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觀察網 記者 巢新蕊 9月25日,上海期貨交易所(簡稱“上期所”)向市場發布《上海期貨交易所指定存管銀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結合上期所的實際情況和期貨保證金存管業務特點對存管銀行相關業務進行了規范?!掇k法》共分八章、五十二條,主要從上期所期貨保證金指定存管銀行的資格申請、業務要求、技術要求、應急處理、監督管理及違規處理等方面做了相關規定。
對于申請成為上期所指定存管銀行的必備條件,《辦法》第二章明確規定須為我國境內設立的全國性銀行業金融機構法人;注冊資本達到100億元人民幣,總資產在15000億元人民幣以上,凈資產在1000億元人民幣以上,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分支機構在600個以上,且在期貨交易所所在地設有可以辦理期貨保證金存管業務和資金結算相關業務的分支機構。
東證期貨等機構發現,《辦法》從上期所未來發展需要及加強風險防范的角度出發,專門設立了以下幾項條款:一是考慮到上期所創新及國際化業務發展的需要,規定了從事與境外特殊參與者等國際化業務有關的銀行可根據交易所的相關規定申請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二是在業務管理方面規定了上期所可不定期對保證金安全測試的跨行調撥,以及當資金結算出現流動性等需求時,存管銀行應當給予相應資金配合的要求;三是在監督管理方面設立了交易所根據對存管銀行的考評結果統籌安排存管銀行的業務及雙方合作項目等條款。
《辦法》明確和細化了現有《上海期貨交易所結算細則》第三章關于存管銀行應當符合的條件、存管銀行的權利、義務等,規范了交易所指定、監督銀行業金融機構從事期貨保證金存管業務的相關工作。
部分市場人士認為,《辦法》的發布實施將進一步加強銀期之間在保障期貨資金安全、提高資金劃轉效率的合作,有利于期貨保證金存管業務平穩運行,同時將更大程度促進金融機構服務期貨市場以及在業務模式上的創新,促進期貨市場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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