主,而是民主的要義”,但是把這種主張堅持到極端和絕對化也會破壞民主,因為民主總要在一個人人都守既定規則的環境中成長。

    今天人人都在談論制度,尤其是民主制度。制度很重要,但沒有人能保證一套完美的制度在建立之后就能完美地運行——即使是在完美制度可構想并可構建的情況下。由人組成的社會終歸還是要依賴人們內心深處的寬容與善意,妥協與諒解精神,既要謹守各自的邊界,也要以和平溝通的方式處理各種因越界產生的爭端——套用近期的一句時髦話,就是以“且行且珍惜”的態度細心呵護民主政治與法治已經獲得的來之不易的成就,讓這個綠洲不斷擴張——在那些依然盛產偏激、沖突和暴戾的荒漠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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