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管制與經濟增長
薛兆豐
北大國家發展研究院研究員法律經濟學研究中心聯席主任
zjphhh03@gmail.com
最近參加幾次分別由學界和政府部門組織的“互聯網法律”研討會,內容是如何將傳統的競爭政策適用于互聯網產業,以在虛擬世界維護健康的市場競爭環境。每次我都把握發言機會,強調競爭政策必須與互聯網的特征相適應。因為重要,所以重復。這里讓我再以文字,向讀者呈現。
互聯網經濟的特征之一,是網絡效應。所謂網絡效應,是指某種商品的消費者的參與,會對這種商品的價值產生影響。傳統的商品,不具備這種特征。不論一人吃雞蛋,還是十人吃雞蛋,對雞蛋的營養價值都不會產生影響。
然而,一個國家流通美鈔,與十個國家流通美鈔,對美鈔這種“一般等價物”的流通價值就有顯著的影響。貨幣之所以有用,就是因為人們相信它有用;一種貨幣越多人接受,它的價值也就越大。從這個角度看,我們說貨幣是具有“網絡效應”的最古老的商品之一。同理類推,電話、油站、炫耀品、鍵盤布局、電腦操作系統和文件格式等,都是具有“網絡效應”特征的商品——參與使用的人越多,它的價值就越高,對新用戶的吸引力也越大。
進入互聯網時代,網絡效應不僅依然存在,而且產生了新的變化。其一,是“參與者的身份”變得重要。與舊式“網絡效應”只強調參與者的數量不同,互聯網時代所產生的“網絡效應”,更注重參與者是誰,不同特征的人參與——是學生、是商人、是君子、是騙子——會顯著影響網絡平臺的價值。
其二,是“網絡內在的結構關系”變得重要。今天,Facebook、Twitter、Amazon、eBay、淘寶、騰訊和國內各大微博,成敗都取決于能否恰當處理參與者之間的各種關系。例如,從傳統博客到微博的差異,只是平臺提供者重新刻畫和疏導了參與者之間的關系。參與者如何發言、如何評論、如何互評、如何保護隱私……微妙的處理會徹底改變電子平臺的吸引力和價值。
其三,是“互通互聯”的需求導致了“大”的結局?;ヂ摼W上各種功能需要集成。今天幾乎任何一套軟件,都會提供與其他軟件的接口;而幾乎任何一個網頁,也都提供轉向其他網頁或平臺的鏈接。讀《紐約時報》的一篇報道,旁邊就有一排按鈕,讓讀者迅速地獲得其他社交網絡平臺的服務。從長遠看,這些不同的平臺和功能的互相兼并和融合,是必然的趨勢。這是說,網絡將不同的功能組件整合起來而變大,對用戶會產生增值,而這增值是各個功能組件無法獨自比擬的。
這帶出了一個重要的概念,即“大的也可以是美的”。我幾年前在本專欄解釋過,企業因“大”而變“美”的原因有多種,包括(1)規模使分工成為可能,而分工又使熟能生巧成為可能;(2)企業進行垂直整合,可以使企業免于上游或下游企業的敲竹杠行為;(3)大企業可減少固定成本投入,從而促進網絡效應;(4)大企業更能維系更長久的售后服務;以及(5)大企業更能利用“長尾效應”而向用戶提供個性化的服務。
除此以外,網絡大平臺還能衍生另一類服務,那就是個性化的數據分析。今天,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每個人的行動軌跡被移動電話詳細記錄了、財務狀況被信用卡詳細記錄了、所見所言被瀏覽歷史和博客張貼詳細記錄了、愛恨恩仇被社交網站詳細記錄了……海量的信息中包含大量具有商業價值的線索,這些線索能夠為消費者提供更好的服務。
利用用戶的個人信息,與保護用戶的個人隱私,兩者可以巧妙地結合起來而不沖突。Gmail的自動廣告模式,提供了一個優良的范例。Gmail后臺自動掃描用戶的郵件內容,根據其中的關鍵字在用戶界面彈出廣告。在這個過程中,Gmail保證沒有人工參與,不會傷害用戶隱私。
網絡平臺朝著“大”的方向積聚,是一種符合消費者利益的內在趨勢。這就意味著政府在以《反壟斷法》為基礎實施競爭政策時,應該充分理解和遵循這些規律,從而盡量避免錯誤政策對互聯網產業發展帶來的負面影響。
在這個問題上,必須重溫美國法官兼學者Frank Easterbrook的真知灼見。他在其論文“反壟斷的局限(The Limits of Antitrust)”中對比了兩類反壟斷司法錯誤所造成的危害,進而提出反壟斷司法(或一般性的競爭政策)必須以守為攻、保持謹慎的管制理念。
法官Easterbrook認為,反壟斷執法者在“鼓勵正當競爭”和“懲罰不良競爭”的過程中,難免會犯兩類錯誤,一是錯殺好人,即“假陽性錯誤”,二是錯放壞人,即“假陰性錯誤”。這兩類錯誤都應該避免,否則就都會對市場競爭的健康發展產生不良影響。
問題是,這兩類錯誤對市場所造成的影響是不對稱的。Easter-brook法官指出,反壟斷執法者哪怕錯放了壞人,壞人對經濟所能夠造成的傷害也仍然是有限的,因為市場競爭會迅速地將錯誤糾正過來,讓壞人所攫取的壟斷地位變得曇花一現;相反,如果執法者錯殺了好人,對本來是良性的競爭行為作出了錯誤的處罰,那么這種錯誤的處罰就往往會制度化、條文化、法規化,從而持續相當長的時間,那么這種錯誤的危害就是深遠的。
就拿1911年美國最高法院法官判決“邁爾斯博士醫藥公司案(Dr. Miles Medical Co. v. John D. Park and Sons)”為例。案中一家醫藥公司,因為與藥品零售商達成了“最低零售限價”協議而被起訴。當時法官不能理解這種做法的經濟意義,于是禁止。過了49年,才有經濟學者出來解釋這種銷售安排的經濟意義(見L. Telser, "Why Should Manu-facturers Want Fair Trade," 1960),而到了2007年美國最高法院才正式推翻它自己在96年前所作出的這一判決。換言之,錯誤的判決影響了近一個世紀的正常商業活動。
又如本世紀之交發生的微軟案為例。美國政府控告微軟在操作系統中捆綁瀏覽器,案件訴訟幾年后無疾而終。但歐洲再興起雷同的官司,微軟被指在操作系統中捆綁媒體播放器,繳納罰金達十億美元,并被迫在歐洲地區同時銷售兩款操作系統,一款包含媒體播放器,另一款不包含媒體播放器,而兩者價錢竟然相同!荒唐之處在于:十億美元量級的大案,結局只是強迫廠商以相同的價格提供較次的產品。試問這對歐洲的市場競爭有何好處?對歐洲的消費者有何好處?而帶有媒體播放器的視窗操作系統,對美洲和亞洲的用戶又有何害處?
前車之鑒?;ヂ摼W產業的競爭,本身就已經足夠激烈?;叵隝BM、微軟、雅虎、谷歌……哪怕曾經如日中天,也照樣不進則退。哪怕存在壟斷行為,只要能夠讓市場競爭來糾正,就不要讓政府輕率出手,因為后者要笨拙得多。對互聯網產業適用反壟斷法或競爭政策,尤其要審慎掂量互聯網特性,尤其要防止錯傷無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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