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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銀行家呼吁修改銀行法

    經濟觀察報 關注 2013-03-20 11:09

    經濟觀察報 記者 胡蓉萍 金融脫媒及利率市場化背景下,越來越多的銀行不甘于只獲得貸款產品的固定收益,而產生了強烈的業務延展沖動。

    “兩會”期間,銀行家代表修改商業銀行法、放寬銀行綜合化經營限制的呼聲再起。

    事實上,接近決策層人士告訴本報,政策確有松動的跡象,隨著銀行綜合化經營的漸次放開,未來的監管也將從機構監管更多過度到功能監管。

    跨業經營的現實沖動

    盡管現行《商業銀行法》仍未完全放行銀行開展綜合化經營,但是近年來銀行頻頻曲線涉足基金、金融租賃、保險等領域,綜合化經營已初具雛形。

    在第三批銀行系基金擴容試點中,北京銀行與興業銀行就拔得頭籌。近日,北京銀行作為主要股東的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設立申請獲得證監會批復,而興業銀行的發起申請正在審核之中。

    這是繼2008年民生加銀獲批之后,銀行系基金公司再次擴容。商業銀行設立基金公司試點最早在2005年啟動,曾有兩批共計8家銀行獲得試點資格。

    除了基金領域,銀行也在貸款之外的業務進行“深耕”。如招行2010年針對中小企業中正蓬勃興起的創新型成長企業,啟動實施了“千鷹展翼”計劃。該計劃旨在每年發掘1000家具有高成長空間、市場前景廣闊、技術含量高的企業進行全方位金融扶持。通過推出“創新型成長企業綜合金融服務方案”,培育和扶植這些企業逐漸積累在品牌、專利、團隊、服務、商業模式等方面的優勢,同時通過為企業提供上市前、中、后期一整套全流程成長財務顧問服務。

    招行北京分行中小企業金融部總經理王研京在此前接受本報采訪時表示:“從銀行角度看,可以助推企業發展,降低商業銀行信貸風險,還可以提高中間業務收入,優化業務結構,同時,通過提供綜合服務,增強優質金融資源配置功能,構建‘直接融資+間接融資’的模式,實現資本與銀行信貸的有機銜接。”

    看中這一領域的還有民生銀行。該行根據成長性企業的上市目標,設計了“上市直通車”金融服務產品包,根據企業在上市過程中的各種需求,量身定制金融服務方案,協助企業滿足上市要求,實現上市目標,并對上市后的企業發展提供后續金融服務。

    雖然銀行通過曲線渠道可以為企業提供類券商、PE、信托服務,但是在招行行長馬蔚華看來,現行的關于綜合經營的法律法規亟需正本清源,做進一步完善。

    馬蔚華表示,“2003年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對《商業銀行法》的修改雖然為商業銀行綜合化經營預留通道,但由于“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是一條例外性的規定,實踐中對于商業銀行綜合化經營的具體事項審批仍采取國務院個案審批的做法,未形成常態化的審批流程。因此商業銀行仍有大量綜合化經營的需求無法滿足,影響了綜合化經營的步伐,不利于中資商業銀行整體競爭力的提高。

    他表示,“如果國內中資銀行不能盡快實現轉型,拓寬經營領域,將影響商業銀行的可持續發展。”因此,馬蔚華建議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再次組織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以優化商業銀行綜合化經營的法律環境,支持商業銀行開展綜合化經營。特別是要修訂《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三條,建議將現條款修改為如下三款:“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可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許可從事財富管理信托業務;經相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的審批同意,商業銀行可以投資參股或控股信托公司、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以及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商業銀行不得直接投資于非自用不動產和非金融類企業。”

    光大集團董事長唐雙寧還建議增加商業銀行業務范圍,比如增加銀行理財類、電子銀行類、企業債券承銷與投資等業務種類。

    北京銀行董事長閆冰竹則對本報記者表示:“更多居民將銀行的儲蓄存款‘搬家’去追求收益更高的金融資產,導致銀行儲蓄客戶流失;另一方面,越來越多的企業通過資本市場直接融資,迫使銀行信貸客戶遭受分流,這都給商業銀行的傳統業務帶來了日益嚴峻的挑戰。因而,金融機構之間的競爭本質上是一場客戶爭奪戰,取勝的關鍵在于能否具有便利、高效、準確的優質服務來滿足客戶多樣化的需求,而商業銀行綜合經營則有利于金融業務進行有效整合,通過多元化經營滿足客戶、降低成本、創造利潤”,閆冰竹說。

    為金融控股公司立法?

    不過,在華融資產管理公司董事長賴小民看來,目前,由于缺少相應的法律規范、市場主體地位不明確、業務創新缺乏正確引導、交叉監管、重復監管與“監管真空”并存等現實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的健康發展,還可能由于缺乏系統性行業指導、內部風險傳遞和利益沖突等問題,引發較大的金融風險。

    “雖然我國現實已存在金融控股公司,但迄今開展業務主要受《中國人民銀行法》 《商業銀行法》《證券法》 《保險法》 《信托法》等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組成的金融法律規范監管,缺乏綜合金融經營大的法律規范,缺乏明確其市場地位、賦予其合法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的特別法律規范,為彌補法律缺位,使金融控股公司綜合化經營有法可依,現在制訂特別法條件成熟,恰逢其時,非常必要”,賴小民表示。

    賴小民說:”我們必須在分業監管的基礎上,嘗試創新更高層次的綜合化金融監管制度、機制安排及監管方法,加強風險防火墻建設,有效推動我國金融業綜合經營的發展,防范其帶來的潛在風險。應該盡快研究制訂出臺《金融控股公司法》,規范綜合金融行為,防范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促進金融發展。”

    唐雙寧也建議加快我國金融行業綜合發展及金融控股公司立法。

    他呼吁盡快制定一部系統和完善的《金融控股公司法》:“對金融控股公司、控制性持股、子公司予以法律界定,對金融控股公司的設立、業務范圍、法律地位、主體資格、治理結構、經營機制、信息披露、市場準入與退出、母子公司間的法律和經濟關系及監管責任予以明確。借鑒國際經驗,探索建立符合中國國情的綜合金融監管體系。確立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主體,通過立法明確綜合監管機構的地位、性質、職責和權限,從體制和技術層面上改革完善現有監管體制,避免監管真空和重復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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