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濟觀察網 記者歐陽曉紅 實習記者梁宇琦“應強化監管者的責任,通過刑事立法,將監管者的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入刑化’,嚴厲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督促監管者勤勉盡責。”
兩會期間,全國政協委員、社會福利保障界委員、合眾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戴皓在《關于加強食品安全法律監管的提案》中提出以上建議,嚴厲追究監管者失職責任。
戴皓認為,我國食品安全事件屢禁不止,主要原因有四點。一是食品生產者誠信體系缺失,罔顧消費者生命安全;二是食品生產者及銷售者違法成本太低;三是違法犯罪行為不能被快速、有效的追究,導致違法犯罪人員為追求高額利潤,往往鋌而走險;四是食品衛生監管者過多,權責不明,尤其是刑事立法方面缺少對監管者責任追究的相關規定,導致監管者責任心不強,甚至出現監管者徇私舞弊的情況。
針對食品安全監管中存在的問題,戴皓提出,應當加大立法、執法力度,強化監管者的責任,通過刑事立法,將監管者的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入刑化”。
目前我國刑法對食品安全的犯罪主要有三個罪名: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和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其中最高刑罰可以判處死刑。
但對監管者的刑事責任欠缺相關的責任追究制度。戴皓認為,應通過刑事立法,將監管者的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入刑化”,嚴厲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從而督促監管者勤勉盡責。
另外,他認為,政府部門在治理食品安全正面臨“九龍治水”的困境,當前涉及食品安全的部門至少就有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衛生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家質檢總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等八九個部門,食品安全監管采取“多頭分段”監管的體制。多頭監管本身造成了食品安全執法的混亂,消費者遇到食品安全問題時,不知道找哪個職能部門處理問題更有效,甚至出現互相推諉的情況。
因此,“多頭分段管理”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不適合我國食品安全問題的客觀形勢,必須進行改變。戴皓建議,建立一套督查機制,即在現有的國務院食品安全辦和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領導下,建立一支督察隊伍,專門查處監管部門的不作為,實施對失職、瀆職監管者的司法問責。
同時,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監管綜合協調機制,完善食品安全工作體系,促進各部門、各環節監管措施有效銜接,形成監管合力,堵塞監管漏洞,增強食品安全工作的系統性,提高綜合監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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