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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連載七:任你評說(1)
    任志強
    2010-12-03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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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任志強?!吧唐贩坎⒎侨巳速I得起”,“炒房無罪”,“房價一點也不高”,當任志強說出這些話時,必定招致眾聲反駁,甚至謾罵和攻擊。但近年來的房地產市場,卻一步步地印證了任志強的觀點。當人們正為掐頭去尾后的任式雷言大罵,房價卻正如其所言,噌噌上漲。他放出“雷言”的同時,也在不斷指責人們曲解了他的原意。是他太過狂傲,還是我們太過粗心?今天,讓我們靜下心來讀任志強。本書為任志強近三年來的在房地產領域的發言結集。其中包含保障性住房、房地產市場化、地價與房價的關系、房地產泡沫、房產投資等各個方面,言辭辛辣而鞭辟入里。他的觀點是對是錯,任你評說。
    策劃:藍獅子財經出版中心
    出版:中信出版社
    定價:39.00元
    出版時間:2010年10月
    目錄:
    第一章:商品房并非普惠式消費品
    第二章:是市場化的問題嗎?
    第三章:別拿日本泡沫當鏡子
    第四章:地價推高房價勿庸置疑
    第五章:請用數據說服我
    第六章:情緒不能代替規律
    第七章:何須分清幾套房?

    第七章何須分清幾套房?

    | 不要被媒體忽悠了 |

    2008年兩會將要召開前,就民眾可能關心的話題,媒體展開了一系列的攻勢,努力地希望能在兩會期間吸引更多的眼球,尤其關注住房及住房保障性問題,這幾天我連續接到了香港鳳凰衛視、中央電視臺、北京電視臺以及各種平面媒體的采訪邀請。但從已接受的采訪中發現,大多數媒體的編導們都對住房與住房保障體系存在極大的誤解,甚至存在著故意扭曲的宣傳導向,這種誤解導致的宣傳重點并不利于建立和諧社會。

    我是在1998年房改23號文件出臺后最早向政府建議建立住房社會保障體系的,也是最先向政府建議立法用土地收益金的15%資金來建設廉租房等社會保障用房的。同時我也是最先要求建立市場與保障各自分別承擔責任的,也是最先投入資金連續組織了多年對低收入群體解決保障問題作研究報告的。并且我在北京市政協會上最早提出建立廉租房制度的提案,更是對政府房地產政策提出批評與建議最多的人。但我絕不是惡意攻擊政府,更不會為討好民眾而歪曲事實,或為吸引眼球而誤導民眾。

    誤區一:大多數民眾認為政府投入過少而造成民眾的住房困難!

    多數民眾、學者、經濟學家和部分官員錯誤地用中國香港、新加坡的例子來證明中國政府的投入過低,而未能解決民眾的住房問題,并用發達國家年度預算中投入廉租房或公房的比重來證明中國政府的投入過低,似乎中國政府是一個對民眾住房問題不負責任的政府。

    其實這是一種誤解。一、中國香港與新加坡是城市型的地區,有護照可做人口的限制性邊界,實行獨立的財政政策。而中國內地的城市是無法用戶籍來限制人口邊界的,并且是非完全獨立的財政政策,這是巨大的差別。

    二、中國歷史上實行的是住房福利分配制度,是一種全民的計劃經濟保障性分房制度基礎,盡管因為財力不足無法改善住房問題,機制不對才實行了房改,但不能否定這一階段的住房成果。

    三、1998年房改推行市場化之后,城鎮居民的住房得到了極大的改善,同時顯現出了房價與收入之間的差距,因此應建立住房保障體系,但不能用不到10年的時間否定歷史。

    截至2008年初,全國128億平方米存量住房中,歷史分房、房改房所占有的存量超過了50%,公管公房出租量超過了10%,政府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及舊城區改造拆遷安置用房超過了10%。這意味著70%以上的住房還是政府用各種方式提供的,再加上住房補貼與公積金幫助解決了部分民眾的住房問題,應該說大多數城鎮居民的住房不論收入差別,主要還是依靠政府所提供的住房解決居住保障,并不比中國香港與新加坡差,純商品房僅占存量的不到25%,也別忘了中國還有遠超過城鎮住房4倍多的農村住房。

    盡管1998年之后中國政府在住房保障方面的投入遠遠低于許多國家,但這些私有制國家并沒有投入中國歷史上這樣多的公共住房建設與分配的資金,脫離中國國情的比較是誤導。

    為應付亞洲金融危機,拉動中國經濟增長,1998年的房改將經濟適用房從可租可售變為了以銷售為主,并放松了對經濟適用房的準入準出制度的管理,讓政府的補貼變成了拉大收入差距的一種分配,確實存在許多問題。但卻是在逐步改革的進程中得到了糾正,2007年的24號文件已明確了建立住房保障體系的工作,并開始推動這一體系的建設。

    誤區二:錯誤地把廉租房制度理解成僅僅是蓋房子。

    廉租房制度是一種保障性的制度,但絕不是僅僅看蓋了多少廉租新房。大多數民眾和媒體在用審問式的口氣和眼光查問地方政府建設了多少新的用于廉租的房屋,似乎這成了唯一的考核標準。新建的廉租房套數小于了應保障人群的戶數,似乎就是地方政府未盡力,也夢想在一天之內就能解決所有的困難群體的住房問題。

    當一位地方官員回答記者的提問時說,2009年將竣工的廉租房可以解決當地低收入群體的住房困難時,竟被反問“為什么2008年不能解決”。

    廉租房制度并非都必須新建住房,還包括政府收購的舊房源、回收拆遷改造的房源、政府原有的公管房源等,以達到分散居住困難群體的目的,同時包括用租金補貼的方式讓住戶自行就近租用社會住房等多種方式,新建廉租房僅僅是實物房源的解決途徑之一,而并非全部。

    尤其是2007年才下發24號文件,地方政府從籌備資金、整理土地、設計、施工、建設總要有一個周期,2009年竣工并非是不合理的情況。不能要求地方政府今天懷孕,明天就生孩子,而媒體的導向則是似乎晚一天就生不出孩子來了。

    沒有一個國家能在一天之內解決所有的住房困難問題,也不要夢想中國這個人口大國在加速城市化進程中會有能力一天之內解決所有住房困難問題。美國上百年的保障政策至今仍不能完全解決這一問題,中國香港居屋抽簽常常排隊3~7年,內地也不可能實現一天就變的奇跡。

    誤區三:住房困難與收入困難混為一談。

    少數媒體將住房困難與收入困難混為一談,認為兩者有必然聯系,這是重大的誤解。歷史上的福利分配制度并非是按收入解決住房的,職工所在單位與政府的職能占主導地位,而收入當時卻基本是平均化的,差距較小。市場化經濟改革之后,收入發生了變化,有的大大提高了,但也有因下崗失業而降低收入的。許多收入低的家庭并非因為住房困難,而相當一批收入提高了的家庭并不是一定有能力獨自用市場化的方式改變居住的條件,兩者之間差距巨大,且極不平衡,有房住的不一定收入高,中等收入的家庭不一定住房好于低收入家庭。

    而且這兩者都是一個變化的動態,并非今天統計的低收入和住房困難戶,在廉租房建設的兩年周期中不發生變化。如有的可能收入提高了,有的可能因市政建設拆遷等原因住房條件改善了。這本是動態和長態的變化過程,但卻有媒體在質問地方官員為什么不按現有統計數一次性建設足夠的廉租房。

    誤區四:按全國的統計數據衡量地方的特殊性。

    中國的土地收益數值巨大、財政收入數值巨大,但各地的情況極不平衡,有的地區收益較低且財政收入無法保證正常的執政,要靠轉移支付來維持。因此各地的困難不可能一刀切地平衡解決。這是歷史經濟發展原因和分稅制的財政體制造成的。想在一天之內讓各地政府都同步建設廉租房、同步解決擴大面積的問題,本就是一件不可能的事。

    發達地區可以有較大的資金投入,但非發達地區也許要靠中央政府支持,這必然拉大地方之間的差距,僅用全國的統計數據去計算各地情況只能是一種誤導。

    誤區五:將社會保障體系當做財富的再分配。

    住房社會保障只面對特殊住房困難,收入低并且無法靠其他方式解決住房問題的群體,因此各地的廉租房保障或經濟適用房保障都制定了明確的家庭收入、財產狀況和現有住房條件的限定,只有低于該標準的家庭才能享受保障,而超過該條件的家庭則無權分享國家的優惠。保障是人權的安全網,但絕不是彈簧床,更不是一種國家財產的再分配。

    誤區六:低收入家庭不應進入購買商品房行列。

    采訪中多次聽到媒體記者與主持人問我,在商品房價格高漲中,低收入家庭如何購買商品房的問題。需知道所有的中央或國務院文件中從來都沒有過要求低收入家庭購買商品房的條款,不能用低收入家庭來衡量商品房的房價。

    任何國家都沒有從低收入的窮人家庭中收取巨額土地出讓金之后,再用商品房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問題的先例。低收入家庭應享受國家提供的公屋、廉租房等保障,在中國是指至少是在不收取土地出讓金的劃撥土地上建設的住房,而絕不應是擁有自主產權的商品房。當然不排除靠原有房產變現或拆遷安置等變化的情況。

    誤區七:經濟適用房的非完整產權。

    許多民眾會認為經濟適用房是花錢購買的,當然可以出租獲取收益,可以自由賣出。道理很簡單,按現行的中國土地制度,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的房屋不得自由買賣。經濟適用房的土地是國有劃撥的,是政府無償提供保障而免除了土地收益的,土地產權仍歸國家所有,土地的收益權也歸國家。

    而出租則違背了政府提供住房保障的初衷,也違背了分配公平的原則。政府在經濟適用房中尚有土地的基本權利,自然也應有權獲得出租與轉讓的升值收益,而只有在保障住房的權利上政府才會放棄收益權形成保障。

    盡管我個人認為經濟適用房上的磚頭補貼無論如何都無法比人頭補貼更為公平合理,但至少在目前階段還是能對提高住房標準與質量起到保障作用的。

    誤區八:貧窮不是一種權利。

    早在羅馬帝國時期,就有立法給窮人發面包的記載,此后更多的國家為保證人口的增長都有救濟窮人的法律。聯合國成立之后的有關人權、居住權等各種公約,都要求各國政府應對貧窮、貧困家庭給以包括住房在內的各種救助與保障。

    但這并不等于貧窮變成了可以向政府伸手要求救助的權利。

    改革開放之后,鄧小平先生明確地提出了“貧窮不是社會主義”,開始讓一部分人先富起來了,推行市場經濟,也同時產生了貧富之間的差別。

    政府當然應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包括養老、醫療、教育和住房等。當然應無償或部分補貼地幫助那些暫時處于貧窮狀況下的家庭。但不等于讓貧窮變成了可以伸手的權利,因為相對于城市中的貧窮,還有農村之中的貧窮。如果將貧窮當成權利,則那些農村之中的更貧困家庭是否應有更多的優先權呢?

    貧窮是個相對的比較過程,所有的中國人都是在改革開放之后從貧窮開始逐步富裕起來的,仍然貧窮的群體當然需要政府提供幫助,但絕不能將貧窮當成一種伸手的權利而永遠睡在貧窮的包袱上,拖社會發展的后退,更沒有權利用貧窮做大旗而攻擊政府的保障政策。

    當政府用保障性措施部分改善了貧困家庭的住房條件,用財政補貼來進行救助之后,貧窮可能依然存在,但卻比尚未完全獲得政府救濟的貧困家庭好得多。財政的轉移并不會創造財富,只有徹底消除貧窮時,社會財富才會增長、社會才會進步。

    而利用貧窮向政府伸手的社會風氣應堅決打擊,以保證社會的和諧與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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