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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加快住宅法立法的議案(3)

        
    作者:
    發布日期:2008-03-12

     

    第四章 住宅市場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住宅主管部門依法監管住宅建筑材料市場、住宅裝飾材料市場、住宅交易市場、住宅租賃市場及住宅維修市場,維護住宅市場秩序。

    住宅市場行為必須遵循守法、公平、平等互利原則,禁止欺詐行為。

    建立住宅信息披露制度,保障住宅市場交易信息真實有效。

    第二十條 國家利用土地、財稅、信貸等政策對住宅市場進行調控,引導住宅市場健康有序地發展。

    第二十一條 國家規范商品房交易市場,發展租賃房屋交易平臺,為住宅交易提供有效的公共服務。

    第二十二條 國家發展住宅租賃市場,對低收入家庭租賃住宅的給予住宅補貼。

    第二十三條 國家強化住宅市場監管,嚴格規范并執行房地產企業的市場準入和退出條件。禁止閑置囤積土地、房源和炒地炒房行為。

    第五章 住宅管理

    第二十四條 國務院住宅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住宅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宅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居民住宅管理工作。

    住宅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是制定住宅規劃和住房政策,做好土地合理供應、集約利用和管理,規范住宅市場,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條件。

    各級人民政府住宅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實行政務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并推行問責制。

    第二十五條 國家規定住宅建設標準及評估、考核標準,確保住宅安全和環保。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住宅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房價信息強制披露制度。對于不正常的房價應當干預,維護房地產市場的秩序與公正。

    各級人民政府住宅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監督商品房建設與住宅市場的交易,維護住宅交易秩序,接受并處理當事人的投訴。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住宅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一管理公共房屋,應當及時公布公共房屋的建設、供應及分配狀況,并及時處理申請者的申請與投訴。

    第二十八條 國家定期開展住宅普查工作,建立健全城鄉居民住宅登記制度和住宅交易申報制度,完善城鄉居民住宅信息庫。

    住宅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居民住宅調查系統和低收入家庭住宅檔案,為公共房屋供應及住房補貼的發放提供詳實的依據。

    第六章 住房保障

    第二十九條 國家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條件,鼓勵城鄉居民通過住宅市場改善居住條件。

    第三十條 國家建立住房保障制度,實行貨幣補貼和實物配租等方式相結合。符合條件的城鎮低收入居民可以申請住房貨幣補貼或者住房實物配租,符合條件的農村低收入居民可以申請住房補貼。

    住房保障的對象為城鄉低收入階層中的住房困難家庭,保障對象的家庭收入標準和住房困難標準,由市級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按照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結合城市經濟發展水平和住房價格水平確定,每年公布一次。申請住房保障待遇的資格條件、住房標準及保障方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具體規定,分類實施。

    第三十一條 國家建設公共房屋,配租給低收入家庭中的住房困難戶。公共房屋的配租奉行公平、公開、?;镜脑瓌t,滿足城鄉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每套單位建筑面積不超過80平方米,人均居住面積不超15平方米。

    第三十二條 公共房屋的建設資金與住房貨幣補貼,納入國家財政預算,由中央與地方分級負責,并予以保證。

    第三十三條 公共房屋僅供申請者及其家庭成員居住,不得轉租、轉借以及從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動。

    租住公共房屋的居民家庭有義務向住宅主管部門如實申報自己的住房狀況、人口狀況、收入狀況、資產狀況等,并接受資格審查。不如實申報者,給予行政處罰,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 享受住房保障的居民家庭人口、收入狀況、資產等發生變化時,應當向住宅主管機關報告,超過規定的享受標準時應當退出公共房屋,國家對退出公共房屋的居民家庭給予適當的補償。

    第三十五條 國家鼓勵用人單位將職工住房福利納入職業福利范疇給以考慮,鼓勵城鄉居民通過住宅合作社等途徑改善居住條件。

    規范住房公積金制度,公積金基金可以用于公共房屋建設及中小戶型住宅開發。

    第七章 政策支持

    第三十六條 國家統籌考慮城鄉居民的住房供應,并對住宅建設給予相應的政策支持。

    第三十七條 國家合理調整土地供給結構,大力發展省地節能環保型住宅,促進中小戶型住宅的發展。

    第三十八條 國家建立多渠道投融資機制,設立住宅政策銀行,完善住宅信貸,支持公共房屋建設和中小戶型住宅建設。

    國家支持建立住宅保險制度和住宅信貸擔保制度。

    第三十九條 國家支持用人單位解決職工住宅、提供住房補貼,支持住宅合作社合作建設住宅,并在設定標準內給予稅收減免。

    第四十條 國家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設置住宅保障基金,住宅保障基金由國家財政撥款、土地收益等構成,用于城鄉低收入居民家庭住宅補貼。

    第四十一條 國家將低收入家庭納入社會救助制度,對符合條件的困難家庭給予住房救助,以確保困難家庭能夠租賃符合基本居住的住宅。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住宅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住宅規劃、建設、監管及公共房屋供應中瀆職、索賄受賄的,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住宅建設單位違法用地、偷工減料、以次充優,損害住宅質量的,給予相應的經濟處罰,并視情節輕重停止或者吊消施工許可證。因住宅質量問題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商哄抬房價或者訂立價格同盟,非法囤積房源,壟斷商品房市場的,按照有關法律給予懲罰。

    第四十五條 公共房屋供應過程中,弄虛作假、內外勾結、損公肥私的,依照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直至刑事處罰。

    第四十六條 居民個人申請公共房屋、住房補貼時弄虛作假、損公肥私的,取消其享受資格,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經濟處罰。

    第四十七條 侵害居民住宅并造成損害后果的,由致害方承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因公共利益損害居民住宅的,應當依法對受損害方給予充分足額的補償,并負責解決其住宅問題。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其他法律、法規。

    第四十九條 本法自×年×月×日起生效。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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