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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貞浩跐M無償收回針對公共利益需要土地
    張雅楠
    2011-01-18 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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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觀察網 記者 張雅楠 17日,上海市規土局對預申請須知所載出讓合同信息中“土地期滿出后的處理方法”進行了回應。

    此前,上海市多幅土地預申請須知中“土地期滿后的處理方法”均出現“出讓人收回并補償相應殘余價值”或“出讓人無償收回”等表述,引發社會關注。

    對此,上海市規土局17日發布通知,對預申請須知所載出讓合同信息中“土地期滿后的處理方法”相關內容作出說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預申請須知》第三條第(二)款第9項‘土地期滿后的處理方法’,是針對《上海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第二十八條的內容,明確該宗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該宗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處理方式?!?/FONT>

    申請續期未批,主要是指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申請續期,因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者應當交回國有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定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注銷登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由出讓人無償收回。

     

     

     

    附:

    關于預申請須知所載出讓合同信息中“土地期滿后的處理方法”相關內容說明的通知

    根據《上海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第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條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本合同項下宗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向出讓人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出讓人應當予以批準。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

    出讓人同意續期的,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辦理出讓、租賃等有償用地手續,重新簽訂出讓、租賃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出讓價款、租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

    第二十八條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申請續期,因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者應當交回國有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定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注銷登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由出讓人無償收回。出讓人和土地使用者同意本合同項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按本條第 項約定履行:

    (一)由出讓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殘余價值,給予土地使用者相應補償;

    (二)由出讓人無償收回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第二十九條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沒有申請續期的,土地使用者應當交回國有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定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注銷登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由出讓人無償收回。本合同項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由出讓人無償收回,土地使用者應當保持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為破壞。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讓人可要求土地使用者移動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恢復場地平整?! ?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預申請須知》第三條第(二)款第9項“土地期滿后的處理方法”是針對《上海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第二十八條的內容,明確該宗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該宗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處理方式。

    特此通知

    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

    201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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