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觀察網 記者 龐麗靜 日前,證監會對于濰坊亞星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亞星化學)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證監會認定,亞星化學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相關規定。決定責令亞星化學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50萬元罰款;對時任董事長陳華森給予警告,并處以20萬元罰款;對時任董事張福濤、王志峰和汪波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5萬元罰款;對時任董事周建強、唐文軍、劉建平、段曉光、鄢輝、周洋和獨立董事韓俊生、王維盛、陳堅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3萬元罰款。
同時,證監會對于為亞星化學2009年年報進行審計的山東正源和信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也作出了處罰決定:沒收業務收入35萬元,并處以35萬元罰款;對兩名簽字注冊會計師劉守堂、賀業政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3萬元罰款。
該案是2010年11月,被證監會立案調查的。
證監會調查結果顯示,亞星化學與控股股東濰坊亞星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亞星集團)之間存在直接的非經營性資金往來未予及時披露,未作賬務處理。2009年1月至2010年11月,亞星化學直接向亞星集團劃轉資金累計13億余元,亞星集團直接向亞星化學劃轉資金累計13億余元。對于上述資金往來事項,亞星化學未進行賬務處理,未按規定履行臨時信息披露義務,也未在相應定期報告中披露。
亞星化學與亞星集團之間存在間接的非經營性資金往來未予及時披露,大部分未作賬務處理。2009年2月至2010年10月,亞星化學向上海廊橋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簽發44筆銀行承兌匯票累計金額15億余元全部用于貼現,貼現資金全部被亞星集團使用,事實上構成亞星化學與亞星集團間接的非經營性資金往來。對于上述資金往來,未按規定履行臨時信息披露義務,也未在相應定期報告中披露。對于開具的44筆銀行承兌匯票,共有36筆未記賬,由此導致相應定期報告信息披露存在虛假記載及重大遺漏。
亞星化學還未及時披露重大擔保事項。2010年5月20日、7月26日,亞星化學與濰坊銀行和平路支行分別簽署了兩筆保證合同,為亞星集團的兩筆均為2000萬元的貸款提供擔保,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亞星公司未將上述重大擔保合同及時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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