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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烏龍”再現 董監事責任保險承保護航

    2013-08-21 12:42

    經濟觀察網 記者 歐陽曉紅  通訊員蘇黎 “如果光大證券購買了該保險,內部控制不當引發的危機管理費用,就屬于承保范圍。” 日前,蘇黎世財產保險(中國)有限公司金融險部負責人毛亮說。

    8月16日,光大證券誤將模擬盤突然切入實盤,導致大額資金短時間內買入大盤藍籌,造成了A股指數的暴漲;而19日上午,公司金融市場總部在銀行間本幣交易系統進行現券買賣點擊成交報價時,誤將“12附息國債15”債券賣價收益率報為4.20%(高于前一日中債估值約25個基點),債券面額為1000萬元,后被交易對手點擊成交。該惡性事件發生后,證監會立即介入調查,初步核查結果表明,主要原因是光大證券自營的策略交易系統存在設計缺陷。而從本質上說,正如證監會通報中所指出的,是其內部控制存在明顯缺陷。

    就此,毛亮表示:“如何有效應對并化解證券公司和上市公司的內控風險,就是購買董監事責任保險,降低一旦因內外風險控制不當,造成市場波動,中小股東損失、投訴甚至訴訟等一系列連鎖反應引發的經濟損失。

    業內人士指出,在風險控制方面,我國的證券公司一直是比較欠缺的。而光大證券此次“烏龍”事件在中國證券市場上還是首次發生,但它提醒了各證券公司,硬件設備的提高并沒有減輕內部風險控制的壓力,反而是給公司內部風險控制提出了新的課題。但無論是硬件系統還是軟件管理的隱患,其都向上市公司和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敲響了“責任風險”控制的警鐘。

    據介紹,所謂董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責任保險(Directors and Officers Liability Insurance,簡稱D&O保險),就是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在行使職權時,因過錯導致第三者遭受經濟損失,依法應承擔相應經濟賠償責任的風險,將它轉嫁給保險公司,由保險公司按合同約定來承擔經濟賠償責任。有了D&O保險,賠償問題就能夠在一定程度得到保證,所以完善的證券民事賠償制度不僅需要有法律、法規保護權利人的利益,更應該有相應的制度,使這種權利能夠實現蘇黎世保險在全球的董監事責任風險防范方面有著很強的優勢。

    毛亮介紹說,D&O保險的內容大致分為兩部分,一是董事及高級職員部分,即為董事及高級職員的過錯行為提供賠償;二是公司賠償部分,即公司代其董事及高級職員支付的賠款可在保險公司得到賠付;同時此保險也可擴展至承保上市公司遭受的證券類訴訟和不當雇傭所引起的訴訟。

    最后,證券公司的風險內控,絕不僅僅是關系到一家證券公司安危存亡的事,而是關系到整個市場的健康運行、關系到投資者投資安全的大事,通過引入第三方風險轉移機制為風險管控失效“兜底”是(為)當務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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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觀察報首席記者 長期關注宏觀經濟、金融貨幣市場、保險資管、財富管理等領域。十多年財經媒體從業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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