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勵富人捐款 稅收政策是關鍵(3)
民間力量應為主導
西方是以基督教義為核心的理念價值觀,鼓勵大家去捐助,中國雖然也有,但是但沒有形成相應的規范制度, 中國是傳統的家族社會,主要依靠氏族民間力量,不是全社會的公民力量。
“社會公益行為,應該是民間力量主導,”歐國春表示,“如比爾蓋茨就是人個行為,不是政府行為”。他認為,我國最大的慈善組織是行政力量主導,對民間組織的雙重管理體制、對慈善組織實行不平等待遇。例如,民政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特別批準內資企業向中國紅十字會、中華慈善總會等12家慈善組織捐贈,允許全額扣除稅額,這就使得其他慈善組織在募集捐款時處于不平等競爭。
“政府管制下的基金會并不是正真意義上的基金會”許中正也表達了相同的看法。缺乏有效競爭,實施壟斷,難以實施有效監督,捐贈款項公布不透明,政府主導的慈善組織公信力不足,難以獲得大多數人的認同,國內富人不肯輕易的向某個機構托付自己的財富。
另外,歐陽春介紹,慈善組織的性質、慈善活動的程序、慈善活動的監督機制、慈善事業的主管部門,慈善事業的進入、評估、監管、公益產權界定與轉讓、融投資、退出等缺少法律明確規定。直到目前為止,規范非公益性社會募捐行為的法律還沒有出臺。捐助者和被捐助者之間的關系如何界定,捐款的使用如何被監管,這些全都沒有相關法律做出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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