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上,在現有的市場條件下,網商的發展過程本身就會驅使其主動走向納稅。因為在淘寶上開店的小賣家,發展到一定規模時,為了獲得更多的流量、交易和收入,會主動登陸天貓之類賣家需要納稅的B2C平臺,為此會愿意主動去工商注冊和交稅;只要抓住達到一定規模的“大戶”,對“小戶”稅收待遇寬松一點,并無大礙,反而有助于“放水養魚”,培育稅源成長。同時,對個人在網上開店出售和置換自用物品、不以盈利為目的等情況的網絡交易應當豁免稅收。
其次,對網商適用合適的稅種。就流轉稅而言,對離線銷售的有形商品應征收17%增值稅,因為離線銷售的貨物完全具有普通貨物特性,符合《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中對貨物的定義:貨物是有形動產;對在線銷售的無形商品則因適用5%的營業稅,因為在線銷售是特殊的版權使用權的轉讓行為,屬于無形資產轉讓范疇,應繳營業稅。
第三,對網商稅收管轄權應確定合理的原則,避免加劇國內經濟資源過度集中,促進國內經濟資源合理均衡分布。蘋果逃避稅風波等案件已經揭示了國際稅收和財富轉移的問題,在國內不同地區之間同樣如此。由于種種原因,我國主要網商企業集中在北京、杭州等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如果不能確定合理的網商稅收管轄權原則,全國各地網商賣家的稅收很可能集中流向這些大城市和特大城市。這樣的結果不僅對于付出了物質資源成本的其他地區不公平,而且也會加劇作為流入地的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的“大城市病”。今天,中國區域發展失衡已經達到新中國成立以來最嚴重的地步,我們的稅制設計應當有助于緩解而非加劇這一問題。
第四,網商征稅不應妨礙我國賣家開拓海外市場,在推進網商征稅的同時,網商出口退稅等項制度建設至少需要同步推進。
第五,隨著電子商務征稅付諸實施,稅基拓寬,稅務部門有必要考慮適度降低稅率,向“寬稅基、低稅率”的稅收良性循環推進。
(作者系商務部國際貿易經濟合作研究院研究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