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館是可愛的
一位朋友借到一本舊書,書很破,塵封已久,無人過問,但是對這位朋友,恰好是多年尋覓的書。借期已到,忽然朋友說,書不還了,即使十倍的賠償,也值!純粹算經濟賬,朋友說的對,從上世紀50年代到80年代,中國圖書定價極低。假如有新版,十倍的賠率,也不抵新版的定價。
但是,對圖書館的書,能這樣算計得失利弊嗎?
不能!當時我毫不猶豫反對?,F在,當我知道了圖書館自由精神之后,更要重申:不能,因為圖書館是可愛的,一定要加倍愛護它。
第一,圖書館站在公眾立場,中立的為所有民眾提供服務,面對政治、黨派、宗教、出身等等嚴重的社會力量的制約,依然要保持自身的“公器”精神,那么,我們怎么能因為個人的方便,個人的得失而破壞圖書館的藏書呢?
第二,圖書館收集圖書的原則是全面,不分貴賤,不論時尚。而任何個人圖書收藏都是有限的,而且,任何個人圖書收藏都有權利拒絕他人使用。圖書館則相反,各種類型的圖書館按自己的原則收集保存圖書并向所有公眾或某一部分公眾開放,這樣的話,對于任何類型的藏書家來說,圖書館都是不可替代的。
第三,每一本圖書都有確定的版本。如果某一本圖書遺失了,即使有可能迅速補上新版,但是編輯版本不同,印刷版次不同,從文獻學的角度看,舊書和新書,則是完全不同的兩本書。除了版本,還有手跡。關于后一情況,需要說明,圖書館最反對借閱者在圖書館藏書上刻、畫、書、寫,這是任何讀者應該嚴守的。不過,有些圖書,圖書館收集來的時候,就已經有手跡了。比如,原為私人收藏的圖書,常常有收藏者的痕跡。這個痕跡很重要。甚至還會追索出一段歷史,一段學術,一段奇聞。
圖書館總是有“密室”的
圖書館總有一部分或總有大部分“密室”。
意大利教授作家艾柯《玫瑰之名》中那間古老修道院密室是一間隱藏了無數的“驚心動魄”的密室。而最大的驚心動魄,不過是亞里士多德半部《詩學》。艾柯小說中,這半部《詩學》因為談了喜劇,便被整個基督教界視為洪水猛獸。結果惹來一連串謀殺。
2006年獲得諾貝爾文學獎的土耳其作家寫《我的名字叫紅》也用一樁謀殺畫家的案件牽連到土耳其伊斯坦布爾蘇丹圖書館密室里面,把15世紀土耳其細密畫家的種種秘密揭示出來。
這些小說所刻畫的圖書館密室,都有重重疊疊的保密機關,而我說的圖書館密室不是如此玄妙的暗室,而是普普通通的書庫。我要說,圖書館的書庫無論怎樣開放,書庫里面,仍然有無數的“密室”。
現代圖書館,大部分書架按學科分類法分類。如此,每一種類別的書架上,都有新書舊書,都有借閱率高的書和塵封不動的書。我說的“密室”,就是想說說這些塵封不動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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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說,每一本塵封的書都可能是一個“密室”。比如,中國圖書分類,體現了馬克思主義占統治地位的特點。哲學排列為“A”,而其中馬克思主義哲學又排列為首。每一個像點樣子的圖書館,大概都有馬恩全集,但是,近些年,漸漸這地方也幾乎成了密室。誰知道馬恩全集的編輯過程呢?誰知道恰恰在編輯這套全集的時候,編輯隊伍中出現了一批“新馬克思主義”者呢?誰知道在這個全集里面,有恩格斯年輕時候寫的情詩,而在詩里又保存著恩格斯哪些生命之謎呢?誰還關注馬克思《資本論》最后稿本的修改過程呢?誰還想知道《共產黨宣言》每一處修改之時背后的爭論呢?
80后、90后的中國新生代以及更新的新生代,說不定有哪一個偶然發現了這個密室,于是也會出現一個“新馬”呢。從某種意義上說,人類思想的革命往往是從這些“密室”開始,比如歐洲文藝復興。
如果圖書館放棄了自己的收集圖書的原則,只保留借閱率高的書,而隨意把借閱率低的書處理掉,對于人類思想發展來說都是極其痛苦的“慘案”。“圖書館憲章”精神既然說到不受任何外來思想影響而損害圖書館資料,那么,一個信守圖書館理念的圖書館決不會處理舊書。有些圖書在圖書館里塵封了幾十年,上百年,甚至上千年……終于,塵封的書籍,每一本都成為密室。
1986年,我聽到我所工作的大學圖書館處理舊圖書的消息已經很晚了,趕到現場,圖書狼藉,按當時的觀念來說,我的第一個感覺是“好書已經被別人挑走了”,但是,彎腰翻閱一下亂書堆中的圖書,我就悔恨自己錢帶少了。盡管處理圖書的價錢低到了“等于不要錢”。但是,我看中的書,我狂喜的書“俯拾即是”,如果我有錢,所有地下攤開的文科的書籍,我都想買下,因為這些圖書,每一本都在向我展示著一間間塵封的密室。
比如,其中一本是1910年俄文版托爾斯泰全集中的戲劇集,當時來不及細看,就搶到手里,我說搶,是說我當時的心態,事實上沒有人和我搶。買到手里回去翻看,驚呼,此版書的編輯者前言竟是著名的巴赫金所寫。但是,那個時候,中國知道巴赫金的人并不多,而且知道巴赫金在1910年就已經參與這樣的事件,并寫出了贊揚托爾斯泰的文章的人更沒有了,大家全都認定巴赫金只喜歡“復調”的“對話”的陀思妥耶夫斯基,而極其反感“獨白的”托爾斯泰。這個前言卻是另一種態度。如此,這個版本在俄國恐怕也是“珍貴”密室了。
還有,民國初年,著名的“八千麻袋事件”,便是從密室到非密室然后又到密室的。
“八千麻袋”里裝的是清朝內閣大庫所存的檔案。1909年,內閣大庫要修繕,這批檔案被移出準備焚燒。羅振玉得知消息,請張之洞上奏罷焚,北洋政府成立后,這批文件歸教育部。1921年,教育部以經費困難為由,將大部分檔案賣給北京同懋增紙店,作為造紙原料。1922年,羅振玉在市場上看見部分檔案,出錢買下,雇人整理,編印《史料叢刊初編》10冊。1924年,羅振玉又將大部分檔案,賣給清朝遺老李盛鐸。李某人將其中6萬件文件送給偽滿皇帝溥儀,其余又轉賣給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現在臺灣)。后者整理之后出版了《史料叢刊》和《明清史料》多種,成為“鎮所之寶”之一。
以上是中國大百科全書的說法。八千麻袋里的明清檔案,就這樣轉來轉去,當然不在密室,但是其中每一件檔案都可能涉及一個秘密,隨著時間的推移,這秘密就成為一個塵封的“密室”。
就連“八千麻袋”現在也已經成為“密室”了,一部分從北京到南京,又遷到臺灣。另有一部分,據1981年版魯迅全集注釋者說,1927年9月羅振玉把檔案賣給了日本人松崎(魯迅全集·第三卷。人民文學出版社1981年567-568頁)。
一批文件,好幾種說法。這密室可真夠玄妙了。
魯迅在1927年12月24日寫《談所謂“大內檔案”》(初發表于1928年1月28日《語絲》周刊第四卷第七期,后收入《而已集》),作為當事人,說出了許多細節,不能不讓人相信:這批文物最初堆在孔廟的敬一亭,經過許多“整理”,后來移到午門。魯迅就是被派去整理的“小部員”之一。但見午門樓上“一大群破紙寂寞地鋪在地面上,時有一二工役,手執長木棍,攪著,拾取些黃綾表簽和他們所要的東西”??梢娏_振玉買來又賣出的東西,已經是工役們“長棍”攪過之后的東西了。而魯迅親眼目睹,在工役們“攪”過之前,各位經手的管理者更是趁機“攪”一把。凡是魯迅這些小部員們“撿起放在桌子上的”,總長次長們“總要拿進去,說是看看。等到送還的時候,往往比原來要少一點,上帝在上,那倒是真的”。“中國公眾的東西,實在不容易保存。如果當局者是外行,他便將東西糟完,倘是內行,它便將東西偷完。而其實也并不單是對于書籍和古董。”
圖書館呀,圖書館,真是其任也重,其路也長矣!
(作者系北京師范大學文學院教授)
LibraryBilofRights1996
圖書館權利法案1996
The American Library Association affirms that all libraries are forums for information and ideas, and that the following basic policies should guide their services. 美國圖書館學會確認所有的圖書館都是信息及思想的公眾場所,并確認在其服務中遵行以下基本原則。I. Books and other library re-sources should be provided for the in-terest, information, and enlightenment of all people of the community the li-brary serves. Materials should not be excluded because of the origin, back-ground, or views of those contributing to their creation. I.圖書與其它圖書館資源應滿足該圖書館服務的社區所有民眾的興趣、信息、啟蒙之需求。圖書館不能因作者的出身、背景、觀點而將其創造的材料排除在外。II. Libraries should provide materi-als and information presenting all points of view on current and histori-cal issues. Materials should not be proscribed or removed because of partisan or doctrinal disapproval. II.圖書館應提供當前或過去發行的指向各種見解的材料與信息。材料不應由于黨派意識或教義否定,而遭到禁制或移除。III. Libraries should challenge cen-sorship in the fulfillment of their re-sponsibility to provide information and enlightenment. III.為了履行提供信息及啟蒙的責任,圖書館應該拒絕檢察制度。
IV. Libraries should cooperate with all persons and groups concerned with resisting abridgment of free ex-pression and free access to ideas. IV.圖書館應與相關人士及團體合作,關注并抵抗那些剝奪自由表達思想,自由走向思想的行為。V. A person’s right to use a li-brary should not be denied or abridged because of origin, age, back-ground, or views. V.人有公平使用圖書館的權利,不得因出身、年齡、背景或觀點等原因而遭到否定或剝奪。
VI. Libraries which make exhibit spaces and meeting rooms available to the public they serve should make such facilities available on an equi-table basis, regardless of the beliefs or affiliations of individuals or groups re-questing their use. VI.圖書館備有的供民眾使用展覽空間及會議室,應排除使用者或團體的信仰或關系的影響,在平等的基礎上提供使用的機會。
Adopted June 19, 1939, by the ALA Council. amended October 14, 1944; June 18, 1948; February 2, 1961; June 27, 1967; January 23, 1980; inclusion of “age”reaffirmed January 23, 1996. 美國圖書館協會理事會1939年6月19日通過。1944年10月14日,1948年6月18日,1961年2月2日,1967年6月27日,1980年1月23日修訂。1996年1月23日重申包括“年齡”在內的條款。
(以上資料見美國圖書館協會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