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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私募基金新規初成

    2013-11-30 09:30

    經濟觀察報記者 胡中彬 一部被中國創業投資及私募股權投資行業(VC/PE行業)翹首企盼已久的法規,正待破繭而出。

    11月19日,一場匯集十余位創投大佬的閉門座談會,在深圳悄然進行。剛剛在出席深圳創業投資論壇并受托做主旨演講之后,中國證監會基金監管部私募基金工作小組組長劉健鈞在該座談會上,就證監會起草的《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管理條例”)草案征求了業內的意見。

    11月初,這部被認為將在未來深刻影響中國VC/PE行業的法規已經送至科技部、財政部、國稅總局等13個部委征求意見。

    據參與上述深圳閉門會的多位業內人士透露,上述管理條例較此前出臺的創業投資、私募股權投資相關監管法規更為全面和系統,在政策執行層面配套制度較多,具有比當前監管政策更嚴格的懲罰措施,對創投企業的扶持政策方面也增加了較多的可操作性,核心理念是提升政策扶持體系效能與法律監管體系效能。

    新規草案初成

    “這次深圳閉門會的參會者包括深創投、達晨創投、東方富海、創東方等十余家創投機構的負責人,組織者為深圳創投公會會長王守仁,劉健鈞及私募基金工作小組另一成員也參加了閉門會。”深圳的一家創投機構合伙人稱。

    今年8月,證監會新聞發言人表示,證監會正在起草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條例,擬將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以及包括創業投資基金在內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等各類私募基金納入統一調整范圍。

    針對私募基金的監管,整體的思路將是市場主導、適度監管的理念,基金行業協會將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兩個層面進行登記備案,通過事后監督的方式對私募基金進行管理,并建立從業人員的誠信檔案,牌照制并不會存在。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起草的私募監管法規仍然是將私募證券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和創業投資全部納入到了其中。

    上述管理條例是在今年2月證監會發布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基礎上進行了重大修改,增加了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部分的內容。盡管創業投資也可理解為私募股權投資中的一種業務類型,但由于創業投資有一定的特殊性,此前國家出臺的部分法規中也有明確對創業投資的規定,因此,在監管辦法中,創業投資也被單列出來予以強調。

    王守仁則表示,從可操作性角度考慮,應該對私募股權投資和創業投資進行單獨的立法規范,通過一部法規要調整多個不同類型的行業仍然面臨配套細則的難題。

    此外,上述管理條例也明確了將從機構主體、產品及從業人員三個方面進行監管;基金協會將建立從業者的誠信檔案;合格投資人制度仍然將延續,但和此前發改委規定的合格投資人投資金額至少為1000萬元的較高門檻相比,合格投資人的認定標準有望大幅下降。

    王守仁也表示,盡管和其他部委間仍然還存有很多爭議,但該草案將會在明年推出。

    監管將從適度轉為適度而有效

    “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全國50余家私募股權企業涉嫌非法集資,涉案金額逾160億元,參與人數超過10萬人。”這是全國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主任劉張君11月25日在防范打擊非法集資法律法規政策宣傳研討會上給出的一組數據。

    以私募股權投資的形式非法集資的現象曾一度異常嚴重,這也讓監管層頗為困擾。而劉健鈞在之前一天深圳創業投資論壇的主旨演講中也表示,近年來,創業投資領域出現了一些違規運作現象,有些地方甚至出現了非法集資現象。“這其中原因是多方面的,最重要的原因即是法律監管體系的效力不足。”劉健鈞稱。

    擬出臺的上述監管法規也意味著對私募股權投資的監管將有所加強。

    “劉健鈞在演講中也解釋了為何應出臺更高層次的管理法規,其目的是為了避免非法行為破壞行業發展的環境。將監管從過去的適度提升為適度而有效,才有利于規范行業行為,為合法、正規的投資機構贏得發展空間和政策扶持。”上述深圳一家投資機構的合伙人稱。

    在此次深圳創業投資論壇的演講中,劉健鈞特意談到了原有監管法規的效力不足之處。在法律監管體系方面,2005年的《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雖然確立了體現“適度監管”原則的創業投資基金備案管理體制,但是受部門規章法律層次較低等因素的制約,法律監管的效力不足。

    而與此同時,在政策扶持體系方面的效能不足也被提及。一是國家財稅部門雖然早在2007年就出臺了創業投資稅收優惠政策,但該項政策尚只能適用于公司型創業投資基金。由于公司型創業投資基金首先必須在基金和投資者兩個環節承擔雙重稅負,使得稅收優惠政策的效果大打折扣。特別是創業投資稅收優惠政策是2007年初出臺的,可是2008年科技部等有關部門大幅度提高“高新技術企業”標準,使得創業投資稅收優惠政策的效果進一步打了一個大折扣。二是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和商務部聯合起草的《關于促進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規范設立與運作的指導意見》雖然早在2008年即以國務院辦公廳名義發布,但是國家級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迄今還沒有正式設立和運作。三是在工商登記、投資退出等環節上甚至存在政策障礙。

    在證監會起草的上述管理條例中,有關條款對政策扶持創投行業的發展也會有所推動,如包括協調統一各類投資基金基礎性稅收政策、避免雙重征稅的前提下,完善現行稅收優惠政策,讓主要支持中小企業的創業投資基金都能夠得到實際性的政策扶持;推動國務院已經批準的國家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盡快實際運作,更好地起到國家級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作用等。

    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在第(9)條建立公平開放透明的市場規則中明確提出:“清理和廢除妨礙全國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嚴禁和懲處各類違法實行優惠政策行為”。在第(18)條完善稅收制度中明確又強調提出:“按照統一稅制、公平稅負、促進公平競爭的原則,加強對稅收優惠特別是區域稅收優惠政策的規范管理。稅收優惠政策統一由專門稅收法律法規規定,清理規范稅收優惠政策。”“在新形勢下,財稅部門對地方PE稅收優惠政策進行全面清理已是必然。因此,加快制訂適當而統一的私募基金稅收政策已日益迫切。”一位接近財稅監管層的人士表示。

    王守仁也坦言,盡管此前出臺了一些針對創業投資扶持的政策法規,但是由于部門門戶之見等諸多原因,實際上這些扶持政策往往難以落地,配套的實施細則一直處于缺乏狀態,而在明確證監會主導監管后,一些不合理的法規和政策將會被清理,對創業投資的扶持也將有更明確的細則可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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