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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證監會擬推上市公司員工持股計劃 總額低于家庭金融資產1/3

    2012-08-06 08:04

    經濟觀察網 記者 彭友 8月5日,證監會公布《上市公司員工持股計劃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員工用于參加員工持股計劃的資金總額不得高于其家庭金融資產的1/3。這意味著我國上市公司員工持股計劃即將放行。

    員工持股計劃是指上市公司根據員工意愿,將應付員工工資、獎金等現金薪酬的一部分委托資產管理機構管理,通過二級市場購入本公司股票并長期持有,股份權益按約定分配給員工的制度安排。

    根據規定,每年度用于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資金來源于最近12個月公司應付員工的工資、獎金等現金薪酬,且數額不得高于其現金薪酬總額的30%。員工用于參加員工持股計劃的資金總額不得高于其家庭金融資產的1/3。員工參加員工持股計劃,應當如實向公司說明其家庭金融資產情況,公司應當向員工充分揭示風險并根據員工資產情況核定其應獲股份權益的具體數額上限。

    時限方面,每次實施員工持股計劃,其所購股票的持股期限不得低于36個月,自上市公司公告本次股票購買完成時起算。

    上市公司應當將員工持股計劃委托給下列資產管理機構進行管理:信托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其它符合條件的資產管理機構。資產管理機構不得管理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的上市公司的員工持股計劃,也不得管理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與其受同一控制下的公司的員工持股計劃。

    《暫行辦法》規定員工持股計劃的股票來源是從二級市場購入。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員工持股計劃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總數不超過總股本的10%,單個員工獲授權益對應的股份不得超過公司總股本的1%。

    根據規定,員工自愿參加員工持股計劃,公司不能強制攤派。員工持股計劃實施要公平,切實維護員工的合法權益。公司是否實施員工持股計劃及如何設計其內容由公司自主決定。

    證監會指出,員工持股計劃在境外成熟市場是相當普遍的一種制度設計,實踐證明,員工持股計劃有利于提升公司生產效率,提高公司綜合實力。同時,這也是支持和培育專業機構投資者的有效途徑之一。

    然而,上述《暫行辦法》也引來了不少市場人士的疑惑。因為持股期限不得低于36個月,而那些非上市公司高管的員工,其實在日常的交易中并沒有這條限制,即使是高管,也是買入之后6個月不能賣出而已。那么這個36個月的時限,無疑大大限制了他們的交易頻次,而又必須在二級市場買入,也就是沒有任何優惠。這樣一來,恐怕難以得到他們的認同。

    上海知名私募人士揚韜也指出,任何公司不敢強制推行,因為不發工資獎金而搞持股計劃,是違法的。公司無權這么做。如果持股計劃虧損嚴重,公司沒法跟員工交代。而且也不可能讓員工申報金融資產,這等于變相讓別人知道了自己的財產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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