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觀察網 陳杰人/文 20多年前,湖南雙峰籍商人謝益元到上海注冊成立了上海江滬實業公司,生產和經營優質鈦白粉??吹街x的公司發展迅速,閔行區工商部門要求他將公司注冊地從長寧區變更到閔行區,遭謝拒絕。為此,閔行區工商局找茬多次前往檢查,最終以該公司的商標與日本一家同類企業的商標“看起來有些相似”,便查封了江滬公司的生產場地和974噸原料并給予行政處罰,謝益元也以假冒商標罪被閔行區法院判刑,法院還賤價變賣了謝益元公司價值660多萬元的原料。為此,謝益元將工商局告上行政法庭,并提起了刑事上訴。
2000年,上海一中院撤銷了閔行區法院維持工商處罰的一審行政判決,但遲遲不撤銷刑事判決。直到2008年4月初,謝益元按照閔行區法院的要求,書面承諾放棄國家賠償請求,才被閔行區法院自己撤銷刑事判決,改判無罪。2010年,謝益元向上海市一中院申請國家賠償遭拒絕,理由是謝益元之前承諾放棄了國家賠償請求。
華聲在線這則讓人一看就生氣的新聞事件,其實是當前全國各地很多司法博弈過程中的縮影,尤其是在糾正錯誤案件方面,當事人放棄國家賠償、放棄要求追究錯案責任人的權利,成了當前司法機關對當事人的普遍無理要求。
根據我國的憲法所確立的權力制衡機制和分配機制,司法權本應該獨立于包括行政權和公民、法人個人利益之外的中立評判權。從道理上來說,它不應維護行政權利益,也不應偏袒私人利益。但是,當法院將放棄國家賠償作為糾正錯誤判決的前提時,本身已經表明司法正在偏袒著行政權。
而此案暴露出的更大問題還在于,司法權不僅偏袒、甚至成了行政權訛詐公民、欺壓私權的最重要幫兇。
本來,公民和企業愿意選擇在哪里注冊,是其個人的權利和自由。但由于中國普遍存在的行政權自利現象,一家好企業的歸屬,直接影響著一個地方工商部門的切身利益——既和它發展企業的所謂政績有關,還和該局的工資福利獎金等物質利益有關,甚至還影響著局領導的政治利益。在這種背景下,很多地方的工商部門熱衷于騷擾優秀企業,已成通例。
如果退一步考慮,我們對工商部門對企業的注冊問題進行騷擾還有可以理解的利益沖動,那么,當企業拒絕了工商部門毫無法定理由的要求后,后者再以行政執法活動相威脅施壓,就使公權力淪落成了敲詐勒索的工具,使行政執法活動異化為訛詐企業的途徑。
對這樣的無理舉動,司法本應秉承憲法原則和公平精神,及時判決工商部門的違法,并判令其承擔賠償。而在謝益元這個案件當中,閔行區法院反其道而行之,成了在整個公權力運行環節中第二道傷害公民和企業的工具,說白了,閔行區法院的司法權,直接淪為了公權訛詐私權的最大幫兇。
為什么在上海的閔行區會發生如此荒唐的事件?皆因兩點——公權的私利化和地方政府的自利化。
在一個法治國家,公權本應是私權的守護神和服務者,但至少在閔行區,我們看到的是公權為了自己的切身利益,欺壓百姓、欺負私企、欺詐私權。而以閔行區政府為典型,工商部門把執法活動的目標,定位于為本區謀取利益,其背后的真正目的,其實是為本區政府謀取利益。
回到謝益元案件本身來說,筆者認為,國家賠償是法律賦予存在過錯行為和侵權行為的國家機關對受侵害的私權給予賠償的義務,這種義務不是民事法律上的義務,而是具有法定性和強制性,它不應以某相對方的放棄而免除??梢栽O想,如果任由私權的放棄成為免于國家賠償,那么,國家賠償制度就會陷入虛無化,因為更多的時候,公權機關足以通過諸如拖延辦案、拒絕糾正、秘密恐嚇等方式,逼迫私權主體違心放棄國家賠償。
謝益元案件,其實也從另一個角度提醒立法者,必須在修改國家賠償法的時候,明確規定國家賠償的義務不因賠償權利人的放棄而消除。只有這樣,才能讓國家賠償和錯案追究制度像一道緊箍咒一樣,緊緊約束著公權行使者,以保證私權利的穩定和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