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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3-13
    鄧聿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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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鄧聿文:嚴厲法治應比證券法庭管用

    全國政協委員、證監會副主席范福春11日在政協分組討論會上建議,為了提高對資本市場違法犯罪行為的審判水平,應建立專門的證券法庭。全國政協委員、廣東證監局局長侯外林也提交了設立金融專門法院的提案。

    從證券市場對國民經濟的重要性,以及這一市場存在的信息非對稱性,容易導致市場主體的“逆向選擇”、“道德風險”及其他機會主義行為來看,的確需要加大對證券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和提高審判水平。但綜合兩位委員的看法,筆者認為還不足以設立專門的證券法庭或金融法院。

    兩位委員提議設立證券法庭或金融法院的理由主要有三點:一是證券案件涉及的金額往往巨大;二是案情一般比較復雜,存在立案難、取證難和審案難的情況;三是法官的素質或其他原因,導致重罪輕判或有罪判無罪等。

    在筆者看來,首先,涉案金額巨大并不構成為其設立專門法庭的必要條件。每一種犯罪行為都有金額特別巨大的案件,證券犯罪行為不過是多一些這樣的案件而已。其次,證券犯罪行為的立案難、取證難和審案難,主要是兩個原因造成的:一是辦案人員缺乏金融、證券、經濟、財務會計等相關知識;二是存在地方政府的不當干預。設立專門法庭,或許第一個問題能夠解決,也能夠減少地方政府對司法的干預,但是還要面對來自其他方面的干預。第三,對于法官的素質,任何種類的犯罪案件都存在這個問題,不獨證券類案件才有。

    除上述原因外,筆者不贊成專設證券法庭的更重要原因在于,司法作為社會秩序的最后保障和懲罰犯罪的重要手段,它是最需要講究公平和一視同仁的。換言之,并不因為證券案件難審和證券市場的重要性,從而在價值上就超越其他案件的審判。如果每一類案件都強調自身的特殊性,是不是都要設立專門的法庭或法院?

    事實上,證券案件審理過程中存在的上述諸問題,它總體反映的是證券市場的執法環境還不是很理想。對此,我們完全可以采取其他辦法來加以化解,完善證券市場的執法環境,嚴厲打擊違法犯罪行為。

    比如,立法機構可以根據證券市場的發展,及時調整和修改刑法的有關規定,使證券法與刑法在對付證券犯罪問題上很好地協調起來,不斷提高刑事法律體系運行的速度與應變能力。

    再如,可以加強信用制度的建設。如果信用系統和信用紀錄技術手段發達,違法紀錄就會讓違法者永久喪失平等締約權,違法的成本就不只是單次違法被懲罰,還包括今后喪失所有公平競爭的權利。對于證券市場相關主體和從業人員來說,這個懲罰往往要比罰款和牢獄之災更嚴厲。

    還有,針對證券犯罪的高智商特點,假如監管者僅憑一己之力,確實難以預防,也使得事前監管和事后偵查、審理的難度都很高,但我們完全可以多管齊下,把行業自律、公眾和媒體監督、監管威懾加司法全面跟進結合起來,從嚴量刑,提高威懾力。

    嚴厲的法治是證券市場發展的促進機制。不僅僅是違法犯罪,對于中國證券市場目前存在的種種問題,都應該要用法治來整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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