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鼠倉”民間維權升級 基金天價訴訟追問(2)
國浩律師集團(上海)事務所宣偉華律師認為,此次仲裁中,申請人對自己的請求所依據的證據或理由都屬于效力待定的事項,本身存在爭議。國浩律師事務所為國內多家基金提供法律咨詢。
宣偉華指出,在仲裁申請中,張遠忠的“追償”經過一系列法律上的演繹,實際上包含了11個內容完全不同的法律命題,且均為效力待定的法律命題,并且引用了多項法律,且各法律面向不同的主體,其對法律的理解停留在空洞的說教上,基本沒有可執行性。
有律師建議,“如果基金公司認為聲譽受到損失,可以召集專家進行論證,這是實際操作中常會出現的一種形式?!?/P>
基金公司多數對張遠忠并沒好感。有媒體質疑其“作秀還是維權”:“在張遠忠身上,有著大多數維權律師的共性:能熟練地借用各媒體的話語權?!?/P>
張遠忠對此直言:“如果每個人都提出一個問題,供國人深思,客觀上促進某種進步,我希望全民炒作、全民作秀?!?/P>
在關注唐建“老鼠倉”案之前,張遠忠對基金的實質研究并不多,主要是1997年的一篇論文。此后他是否也會退出這一戰場不得而知,但也許就像不只有一個“宋一欣”、“嚴義明”,基金業的維權律師還會再出現。
爭議
北京一家基金公司副總經理稱,基金公司也是最不希望發生“老鼠倉”行為的一方,但無論如何監管,重金之下總有“勇夫”,而一旦發生“老鼠倉”,對于基金公司而言,這個標簽也許是永遠也摘不掉的,對品牌的巨大傷害是很難衡量的。
從“老鼠倉”被查出,各基金公司多處于誠惶誠恐中,“料理后事”均嚴格按照監管部門的要求進行。
目前,發生“老鼠倉”的基金公司數量已經有5家,并沒有一家以公司的名義向投資人公開道歉。從道義上看,這讓公眾對基金公司的做法存在不滿。
張遠忠也認為,自己的勝利除了學術討論外,主要在道義上。
宣偉華指出,從目前的法律和合同規定看,基金管理人也就是基金公司對“老鼠倉”的責任主要在對員工的教育和監管的失職上。
“老鼠倉”出現后相關的法律責任首先是刑事責任,對實施行為的個人進行重判,其次是行政監管責任,監管部門行使監管權,情節嚴重的、負有管理義務的公司要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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