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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住宅法》立法建議稿草案
議案起草與領銜人:鄭功成(黑龍江代表團代表)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確保居民的居住權,改善居民的居住條件與環境,維護住宅建設與住宅市場秩序,實現住有所居,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城鄉居民住宅規劃、建設、交易及住房保障,適用本法。
第三條 國家建立科學、合理的住宅建設和消費模式,規范住房建設、住房供應與住房消費,引導城鄉居民適度消費。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定城鄉居民住宅規劃,并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節約使用土地資源,合理布局城鄉住宅建設。
第五條 國家對住宅堅持城鄉統籌、維護公平、保障底線、分類滿足的原則。
第六條 國家建立公共房屋及住房補貼政策,保證低收入家庭享有基本住宅保障權益,維護城鄉居民的基本居住條件。
第七條 國家建立居民住宅分級負責、分類管理制度,對公共房屋確立相應的申請資格條件與退出機制。
第八條 國家建立城鄉居民的住宅登記制度,由行政主管機關統一制定并發放居民住宅所有權證書,使用統一的住宅租賃證書。
第九條 居民住宅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與個人不得侵害。
第二章 住宅規劃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住宅規劃,包括住宅建設布局、土地使用、周邊環境及對低收入家庭的住宅保障,并將其納入城鄉統一規劃。
第十一條 制定和實施住宅建設規劃時,應當合理布局、節約土地,實行先規劃后建設,保護和改善居民居住區的生態環境,尊重地方特色、民族特色,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十二條 不設區的城市住宅建設規劃由市級住宅主管部門負責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住宅建設規劃單位或個人進行,設區的城市住宅規劃由區級住宅主管部門負責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住宅建設規劃單位或個人進行。鎮、鄉村居民住宅建設規劃,在縣級住宅主管部門指導下,由鎮、鄉人民政府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住宅建設規劃單位或個人進行,規劃時應當在堅持節約土地等原則的同時尊重村民意愿。
第十三條 住宅建設與區域布局規劃,應當服從城鄉總體規劃。編制住宅建設規劃時,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標準。在規劃區內進行住宅建設活動,應當遵守城鄉規劃、土地管理、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住宅主管部門應當面向所轄區域低收入家庭制定住宅保障規劃,確保低收入家庭享有基本的居住條件。
第三章 住宅建設
第十五條 住宅建設必須符合安全、環保的要求,鼓勵節能型住宅建設。
住宅建設必須確保工程質量,符合國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標準。
國家扶持住宅建筑業的發展,支持住宅建設科學技術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設計水平,鼓勵節約能源和保護環境,提倡采用先進技術、先進設備、先進工藝、新型建筑材料和現代管理方式。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進行住宅建設時必須符合法定程序,并經過主管機關的審批。
建設單位必須具備法定資質條件,并經市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門依法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住宅建設。
第十七條 國家在住宅建設中推行建筑工程監理制度與質量保障制度。住宅建成后,應當由有資質的建筑工程監理單位及監理人員進行監理,監理單位應當根據住宅建設單位或建設者的委托,客觀、公正地執行監理任務,確保住宅建筑工程質量。
建設單位應當承擔住宅建筑的保修責任,保修范圍應當包括住宅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安裝工程,供熱、供冷系統工程等項目;保修的期限應當按照保證建筑物合理壽命年限內正常使用,維護使用者合法權益的原則確定。具體的保修范圍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國務院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建筑工程的質量事故、質量缺陷都有權向住宅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進行檢舉、控告、投訴。
第十八條 城市住宅新區的開發和建設,應當合理確定建設規模和時序,充分利用現有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嚴格保護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體現地方特色。舊城區的改建,應當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和傳統風貌,合理確定拆遷和建設規模,有計劃地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改建。
鄉村住宅建設,應當相對集中,合理布局,避免浪費土地資源和環境污染,同時保護好耕地。國家通過調整土地供給結構與價格,以及相應的財政稅收政策,支持房地產開發商增加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宅供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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