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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一個未來

    2012-06-20 21:37

     

    by徐江玲 
    今天,我們也許都已認同,生物進化是一個漸變與驟變交替出現的過程。那么,古爾德所提出的這一“間斷平衡論”是否也能為同性婚姻的合法化進程添加有力的注腳? 
    自1970年開始,旨在推動同性戀婚姻合法化的社會運動,在經歷了漫長的42年穩定漸變之后,迎來了具有標志性意義的一刻:“我做出了一個謹代表我本人的決定,我認為我應該勇敢地站出來支持他們,同性情侶間應該能夠結婚。”作為美國歷史上第一位公開明確支持同性婚姻的總統,奧巴馬這一持有保留態度的“個人決定”(他仍然支持各州政府自行決定是否承認同性婚姻),引起了美國社會的分化,并為同性婚姻的合法化之爭投擲了一枚助燃劑。但這一貌似驟然的發言所揭示的,正是如今美國社會人們對同性婚姻的正反辯論。其爭論焦點,無非三個方面:婚姻、撫育以及道德,且在近年來不斷涌現的同性婚姻相關著作中可見一斑。 
    婚姻的真諦 
    自古以來,婚姻被定義為介于男女之間的建制,“一夫一妻”才符合傳統意義上的異性戀機制。因此同性婚姻的反對者們以“傳統”為由,將婚姻限定為男性和女性之間的結合,試圖將其合理化,從而斷定同性婚姻會威脅傳統的婚姻機制。 
    何謂“傳統”?追古溯今,可以發現,傳統上黑人沒有選舉權,而婦女也不能從事諸如律師等職業。單就婚姻而言,如果現今的婚姻與兩千年前相同,那么妻子將仍被視作個人財產,隨時可以拋棄,異族通婚者也會被關入監牢,而離婚則是遠遠不可想象的。“傳統”這一概念本身就經不住任何推敲。 
    誠然,如今社會的婚姻狀況確實令人擔憂:結婚率下降,單親家庭增多,非婚育子女數量上升。但是,正如在耶魯大學法學教授埃斯克里奇和律師達倫·斯佩德爾在其著作《同性婚姻:是好是壞事實說話》中所提出的一樣,這些現象并非由于同性婚姻造成,而是因異性伴侶的行為所致?;橐鲋匾匀找嫦陆档脑?,更多是因為如今對婚外同居、生育及無過錯離婚等系列現象,無論從法律角度還是社會角度,都已經被普遍接受。但是,仍然沒有理由認為,如果賦予那些忠于長期伴侶關系的同性戀人以婚姻權利,會導致這些現象的加劇。埃斯克里奇書中說道,以此為由反對同性婚姻,就好像“法國軍隊堅守馬奇在諾防線的同時,德國納粹分子卻在巴黎品嘗香檳”一般,毫無意義。 
    實際上,將同性伴侶納入婚姻制度當中,才是真正維護婚姻制度的明智之舉。反對同性婚姻,自然會導致各種替代形式的產生,比如“民事結合”以及“同性伴侶關系”,而“同居”關系,對于異性伴侶而言,卻富有吸引力,從而會進一步導致婚姻重要地位的削弱。 
    撫育的意義 
    天主教素來主張:婚姻制度及夫妻之愛,本質上是為生育教育子女,二者形同婚姻的高峰與冠冕。在《同性婚姻:支持及反對的理由》一書中更指出,繁衍撫育后代被認為是婚姻的重要職責之一,反對者認為同性伴侶無法完成這一任務,而其組成的家庭也不適于撫養孩子。 
    說及繁衍后代,如今沒有任何一項法律僅允許那些希望孕育小孩的伴侶結婚,而反對不能生育的戀人結合。更重要的是,如今越來越多的同性伴侶通過試管嬰兒、精子捐獻、代孕、收養等方法孕育及撫養小孩。根據美國2010年人口普查數據統計顯示,最近20年以來,美國同性伴侶家庭的數量呈顯著增長趨勢,配偶的總數為901,997對,比10年前增加了50%,其中22%的同性伴侶家庭撫養孩子。 
    而針對反對者們的后一個指控,則并無任何證據表明,同性伴侶所撫養的小孩比異性伴侶所撫養的小孩表現差。相反,斯坦福大學的社會學者邁克爾·羅森菲爾德于2010年發表的,基于美國人口普查數據所作的研究報告卻顯示,由同性戀配偶撫養的孩子在學業上的表現與由異性婚姻配偶撫養的孩子相比,兩者幾乎一樣。另外,羅森菲爾德的研究還發現,不論是同性戀配偶還是異性戀配偶撫養的孩子,留級率都比異性未婚伴侶以及單親家長撫養的孩子要低。 
    事實上,美國許多禁止同性婚姻的州,都允許同性伴侶家庭收養并且撫育孩子。因此,否認同性婚姻所能帶來的益處,并不能促進人類的后代繁衍及孩童的撫育。 
    道德的宇宙 
    同性婚姻被貼上“不道德”標簽的重要原因在于宗教信條對傳統婚姻約束,同時認為其會影響宗教自由?;诂F在“同性婚姻”未被完全認可的現實,《同性婚姻和宗教自由:日益浮現的沖突》中“法律學者和踐行者就宗教自由展開了一場思想實驗”。他們設想,如果法律上認同同性婚姻,那么會對宗教自由產生何種影響。令人遺憾的是,書中選文章的幾位著者,最終都認為同性婚姻會對宗教自由產生威脅,雖然這一威脅并不來自于宗教自由、同性戀權益以及同性婚姻這一系列概念當中。 
    而現實里,宗教究竟對人們對“同性婚姻”的態度產生何種影響?這在全球知名的民意測驗公司蓋普洛新近公布的就美國人對同性婚姻態度進行的一項民意測驗中有所體現。 
    這一測驗是在今年5月3日至6日進行,恰逢副總統拜登發表聲明稱其個人對同性婚姻“絕對自在”, 并將“同性婚姻”推向輿論焦點之時。調查顯示,在美國的信仰人群中,新教徒對同性婚姻合法化通常持反對態度。僅從宗教信仰角度看的話,說自身沒有宗教認同的人中,88%的人認同同性婚姻應該合法。但天主教徒在這一問題上的看法有較大分歧,有51%的支持率;而新教徒一般堅持認為同性婚姻不應合法化,僅有38%的人表示支持同性婚姻。 
    然而,很多宗教團體對“同性婚姻”這一問題的態度卻大相徑庭。雖然天主教教義反對同性婚姻,而佛教等其他許多宗派,卻認為個人應該有選擇其婚姻伴侶的自由。美國女性主義法學的代表人物羅賓·威斯特在其著作《婚姻、性征與性別》中指出,同性婚姻支持者不應與法庭一樣,將“道德”因素排除在外,反而應該重拾“道德”這一概念。她的論點非常富有說服力:一樁美好的婚姻,對于處于婚姻中的兩者而言,意味著親密關系的建立以及相互的關心,這一點對于同性伴侶或者異性伴侶而言,并無二致。而且,同性間性行為與異性間非生育的性行為具有等同的意義:它能促進伴侶之間的親密關系、建立信任、促進坦誠并共同承擔責任,而不僅僅是無意義的性行為。因此,“不道德”標簽,并不能成為反對同性婚姻的論據之一。 
    那么,何種形式能解決宗教與同性婚姻之間的沖突?萊科克在其著作的后記中指出,同性婚姻問題之所以棘手,部分原因在于它源自最為普遍的一種社會分割狀態:教會與國家長期分割。但是,在婚姻問題上,法律與宗教卻是緊密結合在一起的。因此他建議,如果“宗教婚姻”與“世俗婚姻”兩個概念能夠更為清晰地區別辨認,那么對于婚姻的爭辯可能就會少些。 
    與萊科克的建議不謀而合,威斯特在其著作中也給出類似的解決之道,她認為婚姻改革的支持者應該采取的策略是,不只是將目標對準于將婚姻的含義延伸至包含同性伴侶在內,而是應該以“民事結合”這一形式取代“婚姻”。她認為這樣的法律進步才能夠將政府致力于維護“長期穩定忠誠關系”這一世俗性實質闡釋清楚,同時去除這一改革所披的宗教外衣,使其不再陷入爭論當中。 
    從理論角度而言,威斯特和萊科克將宗教從“民事婚姻”中剝離開來,或許是一個正確、顯著的進步。然而,從客觀實踐角度出發,以“民事結合”取代“婚姻”形式,抑或將“民事婚姻”與“宗教婚姻”區別開來,都缺少政治選民基礎。只要“婚姻”仍然作為一種人們傾向于選擇的形式,同性權利倡導者都會堅持認為“民事結合”的形式,未給予同性伴侶以“婚姻”等同的尊重。 
    埃斯克里奇和斯佩德爾同樣認為“民事結合”是一個有效策略,但他們認為,漸變才是最好的方法。從這一點來講,當判定同性行為違法的法律被一一廢除,反歧視法得以修正時,每一次進步都會帶來轉變。如今,成千上萬的同性伴侶得以合法結婚,沒有人會再說同性婚姻是絕無可能,難以想象的。時間已經站在同性婚姻這一邊。 
    回望過去,美國的憲法歷史正是一部“逐漸讓以往被忽略和排除在外的人群享受到憲法權利及其保護的歷史”。從1976年美國正式廢除禁止種族雜婚的法律,到今年馬里蘭州通過同性婚姻法,也許有一天最終會給予同性伴侶以異性戀婚姻的相同權利。而這一改變,對于婚姻制度而言,是一種促進,因為它使婚姻制度向“公平正義”的概念更近一步。而僅就“婚姻”,或更重要的,就憲法中的“平等”原則而言,這一改變將給予每一個選擇忠于一段長期、穩定家庭關系的人同等的尊嚴和尊重,無關性別。 
    也許正如西奧多·帕克所說,“橫跨道德宇宙的弧線是漫長的,但它偏向正義”,我們終究將迎來這樣一個未來。

    by徐江玲

     

    作者:M . V . Lee Badgettzhu 
    出版社: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
    出版時間:2010年11月

     

     

    今天,我們也許都已認同,生物進化是一個漸變與驟變交替出現的過程。那么,古爾德所提出的這一“間斷平衡論”是否也能為同性婚姻的合法化進程添加有力的注腳? 

    自1970年開始,旨在推動同性戀婚姻合法化的社會運動,在經歷了漫長的42年穩定漸變之后,迎來了具有標志性意義的一刻:“我做出了一個謹代表我本人的決定,我認為我應該勇敢地站出來支持他們,同性情侶間應該能夠結婚。”作為美國歷史上第一位公開明確支持同性婚姻的總統,奧巴馬這一持有保留態度的“個人決定”(他仍然支持各州政府自行決定是否承認同性婚姻),引起了美國社會的分化,并為同性婚姻的合法化之爭投擲了一枚助燃劑。但這一貌似驟然的發言所揭示的,正是如今美國社會人們對同性婚姻的正反辯論。其爭論焦點,無非三個方面:婚姻、撫育以及道德,且在近年來不斷涌現的同性婚姻相關著作中可見一斑。 

    婚姻的真諦 

     自古以來,婚姻被定義為介于男女之間的建制,“一夫一妻”才符合傳統意義上的異性戀機制。因此同性婚姻的反對者們以“傳統”為由,將婚姻限定為男性和女性之間的結合,試圖將其合理化,從而斷定同性婚姻會威脅傳統的婚姻機制。 
    何謂“傳統”?追古溯今,可以發現,傳統上黑人沒有選舉權,而婦女也不能從事諸如律師等職業。單就婚姻而言,如果現今的婚姻與兩千年前相同,那么妻子將仍被視作個人財產,隨時可以拋棄,異族通婚者也會被關入監牢,而離婚則是遠遠不可想象的。“傳統”這一概念本身就經不住任何推敲。 

    誠然,如今社會的婚姻狀況確實令人擔憂:結婚率下降,單親家庭增多,非婚育子女數量上升。但是,正如在耶魯大學法學教授埃斯克里奇和律師達倫·斯佩德爾在其著作《同性婚姻:是好是壞事實說話》中所提出的一樣,這些現象并非由于同性婚姻造成,而是因異性伴侶的行為所致?;橐鲋匾匀找嫦陆档脑?,更多是因為如今對婚外同居、生育及無過錯離婚等系列現象,無論從法律角度還是社會角度,都已經被普遍接受。但是,仍然沒有理由認為,如果賦予那些忠于長期伴侶關系的同性戀人以婚姻權利,會導致這些現象的加劇。埃斯克里奇書中說道,以此為由反對同性婚姻,就好像“法國軍隊堅守馬奇在諾防線的同時,德國納粹分子卻在巴黎品嘗香檳”一般,毫無意義。 

    實際上,將同性伴侶納入婚姻制度當中,才是真正維護婚姻制度的明智之舉。反對同性婚姻,自然會導致各種替代形式的產生,比如“民事結合”以及“同性伴侶關系”,而“同居”關系,對于異性伴侶而言,卻富有吸引力,從而會進一步導致婚姻重要地位的削弱。 

    撫育的意義 

    天主教素來主張:婚姻制度及夫妻之愛,本質上是為生育教育子女,二者形同婚姻的高峰與冠冕。在《同性婚姻:支持及反對的理由》一書中更指出,繁衍撫育后代被認為是婚姻的重要職責之一,反對者認為同性伴侶無法完成這一任務,而其組成的家庭也不適于撫養孩子。 

    說及繁衍后代,如今沒有任何一項法律僅允許那些希望孕育小孩的伴侶結婚,而反對不能生育的戀人結合。更重要的是,如今越來越多的同性伴侶通過試管嬰兒、精子捐獻、代孕、收養等方法孕育及撫養小孩。根據美國2010年人口普查數據統計顯示,最近20年以來,美國同性伴侶家庭的數量呈顯著增長趨勢,配偶的總數為901,997對,比10年前增加了50%,其中22%的同性伴侶家庭撫養孩子。 

    而針對反對者們的后一個指控,則并無任何證據表明,同性伴侶所撫養的小孩比異性伴侶所撫養的小孩表現差。相反,斯坦福大學的社會學者邁克爾·羅森菲爾德于2010年發表的,基于美國人口普查數據所作的研究報告卻顯示,由同性戀配偶撫養的孩子在學業上的表現與由異性婚姻配偶撫養的孩子相比,兩者幾乎一樣。另外,羅森菲爾德的研究還發現,不論是同性戀配偶還是異性戀配偶撫養的孩子,留級率都比異性未婚伴侶以及單親家長撫養的孩子要低。 

    事實上,美國許多禁止同性婚姻的州,都允許同性伴侶家庭收養并且撫育孩子。因此,否認同性婚姻所能帶來的益處,并不能促進人類的后代繁衍及孩童的撫育。 

    道德的宇宙 

     同性婚姻被貼上“不道德”標簽的重要原因在于宗教信條對傳統婚姻約束,同時認為其會影響宗教自由?;诂F在“同性婚姻”未被完全認可的現實,《同性婚姻和宗教自由:日益浮現的沖突》中“法律學者和踐行者就宗教自由展開了一場思想實驗”。他們設想,如果法律上認同同性婚姻,那么會對宗教自由產生何種影響。令人遺憾的是,書中選文章的幾位著者,最終都認為同性婚姻會對宗教自由產生威脅,雖然這一威脅并不來自于宗教自由、同性戀權益以及同性婚姻這一系列概念當中。 

    而現實里,宗教究竟對人們對“同性婚姻”的態度產生何種影響?這在全球知名的民意測驗公司蓋普洛新近公布的就美國人對同性婚姻態度進行的一項民意測驗中有所體現。 

    這一測驗是在今年5月3日至6日進行,恰逢副總統拜登發表聲明稱其個人對同性婚姻“絕對自在”,并將“同性婚姻”推向輿論焦點之時。調查顯示,在美國的信仰人群中,新教徒對同性婚姻合法化通常持反對態度。僅從宗教信仰角度看的話,說自身沒有宗教認同的人中,88%的人認同同性婚姻應該合法。但天主教徒在這一問題上的看法有較大分歧,有51%的支持率;而新教徒一般堅持認為同性婚姻不應合法化,僅有38%的人表示支持同性婚姻。

    然而,很多宗教團體對“同性婚姻”這一問題的態度卻大相徑庭。雖然天主教教義反對同性婚姻,而佛教等其他許多宗派,卻認為個人應該有選擇其婚姻伴侶的自由。美國女性主義法學的代表人物羅賓·威斯特在其著作《婚姻、性征與性別》中指出,同性婚姻支持者不應與法庭一樣,將“道德”因素排除在外,反而應該重拾“道德”這一概念。她的論點非常富有說服力:一樁美好的婚姻,對于處于婚姻中的兩者而言,意味著親密關系的建立以及相互的關心,這一點對于同性伴侶或者異性伴侶而言,并無二致。而且,同性間性行為與異性間非生育的性行為具有等同的意義:它能促進伴侶之間的親密關系、建立信任、促進坦誠并共同承擔責任,而不僅僅是無意義的性行為。因此,“不道德”標簽,并不能成為反對同性婚姻的論據之一。 

    那么,何種形式能解決宗教與同性婚姻之間的沖突?萊科克在其著作的后記中指出,同性婚姻問題之所以棘手,部分原因在于它源自最為普遍的一種社會分割狀態:教會與國家長期分割。但是,在婚姻問題上,法律與宗教卻是緊密結合在一起的。因此他建議,如果“宗教婚姻”與“世俗婚姻”兩個概念能夠更為清晰地區別辨認,那么對于婚姻的爭辯可能就會少些。 

    與萊科克的建議不謀而合,威斯特在其著作中也給出類似的解決之道,她認為婚姻改革的支持者應該采取的策略是,不只是將目標對準于將婚姻的含義延伸至包含同性伴侶在內,而是應該以“民事結合”這一形式取代“婚姻”。她認為這樣的法律進步才能夠將政府致力于維護“長期穩定忠誠關系”這一世俗性實質闡釋清楚,同時去除這一改革所披的宗教外衣,使其不再陷入爭論當中。

    從理論角度而言,威斯特和萊科克將宗教從“民事婚姻”中剝離開來,或許是一個正確、顯著的進步。然而,從客觀實踐角度出發,以“民事結合”取代“婚姻”形式,抑或將“民事婚姻”與“宗教婚姻”區別開來,都缺少政治選民基礎。只要“婚姻”仍然作為一種人們傾向于選擇的形式,同性權利倡導者都會堅持認為“民事結合”的形式,未給予同性伴侶以“婚姻”等同的尊重。

    埃斯克里奇和斯佩德爾同樣認為“民事結合”是一個有效策略,但他們認為,漸變才是最好的方法。從這一點來講,當判定同性行為違法的法律被一一廢除,反歧視法得以修正時,每一次進步都會帶來轉變。如今,成千上萬的同性伴侶得以合法結婚,沒有人會再說同性婚姻是絕無可能,難以想象的。時間已經站在同性婚姻這一邊。 

    回望過去,美國的憲法歷史正是一部“逐漸讓以往被忽略和排除在外的人群享受到憲法權利及其保護的歷史”。從1976年美國正式廢除禁止種族雜婚的法律,到今年馬里蘭州通過同性婚姻法,也許有一天最終會給予同性伴侶以異性戀婚姻的相同權利。而這一改變,對于婚姻制度而言,是一種促進,因為它使婚姻制度向“公平正義”的概念更近一步。而僅就“婚姻”,或更重要的,就憲法中的“平等”原則而言,這一改變將給予每一個選擇忠于一段長期、穩定家庭關系的人同等的尊嚴和尊重,無關性別。

    也許正如西奧多·帕克所說,“橫跨道德宇宙的弧線是漫長的,但它偏向正義”,我們終究將迎來這樣一個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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