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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管”弊政要因循到何時?
    孟雷
    2011-05-14 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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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觀察報 孟雷/文 沈陽小販夏俊峰的終審死刑判決已下達,雖然他的辯護律師滕彪等法律界人士還在爭取挽回。北京小販崔英杰最后獲死緩的判例,仍使夏俊峰和他的辯護者抱有一絲希望。

    律師滕彪的辯護詞,在夏俊峰的死刑判決是否“罪刑相當“的法理論辯上,是有力量的;關于“城管”制度,這一諸多悲劇的制度根源,滕彪著墨未多。幾年來,“城管弊政”已成為眾多激烈社會矛盾的根結?!俺枪堋钡摹皥谭ā睓嗔碓醇捌浜戏ㄐ?,或可供當前執夏俊峰生死者思之鑒之。

    頻仍的死傷大案,已使“城管”廣為人知。但這一制度、機構是什么來歷,他們執的都是什么法,不僅公眾,即便身為“城管”者,乃至具體案件中的司法裁判者,亦未必盡曉。

    事實上,所謂“城管”這個直到每個縣城都有的“執法機構”,沒有任何一部國家的法律法規給過它明確的“準生證”,它不具備任何一部法律的執法主體資格;與此同時,它擁有“執法”權力的事項卻多達300項以上。

    “城管”只是各地自行設置的一個機構,從1990年代后期開始陸續出現。實際上,直到最近它也沒有正式的統一名稱,據說在各地有城市管理執法局、市容管理局、城管大隊等五六種名稱。它們要么是事業編制,要么是某個單位的內設部門,要么“什么都不是”。它不能當被告,因為它不具備主體資格,一般從屬于政府的市政管理委員會(有的地方從屬建委或別的什么機關),而這些委員會又是政府的組成機關。如果你要告“城管”,法律上的被告只能是“政府”?!俺枪堋眻痰哪男┓??——“集中和相對集中行使市容環境衛生、城市規劃、城市綠化、市政管理、環境保護、工商行政、公安交通、城區河道及內陸漁業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處罰權”。這是若干城市對“城管”之“執法范圍”的表述,一般人恐怕不能找出不在這個框框內的城市生活范疇的東西?!俺枪堋钡摹皥谭ā彼婕暗拿坎糠?、法規,都明確規定了執法主體。那么,“城管”“執法”的依據何在?它們的依據在于,地方政府往往通過地方法規、規章把這些權力轉賦予它們,并且“城管”往往還要與涉及的執法機關簽“委托執法”協議。但是,這樣就合乎法律了嗎?即便常被“城管”依為盾牌的《行政許可法》,那僅僅指有諸多限制的“行政許可”受理、審批,并不能理解為普遍設立“城管”這一機構的批準函,更無法賦予其“強制執法”的權力,遑論毆打、抓人、奪產。

    事實證明,想靠單一的機構,承擔如此眾多執法機構的職能,是完全不可能的。一方面,龐大的權力帶來了“濫法”的空間,“執法”領域如此繁復,“執法”人員必然蕪雜,野蠻暴力“執法”與這有著很大關系;另一方面,原有的執法機構不可能退出執法領域——這既是職司所在,又是部門利益使然;再者,“城管”也根本沒有能力統一行使這些行政執法職能,他們往往拆廣告牌得叫上規劃局,查黑車得叫上交通局,取締烤羊肉串的也得叫上衛生、工商,而且還得有公安保駕。

    “城管”甫一創制,就因合法性依據和執法手段受到輿論和法律界質疑,但這些年來從未見在這兩點上有任何變化。在此制度下,死人已不是鮮見事。無論死傷者是誰,他們在很大程度上都是這一制度的犧牲者;公眾也不能忍受再有更多的人成為新的犧牲者。我們希望,對于夏俊峰案,司法機關能秉持衡平態度,充分考慮“城管”的“強制執法”合法性爭議和執法手段問題——此為夏案的激發關鍵,實與本案如何裁判有著甚深關系,且與將來是否還會發生類似悲劇有甚深關系。事涉死生,幸勿輕忽。

    (作者為遠見傳播董事、《錦繡》雜志發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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