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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遷上書“接力賽”始末(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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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32
    2009-12-17
    胡芳潔

    不難理解,為何北大五學者的“上書”獲得了如此迅速而重要的反饋。近年來暴露的越來越多的拆遷矛盾和不斷的“上書”是一個積累,而2007年物權法頒布之后,中央政府就表示要修改拆遷條例,甚至一度傳出,2008年新修訂的條例將推出。

    北大五學者從上書,到國務院將修改后的草案文件發放給他們,只相隔短短一周的時間。這一草案文件,顯然早在本次上書之前就已制定完畢,只是這次“上書”,刺激了這一草案文件的提前出現并進入小范圍的專家論證期。

    關于拆遷條例的違憲問題,是如何體現的呢?這與16日的討論,以及接下來新條例的制定,有重大關聯。

    暴力抗法問源

    “其實拆遷問題的源頭,在規劃階段。規劃才是最厲害的?!蓖蹂a鋅說。他表示,整個拆遷程序的設置是這樣的:第一步是政府基于規劃收回土地,并將土地使用權批準給被拆遷人;第二步是拆遷人實施拆遷;如果出現被拆遷人不愿拆遷,則進入第三步,法院判決,實施強制拆遷。

    “政府根據規劃回歸土地以后,缺乏一個關鍵環節,即并沒有依據憲法和法律,對土地上的房屋進行征收。只要進入拆遷階段,是否應該拆遷,這個問題是不可以被討論的,這讓被拆遷人非常被動?!蓖蹂a鋅說。

    在規劃階段,民眾是不知情的,更沒有參與規劃的討論。而在這個階段,本質上已經實現了對房屋的征收,只是沒有進入具體的實施階段。

    而根據《憲法》、《物權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條款規定,對國家有權征收個人房屋的情況都做了相關規定,即“為了公共利益”、“依據法律規定”和“給予補償”。

    上述三個法律,都明確規定,只有在“為了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國家才有權利征收個人房屋。這成為現行拆遷條例的致命缺陷。在拆遷中,并沒有區分公共利益與非公共利益,目前用作商品房開發的拆遷,都與地產商的商業利益直接掛鉤;而征收個人房屋,涉及到國家權力的運用,只能針對“公共利益”的前提下。

    北大學者在建言書中也明確表示,補償是構成征收的條件之一,必須在完成征收、補償之后,才是拆遷階段。而拆遷條例卻授權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沒有依法征收的前提下就可給予拆遷人拆遷許可。

    就這樣,被拆遷人被現行條例裝進了一個設定好路徑的程序里,不合作的后果就是強制拆遷?!氨┝狗ǔ蔀樽詈蟮木葷??!蓖蹂a鋅說。

    11月29日,成都市金牛區用自焚來抵抗拆遷的唐福珍,因醫治無效去世。

    12月15日下午,北京市海淀區四季青鎮北塢村發生一起強制拆遷導致的自焚事件。

    而遭強制拆遷的北京五環汽修站,被拆遷人到目前為止沒有獲得任何賠償,兩名戶主還以暴力抗法的名義,被判處一年有期徒刑。

    對于唐福珍而言,她的問題仍是待解懸疑,因其住房所在土地均為“集體用地”,那么集體用地上拆遷將如何裁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拆遷補償條例”討論完之后,是否會涉及“集體土地拆遷”問題?目前,國務院法制辦尚未給出任何消息。

    記者向專家提及此問題時,王錫鋅說:“目前討論的條例只涉及到國有土地上的房屋,不涉及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將來更需要一個統一的關于不動產征收的立法?!?/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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