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觀察網 羽戈/文 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并于翌日生效。正如以往《婚姻法》的每一次修改,司法解釋的每一次出臺,都要激起巨大的爭議,此次更不例外,冷嘲熱諷,怨聲載道,不絕如縷,仿佛發生了一場倫理地震,令我們的婚姻與家庭的根基開始動搖。
事實上,真正有所爭議的只是第七條:婚后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不動產,而且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若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則按照雙方父母的出資份額共有。
對此,媒體戲稱道:婆婆笑了,丈母娘哭了。有人建議,丈母娘聯合會的規則必須更新換代,以前嫁女兒要求“男方必須有房”,如今則應該改為“不管雙方哪一家出錢,房產證必須保證有女方名字出現”。相比房子,房產證上的“權利人”一欄才是最大的問題。曾被都市麗人奉為擇偶之金科玉律的“有車、有房、父母雙亡”,因此得到了進一步的鞏固:假如“父母雙亡”,哪來這些麻煩。當然“有房”的內涵,還須深化改革,爭取早日讓自己的名字爬上房產證。
不妨對比修改前的立法及司法解釋:婚后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不動產,若未明確表示贈與一方,則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而今,若未明確表示贈與夫妻雙方,則推定為贈與自己子女一方。盡管兩廂對照,涇渭分明,但其間仍有相通之處,即對出資購買不動產的父母的“意思自治”的絕對尊重。這不動產的產權,到底歸一方子女還是為共同財產,決定權其實在父母大人手里。所以兒媳只要孝敬公婆,女婿只要善待丈母娘,新條文的殺傷力,未必會落在他們頭上。
修改前后的“推定”之差異,折射出了《婚姻法》的精神走向。以前更注重家庭倫理,如今更注重個體權利。兩口子首先是相互獨立的公民個體,其次才是結婚證所指認的夫妻。個體權利由此獨立于夫妻關系之外。這是以一種冷酷的,在某些人看來甚至違背了公序良俗的方式,認證并捍衛權利。在此背后,則暗藏了婚姻的法律轉型:如果說以前更多是從倫理角度定義婚姻,如今則更多是從契約角度定義婚姻。
新聞稱,這一條司法解釋,將改變國人的婚姻價值觀、女性擇偶觀、生育觀等。這的確不是危言聳聽。不要低估了《婚姻法》的影響力,1949年建國后,立法者制定的第一部法律不是憲法,而是《婚姻法》,足以印證其無與倫比的重要性,從而反證憲法在中國的虛妄。
這種改變,就一定是一樁壞事嗎?“男方必須有房”的“丈母娘需求”,本來就是無稽之談。這看起來是在維護女方的權益,實際上則將女方推入了弱勢地位——雙方本該平等相待。男方父母奔波半生購置的房產,若在婚后贈與,作為共同財產,女方提出離婚,便可取走一半。這對男方而言,何嘗不是顯失公平呢?從這個意義上講,這一條司法解釋,乃是對此前陷入誤區的婚姻觀的撥亂反正。
以權利為刀,將婚姻關系的楚河漢界清晰切割出來,把婚姻浪漫化了的人們也許接受不了,但這正是《婚姻法》的真義。法律不是道德,它需要把丑話說在前頭。你若認為骯臟,認為無情,并因此懷疑婚姻、畏懼婚姻,那很可能不是以權利為本位的《婚姻法》的問題,而是你的婚姻觀與世界觀的問題。
