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觀察網 評論員 朱沖 歷時兩年多的中國足壇反腐打黑終于宣判。
受賄150余萬元的裁判黃俊杰一審被判7年,受賄81萬、曾經的“金哨”陸俊被判5年半,周偉新被判3年半,萬大雪被判6年。結果一出,各界嘩然。怎么才判這么輕?
對比10年前受審的裁判龔建平,受賄38萬還被判10年。為什么受賄金額更高的黃俊杰、陸俊等人,被判罪行反而低于龔建平?殊不知,這是有法律依據的。因為當時法院認定裁判屬于國家公職人員,所以龔建平的受賄屬于國家公職人員受賄。但在2006年,《刑法》修正案出臺,擴大了商業受賄的主體認定范圍,足球裁判不是國家工作人員,沒有編制,而且國家不發工資,因此受賄犯罪行為可被界定為商業賄賂。所以,黃俊杰、陸俊等裁判都是被指控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罪行自然遠低于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根據我國刑法163條商業受賄罪規定,最高刑期為15年。
從這個角度也就可以理解受賄125萬余元的國家體育總局足球運動管理中心副主任楊一民罪行為何高于裁判,因為他被指控為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最嚴重的是前裁判委員會主任張健強也不奇怪了。作為國家公職人員,他受賄金額最多,達273萬元,另外,他還被指控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他面臨兩罪并罰的判罰。
但即使這樣,黃俊杰及其律師還表示不服,他們認為可以接受的罪行最多不超過6年,否則就將上訴。也許外界認為“黑哨”如過街老鼠,人人喊打,可從法律的角度說,黃俊杰及其律師也是有理由的。他們認為,收錢不屬于受賄。
“對受賄方來說,只要存在為對方謀取利益,這種利益不存在合法和不合法之分,都屬權錢交易,即受賄。而且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對權錢交易的認定存有三種情況:承諾、實施、實現,都屬受賄。比如某人身為官員,前來行賄的都是和他們存有業務往來的單位,明知對方有求于你,你卻依然收錢,這就算承諾;實施就是為請托人謀取利益;實現就是指已經為請托人謀取了利益。只要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事前、事中、事后收錢,都構成受賄。”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著名律師許蘭亭說。
楊一民、張健強、陸俊、黃俊杰等都被判受賄罪。但以楊一民為例,他認為相當一大部分錢并不屬于“錢權交易”,因為他認為他未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利益,很大一部分的錢款都是對方的“感謝費”與“人情關系費”,并未要求他做超出職務范圍以外的事情。
陸俊等裁判也認為自己并未為對方謀求利益,裁判報告也都顯示執法優、無錯判。收錢是因為對方對他執法公正的感謝。
這就產生爭議了。楊一民等人口中的人情往來和感謝費到底有無為對方謀取利益?所謂的感謝費,即是他們對比賽、對裁判提出公平、公正的要求,這本是對比賽的基本要求,是否屬于為對方謀取利益?這是控辯雙方的爭論焦點。
“目前我國法律對禮金和受賄的區分確實難以界定?,F實法律審判中也經常出現把禮金認定為不合法收入,予以沒收,而不算作犯罪的情況。如在一些窩案、串案當中,涉案人員很多,辦案部門可能會劃一條線,即規定收錢在多少數額以下,只要把錢退出就不再追究了。這實際上就是把收到的錢作為禮金來處理,不作為犯罪。所以這一次,法庭做了綜合考慮,收受數額很大,超出了一般的人情往來范疇,送錢人與收錢人之間也確實有某些方面的業務往來,則被認定為受賄。”許蘭亭提議,“希望借此機會能制定一個量化的標準,比如收受1000元或2000元以上屬受賄等。美國就規定,超過100美元以上的禮金都需上交。”
所以,黃俊杰的辯護律師劉煒表示:“從辯護律師的角度,我認為黃俊杰無罪。但從法庭宣判角度,我認為判6年以及6年以下刑期,黃俊杰本人能夠接受。6年以上我們就會考慮上訴。”
當然了,至于他們是否僅受賄這個數額,是很多人的質疑。就只有媒體大肆報道的幾場比賽存在問題?其他比賽都是干凈的?也就這幾支球隊涉案,其他球隊都是干凈的?
不過,不干凈的幾支球隊——在公訴書中明確表述山東魯能、沈陽華晨、陜西國力等隊存在送錢行為——也不一定就會被判行賄罪。因為,從法律的角度說,送錢不代表都是行賄。
許蘭亭說:“對于行賄方來說,必須存有謀求不正當利益的目的,才算行賄。送錢不一定都構成行賄。”
根據審判資料,賈秀全、章建、邵克難等人代表的陜西、沈陽、山東等俱樂部都存有向足協領導和裁判送錢的情況。他們的目的都是為了做裁判工作,但他們在送錢時表述的是希望裁判偏袒,還是冠冕堂皇的要求裁判公正——兩者的意思其實一樣——但在向法官交代問題時,如何表述直接影響審判結果。因為只有要求裁判偏袒,才屬于謀求不正當利益,即構成行賄;要求裁判公正,顯然是合理要求,不屬于謀求不正當利益,那么,送錢就不構成行賄。
鑒于中國足球當時的假賭黑環境,當事人存在“花錢買公正”的可能。面對法官交代問題時的一句話,甚至一個字眼,就直接關系到審判結果。
如果不屬行賄,他們可能也將避免被罰降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