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債仍由中央代發 今年2000億延長還債期(2)
2009年發行的地方債將在2012年到期。屆時,由中央財政統一代辦償還。地方財政則需要向中央財政一次性還清本息和發行費。如不能按期償還,中央財政根據逾期情況計算罰息,并在辦理中央與地方財政結算時如數扣繳。
寧夏在去年區級預算中就列入了還款準備金,截至年底列支了6個億的準備金,“到期財政部就從賬戶中直接扣款了?!睂幭呢斦d一位官員說。
30億的地方債,自治區政府分配了10個億,下面市縣分配20個億,“區級還債沒問題,但市縣級還債有難度?!鄙鲜龉賳T說。
寧夏自治區要求市縣從2010年開始建立還款準備金制度,每年根據自身收支情況安排還款預算。上述官員說,“市縣能否到期還本付息不好說,但建立這個制度總比沒有好,總能安排一些,否則到時財政部直接從我們區本級賬戶中扣款,預算就很難執行了?!钡胤絺坝玫闷疬€得上”的基本要求正面臨挑戰。
1998年中央政府曾增發國債轉貸給地方,充沛地方政府投資需求。一位財政官員說,中西部地區公益性項目的國債轉貸資金,轉為撥款的最多,沒有轉的,都給予了延長期限的措施。
“肯定會有一些地方持觀望態度,希望這次地方債也能像1998年國債轉貸資金一樣變為撥款”。
國家發改委財政金融司司長徐林在最近的一篇文章中寫道,“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的債務風險依然存在連帶處置責任,不可能允許任何地方政府破產?!?/P>
但財政部官員認為,這次地方債還款情況勢必影響地方政府信用度和償債能力指數,對未來地方發債審批會有影響。
亟待制度規范
去年,各省曾三次向財政部上報地方債統計數據,分別為截至08年底、09年上半年和截至09年10月份的數據?!暗@個數據誰都不敢引用,因為這只是統計數據,誰也沒核查過。自下而上上報的都是統計數”。一位地方財政官員表示。
2010年審計署將針對全國各地地方政府債務做一次全面摸底,得到一個比較可靠的債務規模。目前財政部正在對地方債務進行動態統計。
《預算法》第28條明文規定: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地方政府不得發行地方政府債券。
財政部一直在擬定一個規范地方政府債務的《地方政府債務管理條例》,曾在全國各省征求意見,也曾上報國務院。這個條例因此被認為是“國務院的另行規定”。
曾參與過該條例征求意見的官員說,這個條例允許符合要求的地方政府自行發債。也對如何管理和規范地方政府債務做了規定。條例一度被認為最有可能在2009年出臺。
據財政部相關負責人介紹,該條例擬建立一套包括規??刂?、風險預警、債務預算、債務審批在內的基本制度框架,以合理評估發債申請地區的償債能力和控制償債風險。
但這一條例沒有按照原計劃出臺,而且在2010年的立法計劃中也不見其蹤。參與制定條例的官員解釋,主要還是因為去年地方通過融資平臺和城投債等形式大肆舉債,債務規模迅速擴大,讓高層始料未及,允許地方發債這個閘門無人敢碰。呼之欲出的地方債條例再一次遠去。
很多地方政府隨著地方債務規模的不斷擴大,已有些等不及這個全國性的條例出臺?!拔覀冞t遲等不到條例出臺,但債務卻亟待規范管理,所以寧夏在2009年先行出臺了自治區一級的 《地方政府債務管理辦法》?!睂幭呢斦d官員告訴本報。
該辦法對債券和貸款進行計劃管理,例如年初確定全年貸款和債券總的規模和比例,任何政府部門的信貸都要在這一計劃內經省政府批準才可。
一些地方政府反映,即便中央代發這樣的形式,財政部也從不透露這一形式會持續幾年,只是到年初的時候才通知地方政府有地方債。這使我們編制預算比較忙亂和被動。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指出,是否繼續發行地方政府債券,將視宏觀經濟形勢變化等因素相機抉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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