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利玲
我原來一直在研究國企改革的問題,但是近三四年來在做改革資料庫的工作,把這個題目放下了。這次就結合以前的研究以及這些年做口述歷史的感觸,重點講一下國企改革的歷史回顧與反思。
放權讓利的改革
這個階段(1978-1992)改革的主要目的是,調整國家和國有企業之間的關系:在管理權限上,政府將一部分經營管理權交給企業;在分配關系上,國家向企業讓出一部分利潤,為此開始了一系列試點與創新。
1978年10月,四川省選擇重慶鋼鐵公司等六家企業,率先進行“擴大企業自主權”的試點。1979年5月,國家經委、財政部等六個部門在京津滬三地選擇了首都鋼鐵公司等八家,進行企業擴權試點,推廣四川省的經驗。同年7月,國務院下達《關于擴大國營企業經營管理自主權的若干規定》等一系列重要文件,將試點在全國推廣。到1980年6月,試點擴大到6600多戶國有大中型企業,占全國預算內國有企業的16%,占工業總產值的60%,占實現利潤的70%。
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企業完成國家計劃和增產增收的積極性,使企業具有了盈利意識。但由于企業缺乏有效的約束機制,生產的增長主要靠增加投入推動,在一定程度上,也導致了1980年前后的財政赤字的增加和通貨膨脹的日趨嚴重。
為提高國家財政收入,減少財政赤字,全國各地對部分工業企業實行了利潤留成的經濟責任制試點。1981年4月,全國工交會議肯定了經濟責任制;同年11月,國務院批轉了《關于實行工業生產責任制若干問題的意見》。具體形式包括:基數利潤留成加增長利潤留成,全額利潤留成,利潤包干,超計劃包干,虧損包干等等。
經濟責任制在短期內刺激了企業盈利,但在沒有從根本上解決國有企業自我約束問題的前提下,形成企業盲目擴大職工收入分配的傾向,由此引發了社會消費基金的膨脹,帶來經濟秩序的混亂和物價上漲。
1983年初,國務院決定停止全面推行利潤分成,轉而實行“利改稅”。其主要內容是,通過稅收的形式,把國家與國有企業的分配關系確定下來,改變企業在利潤上繳方面討價還價的做法,既保證國家的收入來源,又有利于減少政府的行政干預。
客觀地講,“利改稅”在規范國家與企業之間的分配關系、穩定國家與企業的各自利益、調動企業的積極性等方面,發揮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國有企業創利的大部分上繳給國家,形成了“鞭打快?!钡木置?,極大地影響了盈利企業和職工的積極性,同時也加劇了國有企業與非國有企業稅賦方面的不平等。
1986年12月,針對國有企業出現的大面積利潤下滑的局面,國務院發布了《關于深化企業改革,增強企業活力的若干規定》,提出要推行多種形式的經營承包責任制,給經營者充分的自主權。1987年底,全國預算內國有企業有78%實行了承包制。到1988年底,全國預算內工商企業的承包面超過90%,其中大中型企業達到95%。
承包經營責任制的全面實行,在短期內不僅扭轉了由于“利改稅”所導致的國有企業連續20個月的利潤滑坡局面,而且調動了經營者和企業職工的積極性,確保了國家財政收入的穩定增長。然而,伴隨著整個經濟體制轉軌進程的加速,經濟市場化程度的不斷提高,承包制在實踐中日益暴露出其內在的制度性缺陷。主要包括:一是企業仍然是政府的行政附屬物,沒有從根本上解決企業自負盈虧的問題;二是承包期一般定為3-5年,“包死基數”與市場供求關系的變化形成矛盾;三是承包的期限性導致經營者行為的短期化;四是固化了原有的企業制度形式,限制了企業之間了聯合、兼并、重組。國有企業改革陷入了進退維谷的境地。
國有企業制度創新
1992年,鄧小平南巡講話發表以后,同年10月,中共十四大明確提出了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目標。這一階段(1992-2000),國有企業改革跳出了“放權讓利”的思路,開始在兩條戰線上展開了新一輪的改革:一方面是國有小企業進行的產權制度改革的實踐,另一方面是國有大中型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試點。
1992年,國家開始對國有企業進行全面的清產核資試點,初步清查結果,全國縣以下的大部分國有企業中小企業面臨著資不抵債或資債相抵為零的狀況。許多地區認識到,最關鍵的原因在于,沒有真正觸及到國有產權制度的改革。
改革的首選方式是采取公司制改組,將國有資本與其他資本綁在一起,在所有者權益不斷擴大的同時,國有資本亦隨之增值。第二種方式是將企業賣掉,把國有資本從低效運轉的制度中抽出來,投入到國有經濟需要加強的領域中去。只有當企業賣不出去、或無人愿意合資的情況下,才采取比較現實的選擇:即動員企業職工入股,進行股份合作制改造。這三種方式均在不同程度上對傳統的國有產權制度進行了比較徹底的變革。
與國有小企業改革迅猛發展形成鮮明對照的是,國有大中型企業的改革相對滯后。1993年11月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在《中共中央關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中,明確提出 “建立適應市場經濟要求,產權清晰、責權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現代企業制度”,并于同年12月,在八屆人大五次會議上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使國有大中型企業的改革進入制度創新的階段。
1994年11月,國務院決定,在百戶國有大中型企業中進行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試點。試點主要內容包括:理順產權關系,明確投資主體;改制試點主要是實行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形式;建立規范的法人治理結構;在清產核資的基礎上核定和增加企業資本金;逐步解除企業歷史形成的不合理債務。
截至1997年底,在百戶試點企業中,有98戶企業的試點方案得到批復,主要按四種制度形式進行改制。其中,有18%的企業改制為多元股東持股的公司形式;有70%的企業改制為國有獨資公司;有10%的企業由主管廳局“轉體”改制為控股型國有獨資公司;有2%的企業按照先改組后改制的原則進行結構調整。
在體制轉軌的歷史過程中,國有企業由于其自身的特殊地位,以及產權制度改革的滯后,難以適應經濟體制環境的巨大變化,形成了大量的體制性欠賬。主要包括國有企業巨額不良債務、大量的冗員和企業“辦社會”的負擔。
1996年1季度,全國獨立核算國有工業企業出現了凈虧損。1997年年末,重點監測的14個工業行業中有4個整體虧損,全國31個省區市有12個整體虧損,大中型虧損企業有6599戶。據財政部對4.2萬戶國有工業企業的統計分析,1998年1-6月,除石油、電力、醫藥、煙草四個行業盈利外,其他行業均處于全行業虧損的狀態,相當一部分國有企業已經到了瀕臨破產的邊緣。紡織、軍工、煤炭等行業虧損尤其嚴重。
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提出,用三年左右的時間通過改革、改組、改造和加強管理,使大多數國有大中型虧損企業擺脫困境。主要措施包括:大幅度提高出口退稅率,多次降低銀行利率;淘汰落后生產能力,關閉中小企業;國家通過核銷銀行呆壞賬準備金,推動企業的兼并破產工作;加大下崗分流、減員增效的力度,把多余的人員減下來;實施債權轉股權,改善資本結構等。
步履維艱的反壟斷改革
自本世紀初以來,開始了對國有壟斷行業進行以分拆重組、引入競爭為主題的改革。但從總體上看,改革效果并不顯著。與市場競爭相聯系的深層次問題,諸如產權制度、治理結構、管理體制和監管體制等,在很大程度上沒有取得實質性的進展。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一個改革方案的出臺,經過國有壟斷行業與政府部門之間的討價還價,最終形成的結果已有悖初衷。目前,在某些領域甚至已經出現了既得利益集團與政府部門利益相互勾結,共同攝取國民利潤、危害公共利益的局面。
回顧國企的改革路徑,第一階段放權讓利改革,以財政的承受能力為底線;第二階段制度創新改革,以企業的承受能力為底線;第三階段反壟斷改革,以既得利益集團和政府的承受能力為底線。始終是在進行利益博弈,沒有把建立市場經濟制度和法律制度作為基本底線。
而改革方式則是先易后難:放權讓利,回避國有產權制度改革;先小后大:國有中小企業全部放開,嚴防死守國有大中型企業;先外后內:放開外圍的競爭性產業,固守核心的壟斷行業。以意識形態為幌子,實際上是在維護既得利益集團和某些政府部門的自身利益。
國有企業需要重新定位,應當進一步打破思想禁區,明確國有壟斷不是社會主義的標志。只有當民間資本無能力進入的領域,才是國有經濟應當有所作為的領域。切實放開壟斷行業的市場準入,讓民間資本與國有資本共同參與市場競爭。要對市場經濟制度和法律建設多一些敬畏與尊重,否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可能演變為權貴的市場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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