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總工會:中小企業工資標準需與工會代表商定
經濟觀察網 實習記者 肖丹 中華全國總工會7月20日公布《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指導意見》稱,非公有制中小企業今后在制定員工工資標準時,企業代表要與行業工會或地方工會代表談判商定,而不能由企業單方制定。
其中,參加工資集體協商的職工方代表由行業工會選派,其中首席協商代表一般由行業工會主席擔任。企業代表組織則包括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還包括工商聯、行業商會等各種企業代表組織。
此外,行業最低工資標準、工資調整幅度、勞動定額和工資支付辦法等也是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的重點,《意見》表示勞動定額和工時工價的確定必須符合“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正常勞動條件下、90%以上職工能夠完成”的原則。
對于雙方代表在協商中產生的爭議,意見規定,工會應向轄區內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協調處理申請。在履行工資集體合同中發生爭議且雙方不能協商解決的,工會應向上級工會報告,并向當地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或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調處,直至向法院起訴。
據悉,由于目前中小企業數量占工業企業的比例超過了95%,且大部分是非公有制企業。相關媒體報道,上述意見剛一出臺便遭遇了兩種截然不同的反應。一方面是工會人士擔心指導意見的落實難度,另外一方面中小企業則擔心地方工會的強力介入將沖擊企業的經營自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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