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南泉/文
腐敗情勢嚴峻
長期以來俄羅斯一直是腐敗問題嚴重的國家。2012年12月由著名非政府組織“透明國際”發布的2012年度全球清廉指數報告顯示,俄羅斯在176個國家中列第133位。腐敗已成為關系俄羅斯前途命運的一個重大問題。
蘇聯時期的腐敗主要是特權階層以權謀私。由于實行的是高度集權體制,各級領導干部代表國家掌控與支配公共資源,廣大群眾又無權監督,盜竊公有財產等腐敗日益嚴重。到了勃列日涅夫時期,特權階層更是擴大化與穩定化。據俄國學者估計,當時這個階層大約有50萬一70萬人,加上他們的家屬,共有300萬人之多,約占全國總人口的1.5%。 ([俄]A.H.博哈諾夫等著:《20世紀俄國史》,莫斯科1996年俄文版,第571頁)
1991年底蘇聯劇變后,俄羅斯國家制度進行了根本性的轉型,實行了經濟市場化與政治民主化的改革。1996年已基本上形成了市場經濟體制框架,并建立了以總統設置、多黨議會民主、三權分立、自由選舉為特征的西方式政治體制模式。但在相當一個時期,特別在葉利欽執政時期,俄羅斯社會仍存在嚴重的社會混亂。從經濟體制來講,離有序的、文明的市場還有很大距離;從政治體制來講,民主制度很不完善,多黨制并沒有真正建立起來,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
特別要指出的是,在快速私有化過程中,在形成金融-工業寡頭的同時,各種侵害國家財產的情況大肆泛濫,加上在轉型頭幾年,經濟情況嚴重惡化,各個權力機關與官員,通過各種手段撈取實惠以緩解其困難。
蘇聯劇變后,特權階層中很多成員,在俄羅斯經濟轉型過程中,特別在國有企業私有化過程中,更是大量侵吞國家財產。大量俄羅斯新企業主曾是原蘇共黨、政府、企業的精英成員。私有化為原蘇共領導人大量侵吞國有資產大開方便之門。他們從事投機,大發橫財。
正是由于這個原因,在俄羅斯私有化過程中圍繞公司控制權而展開了各種斗爭。被稱為俄羅斯“私有化之父”的丘拜斯對此坦言:“在證券私有化起步時,蘇聯的經理廠長的第一次突破就是要把一切都據為已有,通過各種合法的和近似合法的途徑把盡可能多的財產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為配合這項任務,他們創建了各種各樣的子公司及其下屬的公司,積聚資金以收購財產。在許多情況下,錢被非法地轉到這類公司和商行的賬上。錢是從已被私有化的企業本身的流通中取得的。后來,這些錢被投到收購私有化證券上去。當某個時刻,即母企業進行證券拍賣的時刻來到時,他們便用私有化證券大規模地把工廠收買了。通過這種簡單的行動,經理廠長便成了實際的所有者。”
據俄反貪污組織2010年8月發布的材料顯示,俄官員貪污金額總數已占GDP的50%。還應指出的是,連國防開支亦有大量被貪污。2012年11月6日,時任國防部長謝爾久科夫就因隸屬該部的國防服務公司涉嫌侵吞國有資產而被免職。
腐敗已成為阻礙俄羅斯社會經濟健康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它對俄構成了最大威脅。為此,俄一直把反腐作為政府的一項重要任務。普京早在2006年致聯邦會議的總統國情咨文中就強調:腐敗是俄羅斯發展道路上的“一個重大障礙”。2007年12月12日,他在答美國《時代》周刊記者問題時也明確表示,俄羅斯的護法機關與社會組織不要容忍腐敗現象,國家再也不能容許腐敗分子逍遙法外了。 (參見《普京文集》,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8年版,第647頁)
梅德韋杰夫任總統后一再表示要把反腐進行到底的決心。他認為,“腐敗問題是俄羅斯社會中最尖銳、最現實的問題之一。”他在2008年的總統國情咨文中指出:腐敗是現代社會的“一號公敵”。為此,他把反腐問題視為其首要任務,國家工作的“優先日程”。2009年梅德韋杰夫發表的《前進,俄羅斯!》一文中他給自己提出了一個簡單而又嚴肅的問題,即“我們應不應該……把長期存在的腐敗和根深蒂固的惡習帶入我們的未來?”他還強調,“長期存在的腐敗,一直在吞噬著俄羅斯。”2010年7月27日,他在經濟現代化委員會的發言指出,俄向創新型經濟過渡就需要解決貪污的阻力、減少行政影響與發展良性競爭,不解決這些問題就不可能實現現代化。
2012年俄羅斯總統大選前后,出現了較大規模的“反普”游行集會,一個重要原因也是嚴重的腐敗問題得不到解決。
反腐措施
俄羅斯對反腐重要性與緊迫性的認識不斷提高,制訂了不少反腐計劃,采取了一系列反腐措施。
普京在2002年就提出懲治腐敗的兩項措施:一是要改革行政機關,要使行政管理機關系統現代化,讓其能為經濟自由服務;二是加強法制,主要途徑是推進司法制度現代化。俄羅斯在 2006年與2007年提高了反腐力度,從聯邦安全局、海關總署與總檢察院等部門揭露出不少腐敗官員。2006年俄羅斯還加入了《聯合國反腐公約》締約國行列,成為第52個參加該公約的國家。
普京任總統期間雖在打擊腐敗方面采取了不少措施,但效果甚微,2007年12月美國《時代》周刊向普京提問時說:“俄腐敗蔓延,這是您的一個障礙。”他回答說:“這個問題我們解決得不成功,也未能控制住局勢。” (《普京文集》,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8年版,第641頁)
梅德韋杰夫上臺后,提出了更多嚴厲的反腐措施。2008年7月31日,梅德韋杰夫簽署了《反腐敗國家計劃》。2008年12月25日,俄又出臺了《俄羅斯聯邦反腐敗法》,該法明確了腐敗的定義,規定了預防與打擊腐敗的一些基本原則。該法的另一個重要意義是擴大了反腐的監控范圍,規定了公務員及其配偶、子女都必須提交收入與財產信息。
2009年5月18日,在梅德韋杰夫簽署的反腐的五項總統令中,進一步明確了財產申報制度的實施細則,規定除國家與地方行政官員外,法院、檢察院、警察、軍隊、安全部門、選舉機構的工作人員都被納入申報人之列。 (參見 《俄羅斯 東 歐 中 亞 國 家 發 展 報 告 》(2010),社科文獻出版社2010年版,第164頁)另外,在簽署的總統令中把財產中報主體范圍還擴大到國有公司的領導人。以《反腐敗國家計劃》為基礎,2010年4月13日,梅德韋杰夫簽署了《反腐敗國家戰略》與《2010—2011年國家反腐敗計劃》的總統令。這表明,俄羅斯已從國家發展前途的戰略高度來對待反腐問題了。2010年7月22日,俄羅斯總統下令成立國家反腐委員會,由梅德韋杰夫親自領導。同時,批準了“國家公務員工作守則”草案,要求公務員認真履行職務。
為了表示反腐決心,盡管法律沒有要求總統申報個人與家庭收入及財產,但梅德韋杰夫仍于2009年4月6日在克里姆林宮官方網站公布了個人與家庭財產情況。接著時任總理普京也公布了財產情況。梅德韋杰夫還強調,如果官員拒絕向有關機構提供收入與財產情況,將會被開除公職。他還希望以此來使官員接受公眾監督。
官員財產申報制度是進步之舉,國際社會稱之為“陽光法案”,目前世界上已有90多個國家與地區建立了相對完善的官員財產申報制度。2011年5月4日梅德韋杰夫簽署對相關刑事和行政法的修正案,商業賄賂將面臨多倍于受賄金額的罰款。該法案規定,公職人員貪污或接受商業賄賂的罰金可高達其受賄數額的一百倍,使違法者明白,懲罰的矛頭不僅將指向他本人,還將指向其財產。
2012年12月,俄羅斯國家杜馬以437票贊成、1票棄權的表決結果通過法案,禁止官員在國外擁有不動產和銀行賬戶。該法案禁止各級公務員、軍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外國境內的外國銀行擁有或開設賬戶,禁止其在國外擁有或購置不動產,禁止其購買或持有外國公司的有價證券。如果違反上述規定,將被課以500萬- 1000萬盧布的罰款,或被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在最多3年之內不得擔任公職。法案要求擁有海外資產的上述人員在2013年6月1日之前注銷其海外賬戶,轉讓其不動產,并規定只有在脫離公職3年之后方可在國外開設賬戶或購買不動產。
腐敗緣何難以遏制
俄羅斯高度重視反腐,一再表達了反腐的政治意愿與決心,還采取了不少嚴厲措施。那俄羅斯為何仍然難以遏制腐敗呢?筆者認為,主要原因有:
第一、俄羅斯腐敗已帶有制度性、普遍性與合法性的特點。2008年5月19日,時任總統的梅德韋杰夫在反腐敗會議上指出,在當今俄羅斯的“腐敗已變成一個制度性問題,我們應該用制度性的對策來應對。”制度性因素表現在很多方面:一是行政機關系統辦事效率低,但權力大,對經濟干予多,使得公司、公民要辦成一件事就靠行賄去解決。二是存在不少壟斷性的國家大公司。目前俄政府控制著40%以上的經濟,這些企業效率低,又是派官員任大型企業的領導人,這很容易形成官商一體的壟斷組織,也是滋生腐敗的重要因素。在上述體制因素影響下,俄羅斯企業、公民個人與官員之間發生關系時,就難以避免出現賄賂。
腐敗的普遍性在俄羅斯顯得尤為突出。據俄羅斯總檢察院2004年的初步估計,俄80%以上的官員有腐敗行為。據俄社會輿論基金會2008年9月提供的一份調查數據顯示:有29%的俄羅斯人曾被迫行賄,經常被迫行賄的企業家更高達56%。據俄內務部統計,2009年俄羅斯受賄金額高達3000億美元。
(參見 [俄] 《觀點報》2010年7月15日)
在俄羅斯不少腐敗行為已是合法化或半合法化,如各種小費、向醫生送紅包與向老師送禮等,已司空見慣,在客觀上人們默認了其存在的合法性。
第二、俄民眾對腐敗的容忍度高,有些人甚至不希望懲罰行賄行為。由于在俄羅斯行政機構官僚化,辦事效率低下,故意失職不作為,不給好處就不辦事有關。據民意調查結果,39%的俄羅斯人認為,腐敗比法律途徑更能解決各種日常生活和生意上的問題,而且速度更快、成本更低,所以,人們寧愿選擇腐敗而不是法律途徑。 (參見《俄羅斯中亞東歐市場》,2009年第11期,第46頁)
另一方面,在普京時期在經濟高速的基礎上,人民生活水平的大幅度提高與腐敗的發展同時進行的。這對緩和廣大俄羅斯民眾對腐敗的問題的不滿起了不小的作用,提高了對它的容忍。還有不少人認為,腐敗在俄羅斯已成為社會的一種頑疾,無法根治。甚至還有人認為,腐敗在俄羅斯已發展成為人們的一種生活方式。在此背景下人們對反腐失去了信心,所以,俄民眾對腐敗的容忍度高,實際上是對懲治無所不在的腐敗喪失信心的表現,是一種無奈。正像俄學者說的:俄羅斯人對普遍存在的腐敗現象也懷著復雜的懷情,一方面,他們深惡痛絕;另一方面,他們也默認了它的存在,認為它是不可根治的。
第三、俄羅斯司法弱化與嚴重腐敗。1993年在俄通過了體現憲政精神的俄羅斯聯邦憲法。該憲法第10條規定:“在俄羅斯聯邦,國家權力的行使是建立在立法權、執行權和司法權分立的基礎之上。立法、執行和司法權機關相互獨立。”從憲法來說,規定和保障了司法的獨立性。但從俄羅斯的實際情況看,司法一直獨立性不強,其力量在三權中最弱,司法腐敗嚴重。
眾所周知,司法是維護社會公正和正義的一個重要機構,它又是反腐敗的主要機構,但在俄羅斯,司法腐敗成了一個十分尖銳的問題。司法腐敗主要表現在:一是個人腐敗,系指法官索賄、受賄、敲詐勒索等徇私枉法行為;二是出于政治考慮或受握有經濟權人士的影響,不能公正執法。
第四、從政治體制大背景來看,俄腐敗難以遏制與存在集團利益有關。普京執政期間,一方面整治了寡頭,取得了很大進展;另一方面也培養了一批新的既得集團利益階層。這里有三個因素必須考慮:一是俄羅斯是經濟壟斷性很強的國家。大公司與大企業處于壟斷地位支配公共資源,它們不會放棄這種特權,因此亦極力反對影響其利益的改革,并與政府部門官員結合在一起。據俄兩大權威民調機構公布的材料,俄民眾把暴富的企業家與罪犯劃等號,56%的受訪者對百萬富翁反感; ([俄] 《生意人報》,2013年5月29日)二是俄羅斯壟斷部門的大公司與企業領導人往往由政府的副總理或部長兼任,官企直接結合在一起;三是俄羅斯實際上是私有化與國家化同時進行的,后者比前者的速度快,有些年份私有化實際處了停頓狀態。結果是1997-2009年,國有經濟比重從30%反彈至67%,銀行業、加工業、石油天然氣行業中國有股份占比分別達到60%、50%和45%。這樣導致政府與經濟的關系大大強化,隨之而來的是官員權力擴大。以上因素都為腐敗創造條件,為尋租提供可能。
第五、缺乏有效的監督。有些學者指出,部分民眾之所以對反腐有效性持懷疑態度,因普京沒有將法令的監督工作交予聯邦審計署、總檢察院、調查委員會,甚至聯邦安全局,而是交予自己的總統辦公廳進行。俄羅斯國際科學院外籍院士、旅俄作家孫越認為,俄羅斯反腐非常必要,也有反腐的民意基礎,但沒有法律保障和具體的推行措施,缺乏獨立“第三方”監督結構,反腐的“裁判員同時都是運動員”。缺乏有效的監督就為官員在執法過程中鉆空子創造條件。俄不少人士指出,有許多方法可以避開財產申報的法令,如把所有海外存款轉到親屬戶頭上,如來不及轉賬,就搞“離婚”。這就是為什么在提交財產申報兩個月前有30名議員離婚的原因。
治理腐敗將是一件十分艱巨與復雜的事,腐敗能否得到遏制,關系到俄羅斯國家發展前途。
(作者系中國社會科學院榮譽學部委員、黑龍江大學俄羅斯語言文學與文化研究中心兼職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