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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司法本無色 紅綠皆不染
    陳杰人
    2011-05-13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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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觀察網 陳杰人/文 據《重慶日報》5月13日報道,重慶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劉光磊近日在該市一些監獄、羈押場所等地調研時明確表示,要廣泛深入開展以“紅色文化進監所”為主要載體的唱讀講傳活動,把在押人員參與紅色文化傳播活動(即唱紅歌、讀紅詩等)的情況,依法按照程序納入考核評價體系,作為立功受獎減刑假釋的一個重要依據。劉光磊還說,此項活動的目的,就是把紅色文化所具有的教育矯治功能融入思想改造和教育轉化之中,把在押人員轉化成為健全人、守法人。

    仔細分析劉光磊的觀點可以發現,他的講話中其實隱含著一個邏輯前提——唱紅歌當然具有思想矯治功能,通過“紅色文化”的唱讀講傳活動,能夠有助于在押人員轉化為健全人、守法人。而恰恰是這個邏輯存在嚴重的錯誤。

    首先,紅歌的內容再美,紅色文化講得再高尚,那畢竟只是一種口號,甚至在不少人心中,這些東西不過是自欺欺人的幌子罷了??纯礆v史和現實,且不說那個天天手持紅寶書、天天不忘用紅色經典做標榜的林彪最終背叛紅色最厲害,也不說“文革”時期瘋狂的紅色海洋差點淹沒了中國的歷史,單說那些天天把紅太陽和人民群眾掛在嘴角的現職官員,有多少人背地里卻干著男盜女娼、見不得人的勾當。從這個意義上說,所謂紅色文化,不僅沒有當然的教益,反而可能是壞人掩飾自己的工具。

    其次,在押人員有的尚未被宣判,從法律上還是無罪之人,突兀地表示要將他們都轉化為“健全人”和“守法人”,邏輯上就意味著將這些人全部認定為壞人或者有罪人,這本身就是對無罪推定法律原則的悖反。

    再次,即便是那些經過司法宣判被確認有罪的人,也不一定都是因為缺乏紅色文化熏陶而犯罪,他們有的是一時激情犯罪,有的是過失犯罪,有的是其他與思想政治意識毫無關系的犯罪。如果一定要考核這些人的“紅色素質”,他們不一定比那些正站在講臺上道貌岸然唱讀講傳紅色文化的官員差。

    從這個意義上說,將在押人參與唱紅歌等紅色文化傳播活動作為減刑的依據,其實在邏輯上存在巨大的謬誤,同時也不符合司法實踐的內在邏輯。

    不過,重慶這一政策更大的問題還不在于前述邏輯錯誤,而更在于對司法性質本身的錯誤認識和錯誤操作。

    眾所周知,一個人依法被限制或剝奪自由,是國家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所進行的司法行為,在一個推崇法治的社會,司法的獨立性、純粹性應該受到起碼的認同與尊重。其中最基本的原則包括:司法不受其他權力的干涉、司法事務只對法律負責、司法的內容只和法律有關。

    就減刑問題而言,它是一種“后司法”行為,即司法判決生效之后,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對在押者減輕既判刑罰的后續司法行為,這種行為的唯一根據,就是法律的規定。根據《刑法》第78條和最高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規定》第一條的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這里所說的“確有悔改表現”,是指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方面情形:認罪服法;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政治、文化、技術學習;積極參加勞動,完成生產任務。

    顯然,如果將積極唱紅歌等行為作為減刑的依據,一是于法無據,或者是以偏概全,說白了就是法外開恩,這顯然是違背法治原則的胡亂司法行為;二是將思想政治工作和司法工作混為一談,即便有人相信唱紅歌具有思想政治工作效能,也不能將其作為法外開恩的前提,否則,就是政治和司法混同,最終損害的是司法的權威和效率。

    法治文明的歷史告訴我們,司法的魅力,就在于其以特定人群,通過特定程序,對特定對象所實施的獨立裁判行動,這一行動不受法律以外的其他任何因素的干涉。從這個意義上看,司法本是無色的,它不應染上任何色彩——不管這種色彩是紅的,還是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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