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委征求反價格壟斷意見 調控不公平高價行為(1)
經濟觀察網 記者 張婷 國家發改委就《反價格壟斷規定(征求意見稿)》中指出,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不得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
國家發改委12日在其網站發布公告,就《反價格壟斷規定(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規定涉及中國境內和境外的價格壟斷行為。有關意見和建議的反饋截止日期為2009年9月6日。
在征求意見稿中的第十二條指出,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不得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
意見稿指出,認定“不公平的高價”和“不公平的低價”,應當綜合考慮下列因素:
(一)銷售價格是否明顯高于該產品的成本,或者購買價格是否明顯過低,甚至低于該產品的成本;
(二)在成本基本穩定的情況下,是否超過正常幅度提高銷售價格或者降低購買價格;
(三)銷售商品的提價幅度是否明顯高于成本增長幅度,或者購買商品的降價幅度是否明顯高于交易相對人成本降低幅度;
(四)是否明顯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的同種商品的價格。
附:發改委網站公布的改征求意見稿全文:
反價格壟斷規定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預防和制止價格壟斷行為,保護公平競爭,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下簡稱《反壟斷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濟活動中的價格壟斷行為,適用本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價格壟斷行為,對境內市場競爭產生排除、限制影響的,適用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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