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院發布證券市場八大風險提示(3)
不少私募基金(包括一些經過核準的集合理財計劃)以委托理財協議的名義向投資者募集資金,或明或暗地給予投資者諸如保證本金安全、保證高額收益率的保底條款。而根據目前的司法實踐,因保底條款在私募協議中屬于核心內容,故這類協議一般均被確認無效。
特別是民間私募基金,盡管從理論上講,私募基金肯定不同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但由于私募基金立法上的缺失,實踐中很難將這種私募基金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相區別。
上海高院:五點建議促股市規范
1、加大證券違法犯罪的打擊力度。當前,單位證券犯罪現象比較嚴重。本市處理的北方證券公司以及國泰君安證券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涉案金額83億余元,共造成客戶損失15億余元。建議進一步加強對單位證券犯罪及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打擊力度,嚴懲證券犯罪行為。
2、加強證券市場的監管力度。建立健全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監管制度,逐步建立統一的場外交易市場,理清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合法場外交易場所與非法場所、合法代理與非法經營的界限,加強對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的監管。
3、強化交易所的自律管理職能。上海證券市場的發展,需要交易所進一步發揮自律管理和一線監管的優勢。對交易所因自律管理行為引發的糾紛,實行有限的司法介入政策。
4、加強投資者的風險意識教育。引導投資者理性看待我國資本市場的整體背景,確立正確的風險觀和防范意識,是當前投資者風險教育的主要內容。
5、建立和完善多渠道化解證券市場風險的機制。要建立和完善投資者事后救濟體系,確保被處置證券公司破產財產價值的最大化,強化投資者的救濟權,為投資者提供最后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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