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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理界定公權私權確保土地公平流轉

      
    作者:勾新雨 劉秀麗 梁盛
    發布日期:2008-10-10
    投資者報(記者勾新雨 劉秀麗 梁盛)國土資源部的一位官員告訴《投資者報》記者:“關于農村土地流轉的問題,還是會維護好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問題,農民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并且擁有收益權,但是會涉及新的形式變化?!?P>他介紹,廣東和成都搞了試點,成都一些農民,以土地入股加入企業,部分農民以企業零工的形式被企業聘用,干一天,拿一天錢。

    黨國英表示,“我們現在不在乎名義上的集體所有制,集體所有制可以被架空,留一個名義不要緊,使用權和承包權給農民才是硬的東西?!?P>浙江省瑞安市副市長陳林認為,農村土地問題的關鍵不在于公有、私有的簡單化標簽,而在于公權、私權的合理化界定。如果公權濫行,縱屬“私有”也是難以自保。如果公權不彰,縱屬“公有”照樣也被中飽私囊。其實,很多“公有”財產,如同“私有”財產一樣,都缺乏得到公權應有的保障,甚至公有財產受到更多的侵犯。

    農村的“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已經物權化,如果在其流轉上的限制進一步放寬,則農村土地的“集體所有”中的“集體”(通常是某某“村集體”)一詞的權屬概念將進一步淡化,幾乎要成為一個地理區劃的概念了。

    陳林說,重要的是產權得到清晰的界定,產權的交易得到足夠的保障和便利。土地產權要在法律意義上逐一進行確定并可以逐一分解,在法律技術上進行保障。否則即便按照某些人所想象的“私有化”,也不能解決多少問題。城市的很多房屋理論上、法律上倒是說“私有”,還不是說拆就拆嗎?而即便是土地私有的其他國家或地區,也都普遍存在嚴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對于農用地更是如此,這是公權對于私權的限制,跟土地本身的公有、私有沒有關系。例如我國臺灣地區的農地一直是私有的,但是農民并不能隨意變更用途,當農地依法(規劃)轉為非農用地,將有一半的土地“充公”,還要對于農地轉用的增值收益征收高額的累進所得稅。

    董正華表示,“農村現在最大的問題是什么?制約中國農業發展的最大的問題是什么?我覺得是農地農用,農地歸農民所用。保證農地農用,就是保證18億畝耕地是條紅線,不能減少,否則很快就會突破的,光開發區占地,就相當于一個中國臺灣,現在清理了一部分了,但好多都閑在那里,浪費資源?!?P>他認為,這背后是強征農民的土地。用很低的代價把農民的地征過來了,一轉手賣給了開發商,政府從中分了很多利益。有的地方把土地當銀行了,吃飯靠撥款,發展靠土地,因為是農民的,還沒有談判地位,盯不住地方政府和開發商兩頭夾攻,農民只好忍痛幾萬塊錢就把地轉讓出去了,之后就給農民蓋房子,解決就業問題,如果不解決,就造成新的農村生活不穩定了。

    他說:“要保證農地農用,農地歸農民所用,所以農用耕地是‘我’的地,不管這個‘我’是大‘我’(指集體),還是小‘我’(指農民個人),道理很簡單,我種我的地,不用打工看別人的臉色?!?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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