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觀察網 安迪/文 老愚先生《殺人放火做貪官》一文,以反諷的語調批判著這樣一種邏輯:不管以前如何,只要老實交代即可免死,我做了壞事,我說了,我退賠了,就可以保命。在老愚先生的認識里,似乎貪官不死就是輕判,就是對貪官的放縱??傆X得這個看法是有問題的,老愚先生的重拳看似招招見血,實則打到了空處。
不殺就是輕判,輕判就是縱容,這一推理的后半段當然是正確的,但前一半卻完全是無源之水。那么,什么是適當的刑罰?如何看待陳同海們所受處罰的輕與重?
罪是因,罰是果,罰依賴于對罪的認識。所以在罪與罰的關系中,最完美的狀態當然就是罪刑相適——有什么樣的罪,受什么樣的罰。然而,量刑是一個主觀的過程,即使對同一件犯罪行為,人們有巨大的認識差異也是非常正常的事情(假使有人不同意這一點,請回顧一下2007年許霆案前后的大討論)。筆者深知認識的多樣性是我們這個社會進步的搖籃,因此無意做“統一認識”的努力,僅僅希望尋求一個較為合理的評價標準。
罰相對于罪,無外乎三種關系:輕,適當,重。那么如何確定一件罪行該判多重的刑罰?在現代刑法中,基本上是綜合而全面(這五個字很重要)地考察犯罪者的三個方面,一是主觀狀態,二是客觀方面,三是是否悔改。
在主觀狀態的問題上,我們似乎很容易形成一致意見,故意犯罪與過失犯罪存在著不同——同樣是樓上花盆下落把行人砸死,謀殺與澆花時碰落花盆存在著本質上的差異,在量刑上自然不可同日而語。
客觀方面,主要說的是犯罪的手段、后果、時間、地點等客觀表現。一些簡單判斷也已經形成了共識,比如暴力犯罪的刑更重(搶劫重于盜竊)、侵害生命的犯罪要比侵害財產的犯罪更重(幾乎所有侵害生命的犯罪都包括死刑,而大量的財產犯罪不至于死刑)、犯罪手段殘忍的應該判刑更重等等。
但以上兩方面的問題絕非看起來的這么簡單,當問題的反方面被提出來的時候,并不是每個人都能夠轉過這個彎來。如果過失與故意的差別在于犯罪者心態的不同,那么犯罪后又悔罪是不是也可以認為是一種比較值得保護的心態?如果說,把人打傷之后良心發現、送醫院救治的犯罪者可以得到部分的原諒,那么受賄后悔改的人是否也可以有同樣的待遇?再比如說挽回損失,倘若我們可以接受盜竊一萬元的罪犯比盜竊一百萬元的罪犯判刑輕,或者同樣盜竊一百萬元的兩個罪犯中積極全額退贓的那個量刑輕,那么為什么我們在討論貪官的時候退贓不能夠成為量刑較輕的一個原因?從陳同海到許宗衡,他們的非法所得已經被追回,固然其職務的廉潔性已經被侵害、犯罪已經形成,但犯罪惡果已經被盡力消弭,在量刑時是否可以(是可以,而不是必須)考慮從輕?
就是否悔改而言,拙文《姜人杰為什么“非死不可”》中已經討論的足夠多了。再強調一次,沒有人可以真正的深入他人的內心,所以我們現在對貪官們心態的認識都是純屬推測,我不敢說有誰是真的悔改了,也不敢說誰就是死不悔改。那么,看看客觀表現又有何妨呢?
需要注意的是,在量刑的時候有一個方面是絕對不能考慮的,那就是犯罪者日常表現如何。換句話說,無論他是誰、無論他原來做過什么事,只要他犯罪了就必須接受相應的處罰。老愚先生提出對官員們的要求應當比普通人更高的建議,但卻恰恰忽略了我們吶喊多年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信條?;仡^看看歷史,從“刑不上大夫”到元朝的四等人劃分,老祖宗的故事反復訴說著一個真理,倘若允許法律上的不平等,那么一定有人會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和委屈!所以在現代,沒有人可以因為其日常表現而在法律上獲得不一樣的待遇,無論他是一個鋼琴天才還是一個副部級干部;藥家鑫案與陳同海案的內在邏輯是一致的,刑罰只看罪行本身。
也許還要有人為老愚先生的觀點辯解,難道僅僅加重貪官的刑罰還不行嗎?可是,防微杜漸??!倘若許可了法律的天平為某些人而傾斜,那么就難以阻止天平的下一次傾斜。畢竟,你,我,都沒有立法的權力,那么如果有一天立法者利用手中的權力給法律中留下一個bug,或者讓某些人逃脫罪責,或者這個bug恰恰侵害到你我的時候,我們是不是該為今天所允許的這一個微微的傾斜而買單?仔細想一想,孫志剛是否就是某個傾斜的犧牲品呢?
筆者假設了一個問題,“故意殺人者該如何量刑”?這是一個無法準確回答的問題。同為故意殺人,有如藥家鑫者,也有把禍害一方的兒子沉潭后自首的老者,還有因無知而十四歲產子后將孩子遺棄導致死亡的少女,如果不面對具體的情節,做空洞的討論是沒有任何意義的。所以,刻意拋開案件細節,情緒化的演繹所謂貪官的“好處”,更不是一種理性的態度。
讓我們回歸到討論的主題,陳同海、藥家鑫再加上姜人杰、許宗衡的量刑是否適當?如果按照筆者在上面提出的認識方法,現有量刑恐怕基本上是合適的。無論是陳同海、許宗衡的“全方位表現良好”,還是姜人杰的“冥頑不靈”,抑或藥家鑫殘忍行兇后孤零零的自首,都能夠讓其在死或不死之間對應上一個合適的位置。
老愚先生并沒有能夠解釋,為什么貪官不死就是輕判,更讓人迷茫的是,老愚先生并沒有就某一罪行如何量刑給出一個自洽的邏輯。此外,老愚先生的視角似乎超脫出了罪行與案件的范圍,先驗的設定了貪官該死、不殺就是輕判的前提條件,而后討論對貪官的懲罰力度是否恰當,這是否是某種程度上的循環論證呢?
關于死刑,筆者還想羅嗦幾句。需要我們每一個人捫心自問的是,當主張對陳同海們殺無赦的時候,我們是為了使社會公眾過得更好,還是僅僅為了享受殺戮的快感?倘若是前者,殺或不殺就更不應當輕率判斷了。據說,陳同海為了茍活而招供出了大量的線索,使更多的貪官有可能被抓住,而這也就意味著騎在公眾頭上作威作福的貪官會減少幾個,就算這是一樁交易,那是否讓我們有什么損害呢?陳同海們固然該殺,可少殺一人,能夠讓公眾獲得更多的福祉,有何妨呢?更何況,即使不殺,陳同海們也無力再為禍鄉里了,一個人的死去與否,真的那么重要嗎?無論是朱元璋時期的剝皮實草,還是上世紀八十年代初的嚴打,歷史無數次的告訴我們,大范圍的重刑并無助于社會的正義水平的提高,也許能夠在短時間內發揮一定的貢獻,但從長久來看,其積極意義——如果有的話——也是極其有限的,相反,卻極易促成人民群眾安全感的降低與社會生活的無序。倘如此,殺的意義還剩下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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