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蘊彰
7月1日實施的新版《勞動合同法》正面臨一些尷尬的現實問題。
目前,與新版《勞動合同法》相配套的多項法規條例都已進入征求意見階段,但人社部在制定這些條例的過程中,仍受到來自各方的壓力,特別是大型國企。下一步,人社部需要綜合國家發改委、國資委、全國總工會等多部門的意見,對《勞務派遣規定》、《工資支付條例》、《工資集體協商條例》、《國有企業工資總額改革辦法》等多項制度再做進一步修改,才能將這些法規條例對外頒布。
其中,對《勞務派遣條例》中的用工比例問題,人社部初步的規定是,用工單位雇傭勞務派遣工最多不能超過本單位職工總數的10%。同時,全國總工會提出的建議是,將10%的占比降低至5%,國資委的建議是提高至15%。
據悉,對《勞動合同法》的重新修訂是為了規范日趨嚴重的勞務派遣問題,而修訂后的幾項條文中,對于濫用勞務派遣以及“同工同酬”只是做了原則性的補充規定,迄今并沒有制定出相關的配套細則,因此現實中解決勞務派遣問題的難度依然很大。
全國總工會法律部副部長謝良敏對經濟觀察報表示,雖然《勞務派遣條例》等法規條例的頒布,將會對濫用勞務派遣問題起到較大的遏制作用,但要真正解決同工同酬問題,還需要盡快出臺工資收入調控的綜合性文件,即《工資條例》。
用工比例
人社部目前著手制定的配套法規條例中,《勞務派遣規定》最為關鍵。
由于修訂前的《勞動合同法》對勞務派遣用工崗位范圍的“三性”規定過于原則性,具體來說,就是對“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的界定缺乏細化,無法起到限制濫用勞務派遣的作用,為了彌補法律的“不足”,人社部早在2010年前就啟動了《勞務派遣規定》的制定工作。
但經過多次修改的《勞務派遣規定》到現在還沒有對外頒布,經濟觀察報了解到,一個最重要的原因是,人社部在后期征求意見的過程中,遭遇到來自企業尤其是大型國企的反對聲音很大,《勞務派遣規定》制定工作在2010年年底基本被擱置。
此后,為了解決勞務派遣問題,全國總工會于2011年全國兩會前向全國人大法工委提交了“勞務派遣調研報告”,并提出修改《勞動合同法》中相關“勞務派遣”內容的建議。通過人社部、全國總工會等方面的協調推動,2012年底全國人大法工委終于完成了對《勞動合同法》的重新修訂。
新版《勞動合同法》加強了對“臨時性”和“替代性”的清晰界定,但對“輔助性”的規定卻較為模糊。同時,新版提出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權利,但并沒有進一步明確該如何才能實現同工同酬。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黎建飛曾表示,對于輔助性,新版《勞動合同法》的界定是“為主營業務提供服務”,但現實中的情況是,很多工作崗位都是輔助性的。比如銀行里,“除了行長,所有崗位都是輔助性的,因為所有人都是輔助行長工作的”。
據北京義聯勞動法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黃樂平說,《勞動合同法》修改草案曾規定,“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10%的比例”,全國總工會的多位專家也透露,全總方面曾力主在新法修改中,應補充一條——“用工單位應將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兩年的勞務派遣工轉為勞動合同制職工”,但這些都沒有在最終公布的新版《勞動合同法》中得以體現。
今年年初以來,人社部已經加快對《勞務派遣規定》的制定和修改,對于勞務派遣用工的總量,人社部初步的規定是,用工單位雇傭勞務派遣工最多不能超過本單位職工總數的10%,這與原來《勞動合同法》草案中的規定保持一致。
全國總工會人士對經濟觀察報透露,今年6月,人社部已征求過國資委、全國總工會等方面的意見,對于用人單位雇傭勞務派遣用工,全國總工會提出的建議是,將10%的占比降低至5%,而國資委的建議是,提高至15%。
對于還存在爭議的“三性”崗位的界定,人社部方面考慮是,將界定用人崗位性質的權力交由用人單位,但為了防止用人單位濫用勞務派遣,《勞務派遣規定》中也會明確限制用人單位的權限,要求用人單位對于“三性”崗位界定必須在遵照新版《勞動合同法》中相關規定的基礎上,再經過民主程序,通過工會介入、情況公示、社會監督等方式來實現公平公正。
目前,人社部正在制定的相關法規條例還有《工資支付條例》、《工資集體協商條例》、《企業裁減人員規定》、《貫徹實施勞動合同法若干規定》、《國有企業工資總額改革辦法》等多項制度,其中《工資支付條例》、《工資集體協商條例》都已經過多次修改,進入征求意見階段。
同工同酬
在社保業內人士看來,雖然缺乏具體操作辦法,但提出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權利,是新版《勞動合同法》的一個最大亮點。
長期以來,由于法律法規存在漏洞,勞務派遣工儼然成了“臨時”和“廉價”的代名詞。其典型特點是,勞務派遣公司“招人不用人”,用工單位“用人不招人”,用工單位雇傭勞務派遣工并不和員工簽訂合同,而是與勞動派遣公司簽訂。結果許多用人單位可以找各種借口克扣其正常工資與福利待遇,甚至隨時“裁員”、“甩包袱”。
全國總工會近年來多次調研全國勞務派遣用工情況,發現勞務派遣工同工不同酬現象在國內已經十分普遍,多數用人單位對勞務派遣工與勞動合同制職工實行不同的工資福利標準和分配辦法,勞務派遣工的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福利待遇等與正式工相差較大。由于隨時可以“裁員”,勞務派遣工人的工齡永遠都是從零開始,周而復始。
據全國總工會人士介紹,新版《勞動合同法》中強調的“同工同酬”,其實早在2010年形成的《勞務派遣規定》和更早之前的《工資條例》初稿中就都出現過。人社部方面2009年起草的《工資條例》,第一部分就對條例適用范圍和工資的定義,以及同工同酬的要點進行了闡述,明確提出對職工工資要實現同工同酬;次年起草的《勞務派遣規定》,也明確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權利。
在人社部目前正在修改、完善的《勞務派遣規定》中,同工同酬再次被強調。謝良敏認為,下一步,隨著《勞務派遣規定》、《工資支付條例》、《工資集體協商條例》等法規條例的頒布,必定會對濫用勞務派遣問題起到較大的遏制作用,但要在同一個用人單位甚至同一個行業真正實現同工同酬的目標卻很難。
在他看來,相關部門和專家還需要盡快推動人社部盡快出臺工資收入調控的綜合性文件——《工資條例》。
經過反復修改的《工資條例》去年被迫“流產”,人社部決定將《工資條例》草案分拆,先行逐步推出《工資支付條例》、《工資集體協商條例》等多項條例。謝良敏認為,這可以看出國資委等方面還是在竭力維護一些重點企業特別是大型國企的利益,由此也可以判斷,未來要真正實現廣大普通勞動者所期盼的同工同酬,還需要很長的一段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