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官員”復出
公眾不認同“問題官員”復出,其實并非不給犯錯的官員一個機會,而是指向對官員的問責過于輕縱。如果撤職的官員都能在極短的時間里復出,那短暫的停職難免會給公眾一種“帶薪休假”的印象。
——《新京報》
如果問題官員輕松復出,不僅公眾在情感上很難接受,也很難達到什么懲戒效應。靜安大火之所以燒不掉問題官員的官途,不僅在于現有問責制度尚存漏洞,還在于公眾話語權缺失。如果問題官員能否復出讓公眾發聲,結果或許就不一樣。
——《重慶時報》
無論是官員問責,還是官員復出,都不應該由“人”決定,而應該用“制度”說話。官員所受處罰的嚴厲程度,應當取決于自身所負責任的大小。對于那些承擔了責任以后復出的官員,只要合乎相關的制度規范,就應該以必要的寬容,給他們一個改過的機會。
——《齊魯晚報》
歸真堂”上市
如同以前在上市融資政策方面鼓勵一些創新企業,而抑制一些對環境等有危害的企業一樣,“歸真堂”的上市也應該執行“綠色標準”,這不是對中國傳統醫藥的歧視,而恰恰是推動這些企業轉型,推動中國傳統醫藥與現代醫藥發展的必由之路。
——《廣州日報》
不論出于什么目的,我們都不能認為人的利益都就動物重要,不能讓動物的生或者死隨人的利益而取舍,隨人的情緒而改變。我們應反思。尊重生命、善待動物、不虐待動物的理念直接源于一百多年來人類在道德、倫理方面的思考和進步。而厘清歸真堂謀求上市背后的三重悖謬,同樣關乎社會的文明與進步。
——《成都商報》
城管執法靠“搶”
至少到目前為止,城管“執法”并無充足的法律依據。以雙城市這起元宵事件來說,城管人員所謂的“搶”論,正是這種尷尬處境的直接表現。這里面,并不存在“走樣”、“不走樣”的問題,而是根本就不具備執法主體的地位。
——《華西都市報》
城管執法無法可“限”與必須管理之間的矛盾,客觀上讓“搶”作為管理手段,變得有了那么幾分合理性。既然執法缺少規范,自然執法的程序、處罰的自由裁量、相對人權益的保護等等都成了“一紙空文”。這便是城管屢遭詬病的癥結所在,所以,規范城管的行為,首先該完善城市管理的法規。
——《廣州日報》
公車尾號限行
既然是公務用車,就應該隨時準備執行公務。從這個角度講,我們只能這么理解公車限行的舉措:要么是公車太多了,每周限行一次也不會影響公務活動;要不就是把公車使用當做一項福利待遇,希望通過公務人員的“犧牲”來助推節能減排。否則,將有限的公車刻意限行,就是怠于行政,就是資源閑置。這顯然是更大的浪費,與“節能減排”的初衷南轅北轍。
——《京華時報》
公車每周限行一天,意味著有20%的公車資源被閑置。所以,要讓公車限行的政策落到實處,不如將部分閑置公車賣掉。這既能夠減少公車數量,降低公共經費,而且也方便了公眾監督。
——《新京報》
對于事關公眾利益的公車改革,最好是出臺完整的改革方案,直接切入改革主題。少用或不用碎片式的改革方式,因為碎片式改革,不僅容易錯失改革良機、影響改革效率,而且難免有遺漏,也難以進行監督。
——《華西都市報》
如果“少開一天”影響了正常的工作,那就本末倒置了;如果沒有影響正常的工作,那就說明公車只保留五分之四就夠了,那五分之一是不必要的,既然如此,為什么不直接將公車減少五分之一呢?
——《濟南日報》
尾號限行不如減少公車,這是最普通的道理,而減少公車、削減公車支出,則需仰仗對公車制度進行大刀闊斧的改革,需要拿出壯士斷腕的決心和勇氣,而不能只是公車尾號限行之類無關痛癢的零敲碎打。公車尾號限行其實是讓多余的公車躺在車庫里睡大覺,這何其不是一種浪費?為什么寧肯浪費也不減少公車呢?
——《揚子晚報》
吳英案
判決是法官的權力,質疑是公眾的權利。法官職務的性質決定了,審判者不能卷入公開論戰——即使他是正確的。法官們必須記住這樣的金科玉律:對自己作出的判決,沉默是唯一的選擇。公正的審判,決不畏懼哪怕嚴厲的輿論。
——《新京報》
僅有審判長出面接受采訪并不能消除輿論的質疑,更重要的還在于,司法本身能夠厘清諸多質疑和爭議,還公眾一個清晰明白、有據可查的吳英案。就這一點而言,浙江省高院似乎并沒有獲得輿論的肯定,尤其是那些恪守法律精義的法學精英們的詰責,依舊未獲釋疑。
——《南方都市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